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坚守习作评价的“底线”
作者:张珠飞
习作甲
我的自画像
我叫刘启航,今年9岁,身高1.25米,体重60千克。妈妈说我太胖了,要减肥。我眼睛很小,整天笑眯眯的,但不爱说话。
我最喜欢看书。有一次,我正在津津有味地读《哈利·波特与密室》,妈妈说:“快来,动画片放了。”我听了一动没动,继续专心致志地看书。到了吃饭的时候,我仍在看。妈妈生气地大叫:“快来吃饭,再不来我就把你书给撕了!”我把妈妈的话当作耳旁风。不一会儿,爸爸回来了,妈妈对爸爸说:“我叫他吃饭,他就是不听,怎么办?”爸爸说:“不听话就用巴掌伺候!”他们冲进我的房间,我见他们要动真的了,就迅速丢下书,跑到桌前吃起饭来。我三下两下吃完饭,又回到房间,继续看起书来。
这就是我,一个爱看书的小男孩儿。
习作乙
我的自画像
我叫王惠子,今年8岁,上小学三年级。圆圆的脸上有一对炯炯有神的大眼睛,双眼皮,很漂亮。可是我的眼袋很大,快把我的双眼皮遮住了,这令我很伤心。我上课爱发言,遇到不懂的问题就跟同学讨论。我喜欢唱歌,更喜欢跳舞,老师说我骨头软软的,天生就是跳舞的料儿,我听了心里十分高兴。
这两篇习作是学生根据苏教版语文三年级上册《习作2》完成的。习作甲得了“优”,而习作乙只得了个“及格”。这是什么原因呢?
教师给习作甲写了这样的批语:
你能抓住特点描写自己的外貌、性格,尤其是能够通过一件具体事例的描述来体现自己“喜欢看书”这一爱好,达到了老师提出的习作要求,真棒!
给习作乙的批语是:
你抓住特点描写了自己的外貌、性格,还写了自己的爱好——喜欢跳舞,老师觉得你很可爱。可是,在写自己“喜欢跳舞”这个爱好时,没有通过具体事例的描述来体现,这一点不符合老师提出的习作要求。要继续努力!
很明显,“老师提出的习作要求”是评判本次习作的依据。从批语中可以看出,“老师提出的习作要求”是:既要抓住特点描写自己的外貌、性格等,还要通过事例的具体描述来体现自己的爱好。倘若只概要地介绍外貌、性格、爱好等方面的特点,最多只能得“及格”。有没有具体事例的描述,是这位教师评价本次习作优劣的主要标准。
教材对本次习作又是如何要求的呢?请看教材提供的习作例文:
我的自画像
我的自画像画好了,大家请看:(图片略)
你看我,瘦瘦的,笑眯眯的,可爱不可爱?妈妈老嫌我长得瘦,我对妈妈说:“别看我小虎长得瘦,胳膊、腿上都是肌肉,结实着哪!”我呀,今年9岁,体重20千克,身高1.2米。我喜欢穿蓝色的衣服。我很活泼,喜欢打乒乓球,还喜欢读书,我书架上已经有60多本课外书了。
从这篇习作例文可以看出,教材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事例的具体描述来体现自己的爱好,只要抓住特点概要地介绍外貌、性格、爱好等方面的内容即可。习作乙完全达到了标准,按理应该得“优”。但是,这位教师为什么要给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呢?为弄清缘由,我组织三年级语文教师进行了座谈。
教师1:教材中的例文太简单,如果考试时学生的习作都写成那个样子,肯定要吃亏。(大多数教师表示赞同)
教师2:如果以教材中的例文为标准,学生几乎人人能得“优”,这对提高学生的习作水平恐怕没有好处。
教师3:是的,这样的标准对优等生尤其不利,他们本来可以写得更好,标准一降低,他们轻而易举就达标了,就不会再努力了。
……
教师1所言,暴露了考试对习作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试中随意拔高习作评价标准的现象确实存在。一方面,是教师们自身对学生的期望值过高,认为考试是在平时训练和综合复习的基础上进行的,标准应该提高,不能停留在平时的训练要求上。另一方面,现在许多学校在考试之后,都要根据考试成绩给班级排名,不提高习作评价标准,怎么体现出差别?再者,命题人所制订的习作评价标准往往太笼统,教师们批改习作时难以把握,于是索性将“标准”丢在一边,想咋评就咋评。尽管每次批阅试卷前,领导都提出要对习作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严格按标准批阅的将提出批评并且要重新批阅,却从来没有执行过,批好批坏无人过问。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期中考试后要边批试卷边上课,期末考试后,工作更是千头万绪:评选“三好”学生,撰写操行评语,上缴各种业务,布置假期作业……时间紧,任务重,谁还会细细琢磨“评分标准”?所以,批阅习作的随意性很大。为在考试中获得较高的成绩,不少教师提高了日常习作的评价标准,若不达标,就采取逼、压等方式强迫学生达标。其后果是:眼前的考试成绩也许上去了,但是学生的习作兴趣却丧失殆尽,直接影响学生习作水平的可持续发展。
教师2的观点表明:一部分教师未把握《语文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未领会教材的编写意图。《语文课程标准》在第一学段的目标中指出:“对写话有兴趣,写自己想说的话,……”对第二学段的习作提出了这样的要求:“1.留心周围事物,乐于书面表达,增强习作的自信心。2.能不拘形式地写下见闻、感受和想象,注意表现自己觉得新奇有趣或印象最深、最受感动的内容。”在“评价建议”中指出:“写作评价要根据各学段的目标……如是否有写作的兴趣和良好的习惯……”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语文课程标准》将激发学生的习作兴趣、增强习作的自信心放在首位。教材在习作训练之始,适当降低习作评价标准,目的就是要减缓习作训练门槛儿,使大多数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顺利达标,让他们感到:作文并不难,从而建立习作自信,激发起浓厚的习作兴趣,为习作能力的长足发展作好铺垫。从教材中习作训练内容的编排体系来看,三年级上册《习作2》是为自己画像,只要求学生能够抓住特点,概要地介绍自己的年龄、性别、长相、性格、爱好等方面内容,并不要求写具体事例;到了三年级下册的《习作2》,是为他人画像,除了要达到上述要求外,还要列举事例,但并未要求把事例写具体;直到四年级上册《习作2》,才要求通过对事例的具体描述来体现自己的特长或本领。教材是按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原则来编排习作训练内容的,只要我们严格按教材要求,循序渐进地进行训练,学生定会轻松地“拾级而上”,并会一直保持对习作的浓厚兴趣。
教师3的观点,折射出部分教师仍然将目光聚焦在少数“优等生”身上。实际上,教材适当降低习作评价标准,是故意引导教师将目光“下移”,意欲让尽可能多的学生达标,重在“保底”,体现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或选拔性教育)不同的价值取向。当然,强调“保底”并不排斥“冒尖”,并不是让全体学生“齐步走”,只要达标都统一评为“优”,仍然要体现出差别。比如,上述的习作乙评为“优”,习作甲则可在“优”的旁边再加一颗五角星,也可在批语中给予鼓励:“你不仅能像多数同学那样抓住特点描写自己的外貌、性格,还能够通过一件具体事例来体现自己‘喜欢看书’的爱好,真了不起!”还可以在评讲课上展示“冒尖”习作。当然,习作评讲的重点应以充分肯定“达标”的大多数习作为主,不能“热”了个别人“冷”了大多数。这样评价,不仅让大多数学生感受了成功,对习作充满了自信,而且激励了“优等生”向更高处发展。
综上所述,不论是日常习作教学还是考试,我们都要自觉坚守习作评价的“底线”—— 《语文课程标准》对各学段习作的目标要求,坚持下要“保底”、上不“封顶”,先保“兴趣”、再谈“发展”,着眼“达标”、兼顾“提高”的原则。这是对绝大多数学生的尊重,是对后进生的关爱,是“面向全体”的理念在习作评价中的体现,更是对习作教学规律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