>>> 2006年第8期
胸腹打开3次,纱布留体6年
作者:江 水
莫名其妙的手术
1998年4月9日,54岁的镇江市民王永福因食管癌入住镇江市幸福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幸福医院),幸福医院约请南京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南京医院)会诊。南京医院指派本院的谢医生前往镇江会诊。4月15日,由谢医生主刀,对王永福进行“食管癌根治术”。
手术后,听医生说手术进行得很顺利,王永福及其家人都松了一口气。谁知,第二天夜间,王永福开始出现胸闷、气促、不能入睡等症状。19日,摄胸片提示王永福右胸肺片状阴影,B超证实右侧胸腔积水。当日,幸福医院在局部麻醉下对其进行了右侧胸腔穿刺,共抽取500毫升血性液体,后王永福呼吸好转。20日下午起,王永福胸闷、气急再次加重,不能安睡,烦躁不安,体温渐趋增高。21日,摄胸片显示王永福右胸中等量积液,幸福医院再一次对其进行右侧胸腔穿刺,抽出约600毫升咖啡样恶臭积液。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幸福医院一时无法确诊,便于21日与南京医院对王永福进行会诊,诊断为右胸腔瘘,遂又进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但因王永福食管肿瘤术后胸闷气促、持续高热8天,遂于4月23日转入南京医院治疗。同年5月6日,南京医院对王永福进行第二次手术,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了“空肠造瘘术”,至7月9日停止空肠造瘘。
1998年7月10日,王永福因病情好转出院回到家中。可是,王永福做梦都想不到的是,更大的痛苦却随之而来。
没完没了的痛苦
王永福在家休息了半年才能行走。随后的时间里,王永福不断地出现莫名其妙的腹泻、发烧等不适症状,记忆力也开始下降。这时,家人已经不敢让王永福单独出门了。
王永福身体每况愈下,不懂医学的王永福及其家人以为是肿瘤的一些正常反应,才出现上述症状的,因而丝毫也没有怀疑到手术会有什么差错。几年下来,病魔已经把王永福从一个壮汉折磨成一个病夫,使他无法正常工作,病休在家3年后,只得办理了病退手续。王永福的病也累坏了家人,看着日渐消瘦的王永福,妻子儿女看在眼里,痛在心上,特别是妻子不但包揽一切家务,而且要细心地照顾丈夫,祈盼上天能让丈夫早日康复。王永福看着妻子儿女为自己操心,觉得很对不起他们,十分伤心,对自己的病痛他是能忍就忍。
不知不觉,王永福在病痛的折磨下熬过了6年。2004年6月8日,王永福在体检中发现“左中上腹包块”,王永福随即住进了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手术。6月11日,王永福被推进手术室,进行“右膈下脓肿内异物取出、清创流术、左膈肌修补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了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的奇事:王永福胸腔内竟然有一块疑为纱布的异物。为了慎重起先,医护人员立即通知其家属,并对异物进行了病理检测,病理报告证实了医生的怀疑:送检物为纱布,表面见少量脓苔。
纠缠不清的诉争
一块呈高度腐烂状的“临床使用的纱布”从王永福体腔内被取出,这让王永福及其家人万分惊愕,想起6年来的病痛折磨,他们非常愤怒。更让他们生气的是,事情发生后,王永福及其家人多次与先前曾为自己做过手术的幸福医院和南京医院协商,但双方均认为纱布系对方所遗留,不同意承担责任。王永福决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他们来到所在地的区法院,一纸诉状将幸福医院和南京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王永福为自己6年来遭受的不明不白之罪,愤愤不平。在陈述了痛苦的过程之后,认为正是此纱布导致病情久治不愈,两被告手术遗留纱布的行为对自己身体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于王永福的指控,幸福医院则推得干干净净。他们说:王永福在本院治疗期间的诊断明确,手术及时规范,腹腔操作范围小、时间短,纱布的清点、核对数字完全吻合,未将纱布遗留王永福腹腔内。当时主刀的谢医生系南京医院指派到本院的医生,后王永福又至南京医院手术,部位也在腹左上部,南京医院手术时也未发现腹腔内留有纱布。因此,本院与王永福腹内存有纱布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医院对自己被推上被告席觉得很冤,极力为自己辩解。他们提出:王永福有手术适应证,本院诊断明确,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操作规范。王永福体内所遗留纱布的部位与本院进行第二次手术的部位明显不符,同时所遗留的纱布与本院所用纱布不同,遗留纱布在王永福腹腔内与南京医院无关联。
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区法院分别委托了镇江市医学会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镇江市医学会于2005年3月4日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对王永福的食管肿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正确,术后出现吻合口瘘符合手术后并发症,在治疗过程中采用空肠造瘘符合医疗规范。幸福医院及南京医院的两次手术后腹腔遗留纱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尚无法确定纱布系哪次手术所遗留,但以幸福医院的第一次手术可能性大,也不能排除南京医院第二次手术中遗留纱布的可能性。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成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此外,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定王永福为医疗事故十级伤残。
是非定论的判决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永福因手术被遗留纱布而受到伤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虽然经医学鉴定目前无法确认是两被告中哪一次手术所遗留,但因两被告两次手术的原因,而将纱布遗留王永福体内达6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幸福医院及南京医院的两次手术后在王永福腹腔遗留了纱布,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已构成三级成等医疗事故。因此,对王永福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医方承担完全责任。鉴于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纱布系哪次手术所遗留,只能认定以幸福医院的第一次手术的可能性大,也不能排除南京医院第二次手术中遗留纱布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第一次在幸福医院手术的主刀医生亦系南京医院指派的这一特殊情节,从公平及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此次医疗事故对王永福所造成的损失,由幸福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南京医院承担300%的赔偿责任。
因本案病例已构成三级成等医疗事故,且属于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王永福因医疗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为95 286.47元,应当得到赔偿。
2005年7月20日,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幸福医院赔偿王永福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66 700.53元;被告南京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28 585.94元。
一审判决后,南京医院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5日,南京医院以与谊案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向二审法院提出撒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终审裁定。
(编辑 汤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