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教师如何对待学生的“告状”

作者:董国强




  “告状”在词典里有两种解释:一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审理某一案件;二是当事人向另一人的上级、长辈诉说自己或别人受到个人欺负或不公平的待遇。学生的告状则是向学校领导或教师诉说自己受到的欺负和不公平的待遇,要求帮助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正确对待小学生的“告状”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笔者认为,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去对待和处理学生的“告状”。
  一、表现自我积极报告型:这类学生虽然不是班委会的成员,但是班级中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积极主动向老师报告。新的教育观念已经走进校园,要求教师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应更加注重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要培养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学生自己分析和理解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自己分清孰是孰非。对这类“告状”要鼓励学生“你试着自己解决一下”“如果你是班干部你会怎样处理”“像这类事情是不是该来报告”,并且及时帮助“告状”的学生分析所报告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指点,达到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学生的积极性,在集体面前,适当给予其自我表现的机会,使学生体会到自我存在的价值。
  二、希望得到教师帮助型:这类学生一般是班级上的弱势个体,教师要时刻关注这些学生,认真对待这些学生的“告状”。首先,要认真倾听学生诉说事情的经过,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真相清楚之后,结合《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等启发学生,让他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想一想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有错误的学生批评之后,要让其向另一学生道歉;造成较小损失的,动员赔偿,再结合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学会谦让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树立“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
  三、“恶人先告状”型:有些学生在做了坏事后,如欺负小同学,害怕受到批评就向教师编造理由抢先“报告”,说一些其他学生的不良行为。对于这类学生的“告状”最忌偏听偏信,教师应冷静听取“报告”,调查原委,分清是非,不该用“就是你错了!”“你不应该这样做!”“就是你做的”等武断的、命令式的指定法。
  四、揭发不良行为型的:对于揭发不遵守纪律、故意捣乱、欺负弱小等现象的学生来说,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是非观、纪律观和判断问题的能力,教师应当及时肯定他的行为是正确的,鼓励他敢于向不良行为及个人做斗争。对于不遵守纪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者;损坏公物、语言不文明等行为及个人要及时给予批评,同时注意方法不能简单、粗暴,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除以上几种类型外教师还应加强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及时了解掌握班级的基本情况,排查学生之间的矛盾,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进行团结友爱的思想教育,营造良好的班风,建立良好的学生人际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班级管理风格。
  最后,坚决反对教师对一些有过失的学生进行体罚和使用语言暴力,最忌“又是你”“真麻烦”之类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语言,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说服教育,尊重差生人格,承认差异,公正无私,为学生营造“有错改之、无错加勉”的良好氛围,以达到不“告状”、少“告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