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建立社会中介评估之必要性研究

作者:谢 健




  [摘要]在高等教育进一步大众化的情况下,我国以教育行政部门为评价主体的高校评估已不能满足社会各界的要求,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与此同时,民间团体组织的社会评估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注意,对于引进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教育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下,建立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高校评估,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社会需求。
  [中图分类号]G40-05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06)04-0289-04
  
  当前,由国家教育部主持的新一轮高校评估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的展开,全社会都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对于是否要引进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参与高等教育的评估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评估本身存在资质问题,评估结果缺乏权威性,社会评估会误导高校的发展,误导学生、家长的教育消费等。但更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评估将在帮助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促进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引导学生择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社会评估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1社会评估的概念和意义
  
  《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中把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评估是指一切由社会人士参与或主持的教育评估,是教育系统外部对教育系统的评估。与其他形式的教育评估相比,广义的社会评估是一种外部评估,强调用人部门的主持。大学之间的相互检查,或者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只有教育系统人员参与的教育评估则不包括在内,因为这都只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评估。与此相对应,狭义的社会评估指的是社会部门依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对高等学校的成果(人才和科研成果)所作的价值判断。它是社会评估的特定形式。社会组织的评估,有用人部门组织的毕业生质量评估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校水平评估两种。其中学校水平评估是由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对有关高等学校的一种声誉评估,其评估内容往往是该校在学术界发表科技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在科技界作出贡献的水平和程度,以及所培养人才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声望。在我国现阶段,以国际权威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为依据的“学术榜”和各种“大学评价排行榜”是社会评估的主要形式[1]。
  有学者认为社会评估就是由教育部门以外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对高校的办学质量予以评定,这样的评估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评相比较,更能客观反映社会对学校办学声誉、办学质量、学科专业设置、存在问题的看法[2]。还有学者认为中介性高等教育评估是“相对独立的评估主体在价值主体的广泛参与下,尊重多元化价值取向,以大教育价值观为准则,对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实际价值作出判断”[3]。
  从这些社会评估的定义中可以归纳出社会评估的基本特点:①独立的非政府行为。它是由民间组织机构发起的活动,独立于政府教育部门之外,不受其影响和控制;②向社会负责。社会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信息透明度高,为社会大众提供另一种了解高校的途径;③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由于社会评估是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活动,因此它在施行评估的过程中更能保持中立和客观;④评估过程的社会性。社会评估在参与教育评估时,更多地考虑社会大众的需要,因此评估的指标体系、内容都倾向于大众的喜好。
  在西方发达国家,教育评估体系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无论是美国的独立社会评估、认证机构还是英国的半独立半官方评估机构,它们最大的共同点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向社会公众负责。谭向明把美国、英国和法国的评估模式的共同点归纳为:组织机构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受政府的干扰少,评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强,学校和社会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比较高[4]。还有学者通过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评估制度,把评估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概括为:①保证高等教育能够在一个基本相当的质量标准下运作;②正因为有了相对稳定的衡量尺度,所以有利于家长和学生甄别与选择优秀学校;③它在政府、社会与高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可以帮助政府、社会判断投资、拨款的方向,又可以使高校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免受到来自内外部压力的困扰,在政府管理和高校自主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与平衡;④有利于加强高校的自我管理,通过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质量以换取更大的学校自主权;⑤有利于促进高校评估管理过程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5]。
  
  2我国现行高校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谢维和先生认为中国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目前至少应该具有两个目的。首先,中国有1000多所由政府办的大学,因此政府、社会有权利要求这些学校把钱用好,政府有责任来检查它们;其次,由于高等学校的扩大,很多学生将面临着如何选择高等学校,如何适应他自己需要的高等学校和学科。而评估结果的公布将有助于高等学校的参与者来决定他们的取舍和选择,有利于找到最适合他们自己的高等教育[6]。然而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只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定期实施。其评估结果主要是为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信息披露程度很低。社会大众无法从教育部门了解到各个高校的教育质量如何,它们在全国高校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它们的各学科有何优势以及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如何等等这样相关切身利益的信息。
  而贺祖斌先生认为,评估主体的单一性忽视了高等教育多样化的要求。以教育行政部门为唯一评估主体的评估,其评估的目的、原则、价值取向和标准也只能体现政府的愿望,无法兼顾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同时高校为了迎接行政部门的评估,必然会使自身的价值取向与行政部门保持一致,这样势必将导致对高等教育发展多样化要求的忽略,同时也抑制了高等教育的个性发展。另外,评估活动的封闭性,导致了高等学校与社会的隔离,既不利于高校的各项信息向社会传递,也不利于社会各项候选信息流向高校;最后,由于行政部门的评估是单一的主体,同时它又是管理权的垄断者,因而它是处于监督之外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评估活动的随意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随意性无意中弱化了高等学校的办学积极性[7]。
  更有学者指出,有些学校尚未理顺上级评估和自我监控的关系,导致二者被机械地割裂开,不能形成整体评价的合力;某些学校对评价工作认识不够,不同程度上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形式轻内容”的应付心理;还有一些学校只注重评估的表面形式,为评估而评估,在实际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并没有实质性举措[8]。
  
  3建立社会评估的必要性
  
  1)我国的高等教育正进一步向大众化方向发展(2004年秋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按马丁特罗的分法已经进入教育大众化的阶段),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前提是多样化,多样化的高等教育应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从而也应有多样化的教育质量标准。”[9]我国目前除了公办的高等教育外,还有各种民办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合作办学等等,很显然不能用单一的评价标准来评价这些教育,而且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对象也只是公立学校。为了保证这些非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同时又保持发展的多样性,新的评价方式必须确立;
  2)对于大学的评价,学生、家长、政府教育部门、高校的需求是不同的,各方面关注的中心也不一样,因此大学评价主体必须多元化。而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是高校的教育质量、学科优势及就业前景。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大学本身已不是一个单纯的从事教学的场所,它不仅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还要适应社会的需求,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服务。高等教育质量如何,首先应该是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应以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为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关于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的评价,最好的办法是依靠社会反馈,即依靠社会用人部门对毕业生作出评价。”[1]“社会机构的评估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评相比较,更能客观反映社会对学校办学声誉、办学质量、学科专业设置、存在问题的看法。”[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