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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督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赖水随
[关键词]教育督导,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机构。
[中图分类号]G64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08)04-0308-04
1英国督导制度的沿革历史
英国教育督导是英国学校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加强教育督导、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然选择。英国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839年,英国政府就根据当时的教育法案设立了皇家督学团,开始了对学校的督导。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口出生率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义务教育实施和社会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承担学校教育质量监控任务的教育督导的地位不断巩固,督导机构不断加强,职权不断扩大。1944年通过的教育法案,进一步明确了皇家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是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全面建立的基础。1988年,英国出台了《教育改革法》,对当时的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强化中央对学校的控制,监控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学校的教育质量情况。为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英国于1992年颁发了《家长法案》和《市民法案》,这两个法案使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根据这两项法案,英国教育标准局从原教育部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英国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能单独行使职权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在此后的三个教育法案中,英国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教育督导制度。
1)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能:①使英格兰所有公立学校的定期督导规范化;②向内务大臣提出有关英国公立学校教育标准和质量的建议;
2)教育标准局的主要任务:①制订评估标准,建立高效的评估体制;②根据教育大臣提出的一些要求进行某些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③制订督学撰写督导报告的规章,公布督导报告;对督学的工作进行监督;④加强教育标准局自身建设使其有效运行。教育标准局对学校的督导可归纳为:①定期督查所有的学校;②督查后公开报告;③督查由不受任何其它机构支配的督学执行;④聘任督学的合同需经申请角逐后方能签订;⑤每个督查小组有一位非专业的督学;⑥督查按全国大纲要求进行;⑦家长被邀请参加督查前的预备会,并在督查后收到督查报告的摘要;⑧整个督查制度的质量保证由独立的政府部门——教育标准局控制。
3)教育标准局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①全国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教育;②资格大纲委员会管理的师范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机构和中等及中等以下私立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等。
2英国的教育督导、评估
英国的教育督导、评估包含督学与督政两个方面:督学就是对以中、小学校为主体的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评估;督政则主要是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2.1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
1)督导评估的内容。英国目前有对5~11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18000所,有对11~16或18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3600所。另外,还有1300所特殊学校,主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这类学校主要在英格兰。按照规定,教育标准局要组织力量每4年对上述学校督导一轮,其任务十分艰巨。英国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含四个方面:①教学质量;②学生学习的质量;③财政管理情况;④学生社会能力。这几个方面都在督学细则中作了规定,依据这四个大的方面又订出70~80个小项。具体可归纳以下几个主要方面:①办学目标与规划明确,办学方向与工作重点有保证,并有监督;②董事会或学校委员会能引导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有法定责任;③校风、学风及学习环境好、学习机会均等,遵守法律法规;④教师数量、学历和经验符合课程设置大纲要求,校舍符合要求,资源和设备符合课程设置和有不同需求的学生的要求;⑤校长带领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学生一视同仁,充分利用好校内资源;⑥对全国课程设置大纲规定的内容全面理解和掌握,教师专业领域知识牢固,教学计划和方法有效,建设性地评估学生成绩,因材施教;⑦学校教师教学能力的强弱,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教学应满足所有学生的要求,注意有特殊需要学生的要求;⑧考察不同性别、种族和背景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强、弱项;⑨学校总成绩的发展、变化倾向及学校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目前成绩与过去成绩的比较;⑩学校与家长的合作等等。通过督导与评估,对每一个小项,都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基本的评价。
2)程序和方法。英国教育标准局每年都公布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计划,正式检查前2~3个月,与校方取得联系,共同决定检查日期,正式检查前召开三个会议:①校长会议。初步讨论督导团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校长表格与校长声明,学校简介,发展规划,近12个月董事会记录,上年度年度报告,教职工手册,课程计划原则,教学规划与评估文件,课程表,学生人数,缺席记录,考试成绩等,共同商定检查期间的行政安排;②部分教职工会议。商定听课、课后总结及信息反馈等;③家长会议。三周前书面通知家长,了解子女学习成绩,学校提倡的学习态度与风尚,学生表现与出勤情况,学校对家长提供信息的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作风及家长建议等。督导小组到学校后,各位督学根据各自的专长进行分工,要找校长、教师个别谈话、搞问卷调查、到课堂听课,英国非常重视教学评估,在整个督导过程中,约有60%多的时间花在教学评估上,由于提前阅读学校大量资料,督学所提问题及了解的情况很有针对性,获取的信息随时记录在登记表中,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束后,注册督学要全权负责写出督导报告,校长对督导报告的内容有申辩的权利,督导人员在工作中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礼貌待人、以学生利益为重,涉及的人事材料或有关信息要注意保密,督导评估采取等级量化方法,对督导的各个方面都要打等级分。英国教育标准局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总体来看属鉴定性的,一般只写出学校的强项和弱项及评分结果,而不提改进建议。而地方教育局日常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则既指出学校的强项和弱项,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帮助学校制定改进工作的行动纲领。
2.2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在1997年通过并于1998年生效的教育法案中,增添了一项新的内容,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规定教育标准局有权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其目的在于:①推动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②监督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地方教育局的任务就是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所管范围内的学校教育的高质量,地方教育局不应控制学校或指手划脚,而应是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帮助学校分析他们的运行情况,制定规划和实现这个目标。1997年,英国在6个地方教育局进行了督导评估的试点工作,英国教育标准局对地方教育局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英国地方高度自治,有很大的独立性,地方由公民选出的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由议员组成不同的委员会,议会的教育委员会是其中之一,教育委员会通过招聘组成教育局,中央政府与地方教育局的联系主要通过:①地方教育局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工作;②中央通过地方教育局向学校拨款,其中经费的90%须拨给学校,经费的10%可留教育局,变成教育设备再次分配给学校,在加大地方对教育责任的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监控,标准局不直接评估学校,而直接评估地方教育局,可以随时评估,发现有的地方教育质量不高,标准局就去检查评估地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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