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克服教师评价中的“四重四轻”

作者:封孝林




  在现行教师评价体系内容构成中,对“教与学”、“全面与个性”、“他人与自我”、“实绩与能力”的评价,程度不同地存在重前者轻后者的现象,如果任其长期存在,必将影响教师的健康成长。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要克服以下四种倾向。
  
  一、 克服重评价“教”轻评价“学”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工作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课标特别强调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培育学生的创新意识。因此,在制定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时,要加强对教师的工作对象——学生发展状况的考查与评价,特别是要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考查。但这恰恰是现行教师工作评价体系中十分薄弱的。当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长期艰苦探索和不断改进与完善评价内容、方式及途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特别关注教师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阶段目标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途径,并加强对此项内容的考查与评价。
  
  二、 克服重“全面发展”轻“张扬个性”
  
  我认为,一套较完善的教师评价体系,既要有利于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还要有利于教师的个性张扬与特长发展,真正体现评价体系的人本思想。这样,不仅可以激发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探索热情,而且对于教师独特教育教学风格的形成也大有裨益。现行的教师评价体系,十分注重教师工作的全面考核,在考核中一刀切的倾向十分明显。就全面考核来说,内容之繁多,规定之精细,要求之严格,令教师们望而生畏。实施起来,不但让教师们觉得工作越来越累,成为一种繁重的负担,而且还将淡化教师对教育的内在兴趣与热情,严重压抑了教师个体个性的张扬,制约着教师个体朝专业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影响了整个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
  
  三、 克服重“他人评价”轻“自我评价”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且极富创造性的劳动。不同的教师,由于文化背景、教育程度及社会阅历的不同,导致他们个体之间不仅在理论意识、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别,而且对人才、质量及价值都有其不同理解。这些差别与不同理解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学生的发展。因此,对教师工作的评价,是不能简单地用定性与定量来界定的。应该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与激励作用,在对教师工作进行评价时,要以教育新观念、育人总目标作为参照物,引导教师对自己的思想道德、教育理念、探研意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以实现教师自我反省、自我更新、不断发展的目的。
  在引导教师进行自评的同时,也要开展他评。他评主体可以由学校领导、教师同事、学生家长及学生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他评有助于教师比较全面、系统地认识自我,对教师自我改进、自我发展也是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四、 克服重“实绩评价”轻“能力评价”
  
  现行教师评价体系中,注重教师工作实绩的现象非常突出,忽略了对教师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查,这与“发展性教师评价”的理念是不相适应的。
  教师能力的强弱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师完成教育教学实绩的过程顺利与否。我们倡导,在评价教师工作时,要把教师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与工作实绩的评价等同看待。这样,才能不断推动教师自我强化学习与研究,从而有效促进教师的持续发展。只有教师的先进意识真正到位了,工作能力真正提高了,综合素质真正增强了,育人过程真正优化了,教育教学的实绩才更有意义和价值。
  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并非一成不变,是与时俱进的,应该伴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立一套适应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应该是教师评价研究者们的永恒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