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惩罚的风险性及其调控

作者:万 成




  一、惩罚的风险性及其表现
  
  这里说的风险是指,由于惩罚运用不当,不仅达不到教育、挽救学生的目的,反而会对学生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是因为:其一,惩罚是敏感性很强、不无危险的教育手段,运用得好,便可使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教育手段。然而,惩罚一旦使用不当,不仅成不了教育学生的手段,反而会损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成为其日后拒绝接受教育的障碍。其二,惩罚稍有不慎,便会削弱甚至破坏学生的自我教育,因为惩罚已经使孩子从良心的责备中解脱出来,学生的思想上实际考虑的是惩罚对自己带来的痛苦体验和后果,而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本身反而较少自我责备了,学生考虑最多的是如何逃避严厉的惩罚。其三,使用不当的惩罚易造成师生间的对立,如果一个教师经常不公平地惩罚学生,就可能形成多数学生共同对付教师的情况,即使学生明明知道某学生有过错,也不会“出卖”闯祸的孩子。其四,运用不当的惩罚可能会造成学生“效法”而去对待其他无辜儿童,小孩看到老师如何惩罚别的儿童,也就会效法、模仿,以同样的惩罚方法和态度去对待别的儿童,到了一定的年龄还会以同样的态度对待教师。
  
  二、影响惩罚风险性的主要因素
  
  1.惩罚者本人的形象。惩罚与惩罚者的形象总是密切联系的,学生也总是把惩罚与惩罚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认知。惩罚的效果与惩罚者本人形象关系极大,只有惩罚者形象端正、为人师表,惩罚才会有说服力,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惩罚者形象不端正,惩罚就不会有说服力。实际上,惩罚要有效果,惩罚者与受罚者关系应融洽,惩罚者与受罚者之间如无积极的情感,惩罚者就不会注意到受罚者的优缺点,惩罚也就很难被客观地施行。
  2.惩罚本身的质量。一个有效的惩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应具有针对性,对事不对人。它仅仅是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如果学生无过错行为就自然谈不上惩罚的问题。假如惩罚的出发点不正确,自然不会取得效果,甚至还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对抗情绪。二是次数应适量。惩罚所起教育作用是随着次数的增多而降低的。过多的惩罚,不仪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反而会使学生心理上感到受到了过多的监督,并由此产生厌烦,不满意甚至抵触情绪,运用惩罚应试图一次达到抑制效果,而不是逐渐地抑制不良行为,一旦不良行为被抑制,就应尽力逐渐减少并取消惩罚,同时,还应积极强化其改正错误的正确行为。三是应体现强制性。惩罚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教育手段,强制性是惩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惩罚一经出现,就表明了受罚者相应的活动方式错误必须纠正,具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它可使学生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必须纠正错误,它既是对本人的一种警告,又是防止他人仿效的手段,而且,学生犯错误的程度越大,强制的力度也越大。
  3.学生的认同程度。学生对教师惩罚的认同是制约惩罚效果的一大因素。它与学生的人格因素有关系。比如自尊、性格、个性、智力等。心理学的研究证明,自尊心越强的学生越不容易使之接受惩罚,智力高的学生比智力低的人更难以被说服,女生和男生相比来讲,接受惩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也与学生的信仰、承诺关联很大,假如学生对某一事物坚信不移,那么让他接受惩罚就比较难。而一旦学生对教师的惩罚不认同,就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造成教师与学生之间严重的对立,成为其日后拒绝接受教育的障碍了。
  
  三、规避惩罚风险的对策
  
  明确教育、挽救学生是运用惩罚的指导思想。惩罚仅仅是一种教育、挽救学生的手段,它本身并不是目的。更由于它是一种敏感性很强,不无危险的教育手段,运用时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惩罚决不是让学生怕老师,以显示教师的威力,而是为了教育学生,惩罚必须是积极的,且应奖励学生正确的行为,并向学生提供可作代替的、奖励的行为,不可出于报复学生而使用惩罚。惩罚的结果必须是可以导致受罚者形成一种正确的道德观念,进行自我管理。惩罚也不应该过分地压抑学生,使学生产生反抗情绪,从而激化矛盾。当然,杜绝消极后果的产生不意味着对学生的错误可以盲目迁就,任其发展,因为这样就否定了惩罚的教育性。
  客观性是运用惩罚的根本要求。惩罚是针对学生的错误而不是针对犯错者,对事不对人,为此,运用惩罚应做到:首先,应有一定的惩罚标准,决不可随心所欲,从自己的好恶出发,要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惩罚的强度应与错误的程度相符,重者重惩,轻者轻惩,不要超过犯错的范围;最后,惩罚还应考虑学生的个性差异及认知发展水平,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尤其必须反对由于极少学生的不良行为而去惩罚全班学生的作法。实际运用中,要全面评价学生,多数中学生身上既有缺点,又有优点,既有消极因素,又有积极因素,一般情况下,优点和积极因素是学生的主要方面,是主流,惩罚学生若一味指出学生的缺点和消极因素,而对优点和积极因素避而不淡,易使学生形成评沦不公平的印象,产生抵触、委屈情绪,从而降低惩罚效果。
  教师的身教是惩罚的辅助手段。实践证明,惩罚者自身形象好坏是制约其效果的重要因素,如果惩罚者自身形象端正,受罚者认同度高,惩罚就会有效。现实生活中,有些惩罚未有理想效果不是使用不当,也不在学生的顽固抵抗,仅在于惩罚者本身形象不端正。因此,往往使受罚者不那么服气,你还教训我,自己都那个样子。端正惩罚者的形象意义重大:其一,只有惩罚者自身端正,为人师表,惩罚才会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其二,惩罚并非目的,它仅仅是敦促学生改正错误的手段,假如惩罚者能发挥身教的作用,学生便可在榜样的激励、感染下,努力改正错误。
  惩罚要与说理相结合。教育心理的研究发现,惩罚与说理相结合,比单独使用惩罚效果好,而且还较少使学生产生对立情绪。这是因为惩罚时,受惩罚者大多对教师有一种对立情绪,因此,惩罚时应让学生知道受罚原因,解释时要让受罚者口服心服,要注意谈话方式,不要伤害其自尊心,因为一旦刺伤了学生的自尊心,惩罚就成为一种意义障碍了。为了使说理更有效,表示出能体谅学生的处境、感受是必需的,这样能沟通双方心理,使学生感到教师惩罚时真心,教师决不可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绪流露出来。
  惩罚必须少而精。惩罚的质量问题是影响其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如不注意质量,效果就不会佳。高质量的惩罚大体包括动机的正确,方式、方法的有效等,这些因素一旦解决好了,惩罚的效果才会好。另外,数量问题也是一个应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问题,由于惩罚的局限性,它不是主要的,更不是唯一的教育手段,并非运用越多越好,对学生的教育应正面教育为主,惩罚只是一种辅助的教育手段,而且,它还应与奖励结合起来使用。
  注意惩罚的“度”。“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和量的限度,惩罚要把握好“度”,过与不及都会带来副作用。我们要全面准确分析和判断错误的性质,把握好惩罚的“度”。否则,小题大做,无限上纲,会使受罚者背上沉重的精神包袱;而大题小做,敷衍了事,又会误人子弟,遗祸将来。衡量“度”的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法律限度。“打是亲,骂是爱”是中国于百年以来形成的一个传统,这其中也有可取之处,含有教师对自己学生疼爱的内涵,但以此作为教育学生的手段,则是不可取的。惩罚学生不应触及法律限度,比如体罚学生、拘禁学生等,可能教师的内心出发点是好的,但手段却是触犯了法律,这是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必须坚决克服;二是学生自信心、自尊心限度。人都是有自尊心、自信心的,对大学生更是如此,一般来讲,过错行为者的自尊心是极为脆弱的,惩罚一旦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惩罚就产生了消极作用,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 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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