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刘立霞 路海霞




  [摘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低、法学本科教育具有封闭性、实践环节流于形式等困境,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在于重新定位教育目标、变通课程设置、改革和完善教育方法和考核方式、改进和创新实践教学环节、变革教育模式。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教育目标,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07)06-0531-0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学本科教育在大学“扩招”的大环境下一度呈现出“过度膨胀”的趋势,大批素质参差不齐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流向社会。然而由于专业对口岗位难觅,一大部分毕业生转向从事其他行业,这使得一些学者提出应取消法学本科专业,只在研究生阶段设置法学专业。法学本科教育“产品”供大于求的表象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学人才求贤若渴的现实折射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尴尬。我们不禁要问法学本科教育怎么了?
  
  1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
  
  1.1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低
  大部分法学毕业生缺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的技能,诸如法律文书的制作技能、法庭审判技能、辩护技能、口头表达及文字表达技能以及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所需的综合素质。用人单位作为人才输送的终端,对求职者能力的要求虽有所不同,但对其综合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则是一致的。然而据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1.2法学本科教育的封闭性
  法律涵盖面广的特点决定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摘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低、法学本科教育具有封闭性、实践环节流于形式等困境,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在于重新定位教育目标、变通课程设置、改革和完善教育方法和考核方式、改进和创新实践教学环节、变革教育模式。至自然科学的天生的密切联系。然而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却将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加以讲解、研究,仅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忽略了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及市场与法的替代等宏观方面来研究法律[1]。同时忽视了其他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学科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一些高等法学院系要么没有相关学科的设置,要么即使设置了也被学生置于“选修课必逃”的地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这就导致了法学毕业生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较差;
  1.3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
  与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低紧密相关的便是实践教学的失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各法学院系也设置了相应的诸如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课程,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第一,大部分实践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生的参与程度较低;第二,学校往往基于学生就业的考虑,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地点和机构相当分散,学校难以给众多的学生提供个别指导;第三,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实际操作技能难以得到培养;第四,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2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
  
  法学本科教育确实存在着众多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取消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我国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化解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顽疾才是当务之急。
  2.1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教育目标是教育过程的导航灯。对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历来有不同的见解。一些学者指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通识教育[2],即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从其培养的目标及教学的各个环节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的确是一种通识教育。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是职业化教育[3],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霍宪丹先生将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这个根本任务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三个层面:一是解决做人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解决做事问题,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4]。笔者认为,这种概括是相当贴切的。法学本科教育应以传授法学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为主,同时要注重法律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的培训,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连接。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以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为宜。
  2.2课程设置的变通
  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院系法学专业课的课程设置已日趋科学化,但在专业课内部的协调、与法学相关学科的设置及法律职业技巧课程的设置上仍有很大缺陷,具体体现在:
  1)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同时在校师生对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等学科重视不够。笔者认为,本科教学应侧重于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教授,以及法律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而理论法学在此方面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注重法理学、法史学、法哲学等基础理论学科的讲授;
  2)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政治学、会计学、管理学、逻辑学、金融、证券、保险、现代科学技术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没有相关学科知识的支撑,不能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法学专业课学的再好也只能是知识的跛子,并最终影响职业能力。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现代大部分法学院系设有相关学科课程,其中某些为必修课某些为选修课,但由于重视不够难以发挥应有效用。基于此,应在课程设置科学化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考试方式,对相关学科的学分做出硬性规定等方式提高相关学科的地位;
  3)法律职业技能课程的缺失。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课程如律师执业技巧、证据实验课程、刑事侦察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等许多法学院系并没有设置,这与我国大部分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不无关系。而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法学教育缺乏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如对证据的发现、识别和审查的能力、案件代理的能力等低下。解决这一难题,最好的办法便是吸纳法律实务工作者为法学院系服务。
  2.3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1)教学方法的改善:①将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优势进行到底。我国的教育一般被认为是以讲授式教学为主。采用讲授式方法教师能充分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相应的具体规则,相对于从个案推导出所适用的具体规则而言,讲授式教学对法学知识的传授是高效的。对于大一、大二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阶段来说,讲授式教学无疑占据绝对优势;②利用案例式教学方法为我们服务。案例式教学已不再陌生,大部分教师在授课中也会用到案例来说明所讲授的原理。但是笔者所说的案例教学并非单单是这种以案说法的形式即说明式的案例教学,更重要的是讨论式的案例教学。包括课前的准备,查找资料,自主思考,课上讨论,分析最终得出结论。这种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学习不再是对知识的被动接受,而是主动自主的思考,对于法律思维能力和获取知识能力的培养大有裨益。这种教学方法在大三、大四阶段更能显示出其优越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