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2期
影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因素及思考
作者:殷延登
一、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不能完全适应飞速发展的形势要求,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当前学校思想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还没有真正适应未成年人的认知规律,存在着脱离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的现象。比如人们常说的:小学讲共产主义,中学讲社会主义,大学讲实用主义。在未成年人阶段,学校教育看似内容到位,该讲的都讲了,其实未成年人很难理解真正的内涵,因此很难主导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现实的结果是,多年的教育,一旦面对现实,往往起不了引导、抵御的作用,面对色彩斑斓的现实生活显得苍白无力。
二、理想的培养目标与社会客观追捧之间存在一定的反差
我们培养未成年人的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国家发展的必需。但是现实情况是,全面发展的目标往往被智力目标所代替,无论是学校方面还是家庭方面乃至社会方面,认可和追捧的都是学习成绩,“四有”只剩“一有”,分数高什么都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变成了“一智独放”。这种社会价值取向给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德、智、体、美”的教育一遇到智力教育就得让道,“全面发展”成了只有口号没有实践的“奢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以学习成绩为自我评价标准,只要学习好就能受到他人的尊重。“死读书”、“读死书”成为一种榜样,要改变社会中存在的片面捧“智”的现象,关键在于现行教育制度的改革。虽然大家认同“应试教育”是当前惟一公平合理的选拔制度,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不能废除,但我们同时也应该强调要在不断完善应试教育的过程中开辟“多通道”,采取切实的措施让各种人才脱颖而出。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的应试教育已经提前到幼儿园、小学阶段,教学内容越来越深、越来越难,许多学生没有休息天,没有玩的时间,加之家长和教师过高的期望,导致学生负担特别重。这种以牺牲个体发展换取考试高分的做法,实质上是对素质教育的曲解,它的后果是严重的、可怕的。
学习的本质就是学会做人,因此,一定要摆正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采取坚决的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通过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构建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教育模式,让未成年人享有更多的自由实践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从而使他们在实践中体会,在实践中感悟,在实践中升华。
三、社会环境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实要求还不相适应
当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现实状况,反映和暴露了成年人社会在思想道德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加强和改进成年人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进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在集体活动的时候,我们共同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现象,这些无不折射出成年人社会现实中存在的种种怪现象,反映了社会大环境方面的问题。现实社会中,一部分人的道德失范、某些丑恶现象的沉渣泛起、某些腐朽落后的文化和有害信息的传播,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是巨大的,导致相当数量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错位,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生存环境和成人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努力营造文明向上、积极进取的良好社会环境,应该成为各级组织和每一个成年人的自觉要求。为了落实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所肩负的道德责任,应建立一种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代际机制。所谓未成年人的代际机制,就是在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实践活动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道德价值观上所建立起来的代际传承和良性的互动关系。
全社会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坚决阻断成年人群中的不良观念和行为对未成年人群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包括烟酒的年龄限制,监护人责任制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家庭教育作用在未成年人教育“链”中的弱化问题突出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中无疑具有首要责任。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又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弱化家庭教育的作用,把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全部推给社会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理的。
未成年人的教育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无疑是其中第一要素,因此要建立以家庭为首的责任制、父母为首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问题要系统查找原因,在摸清情况把握证据的前提下,追究家庭、学校、社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是法律制裁。当然,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是其功能弱化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年轻父母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岗位竞争激烈,缺少时间和精力进行亲子教育,只是在物质生活上无原则地满足孩子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目前,大多数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的中心,不仅享受着比前辈优越得多的生活条件,而且自然地处于惟我独尊的特殊地位。养成了在家骄横跋扈,在外不懂礼貌、不善交际的高傲冷酷的性格,这种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不利的。
五、与说服教育相对应的惩戒教育,缺乏法律依据和运作规范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当然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但也应该有一定的惩戒手段,对其进行醒示和约束。尤其对行为出格、正常说服教育已经难以产生作用的对象,以相应的惩戒作为辅助教育手段,这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有些教育专家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
中国古代课堂教育中教师持有“戒尺”,惩戒的方式是打手心;发达国家教育中也有“罚站”、“禁闭”等惩戒措施,以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用暴力行为对付问题学生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行不通的,很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教育手段。当然,惩戒对象的确定要有严格的程序,惩戒手段的实施要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执行者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惩戒实施的效果要有评估。总之,要确保惩戒对象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健康安全。学校以开除为手段来惩罚学生,实质上是对学生教育的放弃,是学校推卸责任的举措,不仅是学校教育的失败,实际上也是对特定对象受教育权利的剥夺。这种放弃教育的手段是严厉的,也是残忍的,对特定对象的影响和伤害是终身的。
六、文化部门和相关经营产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不强
现代媒体、互联网和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部门,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重大责任。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还没有形成,识别事物的能力有限,加上生理、心理还处在发育阶段,自控力比较差,容易受到不良现象的引诱和误导,带来不良后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程比较大,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如果急于求成,就会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要有持久作战的准备,即要有战略思考,排出主次位置,按轻重缓急推进工作,也要有战术对策,从具体抓起,从细节着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能做到的要立即行动,暂时做不到但现实需要的要创造条件去做到,形式主义和“花架子”的东西要坚决摒弃。不求轰轰烈烈,但求实实在在。
总之,如何更好地发挥现行教育体制的优点,有效克服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我们各级政府和教育工作者认真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