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道德教育不能法律化
作者:王培峰
仔细看来,在上述的学生道德实践和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中,似乎只要不犯法、不违规,怎么都行,也就无所谓道德了;其至哪怕违反道德规定,只要没有被发现,也是可以的,因为道德的评判最终是以是否违反道德规范来反映的。于是职业道德完全成了一种法规它律,而失去了对人的心灵的自觉培养。由于道德教育没有关怀到师生内心深处,所以并没有形成道德,或道德认识与行为存在“两张皮”。这种道德教育可称为泛法律化,或称为道德教育法律化。
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实施,人们面对道德的滑坡与道德教育的乏力,许多学者提出,把伦理道德推广、延伸到公共政治领域。后来又重视西方社会契约论的社会重建作用。在道德救治人心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的时候,于是出现了泛法律化倾向。其假设就是将法律作为调节、规范和整合人类政治的、社会的,乃至家庭和私人全部生活的一般规则;其理路是将法律的作用范围无限地扩大,企图以法律、法规代替道德批判,以法官意志作为衡量个人道德的最终裁判。这一思想在我国许多领域有着一定的体现。
为什么改革开放前法律虽然不多,但人的道德问题并不严重,而现在法律多了,道德问题却日趋严重了,其中原因虽然复杂,泛法律化是一个重要原因。可见,道德并不能法律化,尽管我们对道德救治人心信心不足,但道德与法律所调整的领域与原则等毕竟有着根本的不同。道德和法律不能混淆,道德的东西必须用道德来处理。我们并不能对法律期待过高,法律有着它解决不了的问题。道德的本质并不在于以律令惩戒来形成某种规范、规则,而在于以道德感来培育人、引导人、激励人、批判人。如果以律令惩戒道德的东西,那么道德也就变为法律,而失去了对人的道德的培育。道德教育不能法律化。其实,道德教育一旦法律化,也就不再是道德教育。
责任编辑: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