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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法利弊谈
作者:梅献忠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法,利与弊。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08)02-0167-04
模拟法庭教学法近年来被法学教育界探讨颇多。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它能拓宽理论教学的视野,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的应用技能,而“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的法律技能的内在要求使得无论哪一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都不能回避法律技能培养这一重要问题”,尤其对于中国这样“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乏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面对法律职业化的浪潮,这种探索尤其必要”[1]。国内法学院校除少数有条件的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这种颇具魅力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之外,碍于条件所限,一般都会用到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2],因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的局限性同样不能忽视。因此,应当树立理性的态度对待模拟法庭教学法。
1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积极作用
概括起来,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多渠道地传递信息。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无论教师向学生传授实体法知识,还是向学生传授程序法知识,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体。教学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等信息利用媒体传递的过程。教育心理学上把教学媒体分为两类五种:一类是非言语系统媒体,包括实体系统媒体、模像系统媒体、动作及表情系统媒体;另一类是言语系统媒体,包括口头言语系统媒体、书面言语系统媒体。在模拟法庭中,既利用了非言语系统媒体,也利用了言语系统媒体。由于实现了多媒体的信息学传输,可调动学生的形象记忆、情景记忆、语义记忆、情绪记忆,有利于知识的记忆,提高学习效率[3];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的场所,使学生们在活动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真正含义,学会怎样经历一个案件的完整过程,怎样理解法律,怎样进行诉讼,培养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缩短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传统的教学忽略了学生的个体资质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种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目的。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情景问题,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在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的过程中,不同的学生可以得到不同的发展,从而达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第四,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开展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模拟法庭教学法打破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重视学生在教学中主体作用的发挥,真正地将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既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增强了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因此,这种教学方法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全符合当前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最后,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任课教师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通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表现,任课教师能够了解学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以及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的不足或者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若要组织好模拟法庭教学,全面正确地指导大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就必须深入钻研有关的法律理论,必须与司法界保持密切联系。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过程中,教师也最容易开拓出新的科研领域,从而使自己的科研水平有一个大的提升。
正是模拟法庭教学法的这些积极作用,它才一直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与推崇。有人认为,“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其独有的实战模拟功能与参与者的综合素质要求当仁不让地足以确保其在实训基地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4]。但是,在看到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模拟法庭教学法只是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一种,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模拟性”的实践性教学。而模拟法庭等都是“以模拟的方式把间接性的法律经验作为教育资料的核心内容。因而,在模拟课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另外,“模拟法庭的形式只关心从前的判例和技能,注重法院得出什么结论,怎样得出这些结论,但是很少反映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力量等促成这些结论产生的因素。它只是从一个角度对待法律,因而具有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的其它部分割裂开来的弊端”[5]。所以,这种教学形式对法律技能训练的价值也是有限的。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因素会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法作用的发挥,也有必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2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法作用发挥的几个重 要因素
这集中表现为运用中的参与人数限制、使用次数限制、场景条件限制、案例选用限制、知识储备限制以及评估标准限制等方面。
在参与人数上,从法院审判的情况来看,除非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真实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参与人往往不过数十人,少者甚至几个人,模拟法庭所选用的案件也不过如此,太复杂的案件将导致不可预期的因素增加因而影响模拟法庭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有机会参与案件审判的同学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得到了锻炼,而大多数的同学则面临无事可做的状态。虽然他们在活动中会协助参与的同学做些辅助工作,但却没有角色体验的感受和压力,也就没有了参与的积极性和动力。参与人数的限制会使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效果受到影响。
在使用次数上,从法的创制与表现形式上看,我国属于成文法的国家。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系统地、全面地了解掌握法律规范、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这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以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规则为主,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个案为典型昭示法理和规则的教学方法,往往“就事论事”、“一案一处理”,不可能系统地将法理、规则传授给学生。如果以案例教学法或者模拟法庭教学法为主,就会使学生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关联性,难以从总体上掌握成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实质,更谈不上正确使用法律了[6]。另外,一场模拟法庭从筹划、准备到开庭审判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受课时限制,任课教师在一门课程中也不可能多次使用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以上因素会导致模拟法庭教学法的使用次数受到影响。在场景条件上,为使学生充分体验真正开庭的感受,增强模拟法庭的预期效果,就要考虑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硬件配备,如国徽、法袍、审判台、电脑、投影仪等等,这些条件的满足并非所有法律院系或者教研室都能做到的,而随意的场景条件却会影响模拟法庭教学的效果。在案例选用上,一般认为,模拟法庭案例的选用应当符合新颖性、典型性、专业性、综合性、多样性,甚至还要具备趣味性和覆盖性等条件,太简单或者太复杂的案件不合适,知识跨度太大或者太小的案件也不合适,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件材料本身就不是轻易能做好的事。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模拟法庭筹备的进度甚至影响到对它的取舍。在教师和学生的知识储备上,由于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因此,这一方法的运用最好是安排在相关基础学科如法律逻辑学、法律文书、律师制度与实务等课程开设之后。另外,如是举行刑事模拟法庭,还应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开设之后;如是举行民事模拟法庭,应在民法、民事诉讼法开设之后;如是举行行政模拟法庭,还应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开设之后[7],等等。这些知识储备的满足只有大学中、高年级的学生才会达到,这对任课教师和学生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无形中是个限制。同时,如果教师没有充分的知识储备,没有驾驭模拟法庭的高超技巧,一场好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效果也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所有的法学教师都愿意尝试这种具有挑战性的教学方法。在评估标准上,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是一次实践性教学活动,也是检验学生平时成绩的一个窗口。那么,怎样对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进行平时成绩评定?用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评定?由于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学生分工不同、角色不同,表现自然不同,他们的表现是一种能力的展现和技巧的运用,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活动,这很难用量化的方式确定其成绩的好坏或差异。另外,更多不能直接参与的学生也涉及到对他们的成绩评定问题。这也是要采用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