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学生平安保险不等于乱收费

作者:李荣华




  目前,在治理乱收费工作中,学校特别是中小学的收费问题一直成为社会一个聚集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在治理学校“三乱”的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学生保险增加了学生家长负担,将其作为为家长和农民减负的一项内容,采取严厉措施减掉。甚至有的地方还将“学生平安保险”划为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行为,予以取缔和制止。这一做法目前已直接导致了学生保险业务的大幅度滑坡,承保面迅速缩小。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造成了大量学生脱保,在各种不安全因素对中小学在校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威胁越来越严重的当前,对于维护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对于在经济上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解决贫困学生家庭困难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团结都有许多不利的影响。要切实保护中小学生安全,从经济的角度看,责任最大的莫过于家庭和学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广大群众的收入水平都还不高,人们所处的生态环境、卫生医药环境以及其他安全环境都还不是很好。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贫困、边远的山区,中小学生的发病率和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往往更高,大多家庭都缺乏子女遭受意外伤害后的经济保障能力,因病、因故退学的现象时常发生。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普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教室的设备老化、操场硬化、交通和治安环境恶化等等,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时,无不潜藏着许多或大或小的安全隐患,而学校和老师在经济上无论如何都难以承担起这种风险。因此,无论从家庭、学校,还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在学生安全保障方面无一不需要一种稳定的、制度性的、力度较大的经济支持和帮助,学生保险这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有着低收费和高保额显著特点的保险工具正是解除这一顽症的一剂良药。
  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学生保险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其根本在于要减少一些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而要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根本的是要解决几个认识方面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办理学生保险,并不会增加农民负担;相反,还有助于贫困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事实上,即使在经济特别落后的山区,比如说湖北鄂西北山区十堰市,学生保险所收费用也仅仅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2005年该市所辖六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00元左右,按照目前学生保险人均保费20元计算,仅占1%,对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来说,少喝一瓶酒、少抽一包烟,就完全有能力支持,根本不会造成多大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保护农民利益必须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不能停留在表面上。一个中小学生办一份保险,最多花三四十元钱,表面看起来是增加了家长的负担,但是,如果学生一旦遇险,学生和家长得到的却是比这高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补偿,对于经济保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农民家庭来说,哪一种选择更为有利显然是明摆着的事?选
  其次,笔者认为,学生参加保险绝不是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因为学生保险条款是经过国家监督部门核准的,是一种合法的互助互济的经济合同行为,是权力与义务的对等。不仅要看到学生参保缴了那么一些费用,花了那么一些钱,更要看到,一旦参保学生出险,会获得高于所缴保险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经济补偿。因此,保险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与“三乱”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必须正确理解保险自愿原则的规定。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学生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自愿的原则。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学校和教育部门就可以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了,教育部门和学校仍然应当负起责任来,采取积极的态度,在深入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主动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协调好保险机构与学生及家长的关系,支持保险代理人员和机构依法做好学生保险业务。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要进一步做好学生保险工作,仅仅靠学生和家长的自觉和自愿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进一步切实采取措施,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扎实细致的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复杂性,在尊重学生家长自主性的前提下深入开展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种类别的宣传活动,尽快提高广大学生家长的保险意识,使之对学生保险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各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改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和展业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强宣传的效果。
  责任编辑: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