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关系的逻辑思考

作者:龚子方




  公平问题是世界范围的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1]有调查显示,教育和医疗支出,已成为导致我国贫富差距的最大因素。在调查中,城市、小城镇、农村的贫困人群中均有40%~50%的人提到家里穷是因为“有孩子要读书”。从2004年10月到2005年10月,拥有就学阶段孩子的农村家庭教育花费占家庭收入的32.6%,城市和小城镇家庭中,这个比重也分别达到了25.9%和23.3%。[2]这反映出了现在教育支出在人们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过大,对某些家庭而言,教育支出甚至已成为一个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从2006年两会期间各种媒体所作的随机采访的结果来看,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收费太高、地区之间的差异、城乡之间的差异等涉及教育公平的问题由于关涉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已逐步走进千家万户的视野,同时也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关注。
  创建和谐社会,是合乎民意的一项德政。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由于教育消费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未来前途,因此,教育消费差异所考验的社会承受能力是不同于其他消费的。对于创建和谐社会而言,实现教育公平不仅是基础,更是重要途径和具体体现。在教育公平与创建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
  
  一、教育公平将促进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良性流动
  
  张玉林教授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多次调查分析表明:高等教育的阶层差距在许多方面超过了城乡经济差距。在被调查的37所本科院校中,农民与非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整体差距是5.6倍,其中与党政干部子女的差距接近18倍;而在全国重点院校中,两者更分别高达9.2倍和31.7倍。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导致这一结果的制度性原因并没有随着高等教育的爆炸性扩张而消除,相反,大幅度增加的高校收费使低收入弱势阶层的子女在面对高等教育时遭遇更大的障碍。[3]居于较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阶层成员的子女拥有更多更好的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教育公平中的城乡差异尤为突出。结合国际经验,在我国,能够比较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的途径一是尽快消除城乡差异,二是扩大民众的受教育面。后者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将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纳入到一条轨道予以管理是当务之急。
  我们可以认为,一个社会阶层间流动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个社会的阶层是否已经固化,而毫无疑问,阶层固化的社会往往有着更强的保守性。而在这种固化的结构之下,又容易形成位置较高的阶层通过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与制度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在客观上使得较低阶层往上流动的可能性变得更小。在工业社会,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总体财富的大幅提升,阶层流动更多地表现为由下往上。因此,推动和保持良好的阶层流动,不仅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和指针,更是保持社会活力的重要途径。而教育制度的公正则是阶层合理流动的重要保证之一。现代社会的社会与经济组织结构决定了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依赖程度,这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一定要较以往更为团结、和谐才能保证社会的顺利发展。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在社会的强势阶层的利益不断增进的过程中,弱势阶层也应该从社会的整体发展中获得自己相应的利益。
  
  二、教育公平是缓解我国发展失衡的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地区间的差异在绝对意义上说是扩大了。西部省份的人均GDP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0%~75%,1999年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是最小值地区的14.23倍。[4]基础教育领域的地区差异同样是显著的,以1998年我国“普九”的人口覆盖率为例,一片地区(东部)达到96.47%,二片地区(中部)达到81.87%,三片地区(西部)仅达到42.26%。当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普及初中教育时,西部地区则仍有2/3的县未达到85%的普及初中标准,西部贫困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则尚未普及初等教育。[5]另以,2001年的生均经费差异为例,小学生均教育经费东部平均值为2075元,中部为851元,西部为987元。如果以东部为1,中部则为0.41,西部为0.48。初中生均教育经费的比例为:1∶0.44∶0.56;高中生均教育经费的比例为:1∶0.475∶0.475。[6]
  而城乡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则由于教育制度的设立而延续至教育领域并加剧了经济的失衡。2001年始,农村义务教育由“分级办学”过渡到“以县为主”。由于分税制的实施,县以上三级政府财政收入所占比例高达80%。在1999年全国的2109个县级行政区域中,财政补贴县多达1036个,占总数的49.1%。[6]换言之,仅占财政总收入不到20%的县一级政府承担了沉重的农村义务教育的重担。这种负荷远远超出了绝大多数县一级政府的能力。虽然,经费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但由于毕竟不是一项常规制度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资源匮乏的严重问题。以2001年为例,我国生均教育经费的城乡差异体现在:城镇小学生均经费平均为1484元,农村为798元,城镇是农村的1.86倍;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城镇平均为1955元,农村为1014元,城镇是农村的1.93倍。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的城乡差异更为显著。仍以2001年为例,小学城镇平均为95元,农村为28元,城镇是农村的3.39倍;初中城镇平均是146元,农村为45元,城镇是农村的3.24倍。[6]现行义务教育体制是同陈旧的户口制度相适应的,是以城乡分割、区域封闭为基本特征的。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分析,城乡教育双轨制在利益分配上的指导思想是优势群体优先,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有不少人,包括一些有影响力的学者和政府官员认为,在我国经济不够发达,人口众多的前提之下,只能先遵循效率原则,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强势阶层,并将农民的牺牲认为是改革过程中必须承受的代价。而事实上,经济发展到现在已经表明,一个有限的精英阶层并不能够带来普遍的繁荣。因此,农村教育实际上已经不是效率与公平相矛盾的问题,它同时关涉效率和公平的拷问。这种不平等的延续和扩大除了直接损害农村少年儿童的利益之外,将使中国的城乡关系在21世纪朝着更加不平衡的方向发展,极有可能强化城市对于农村的强权和农村对于城市的依附。
  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一定范围和程度的不平衡是允许存在的,但过度的失衡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巨大的。教育公平在不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缺失将直接造成两方面的负面效应:一是使得这些地区的发展因为教育的落后,人才的匮乏而进一步阻碍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将直接打击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人们对未来生活和前途的信心,导致社会整体的不和谐。虽然我国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并非仅由教育公平的缺失所造成,更不可能由教育来独自承担起解决这一宏大问题的责任,但是,教育公平的实现必定可以促进发展严重失衡问题的解决。
  
  三、教育公平是体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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