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建立学习权下的新型师生关系

作者:范诚梅 陈思伦




  一、学习权的建立
  
  学习权是与学习化社会相伴而生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学习和教育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彻底摧毁了传统教育对知识和知识标准的垄断地位,打破了学校和教师是学生知识的主要来源,学习是围绕教师、教材、课堂三个中心的模式,而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得学习型社会,要求教育要建立一种终身教育体制。对此,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与明天》报告中指出:“教育,如果像过去一样,局限于一劳永逸地培养一定规格的青年,这是不可能的了。教育已不再是某些杰出人才的特权或某一特定年龄的规定活动;教育正在日益向着包括整个社会和个人终身的方向发展。”正因为如此,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特别强调两个基本观念:“终身教育和学习社会”。1996年由雅克·德洛尔先生任主席的21世纪教育委员会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终身教育是进入21世纪的关键所在,是进入21世纪的一把钥匙。终身教育是建立在四个知识支柱的基础上,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
  对学习权的研究最早是日本。首先,日本教育法学家兼子仁等人把受教育权理解为受教育者的学习和获得发展的权利,还有的学者从权利性质的角度来解释受教育权,认为存在着三种理论:一是“公民权说”,二是“生存权说”,三是“学习权说”。其中“学习权说”最受社会认同,这一学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个人与生俱有的、要求通过学习来发展和完善人格的权利。其次,一九八五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特别强调学习权的概念,并对于学习权的内容提出具体的界定,认为学习权是阅读和写字,提出问题与思考问题,想象和创造,了解人的环境和编写历史,接受教育信息,发展个人和团体技能的权利。最后,还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的学习权可以分为主动学习权和被协助学习权。被协助学习权也叫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无法自己学习,或者虽然可以自己学习,但需要他人协助学习的权利。因为学习权的实现需要学习的条件及机会之提供,从而衍生出教师及家长的协助学习权,又称协助教育权。
  本文认为学习权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是人在谋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应有的基本权利。换言之,从教育理论上说,学习权强调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法学理论上说,学习权强调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与自由性。
  
  二、教师教育权的转变
  
  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中,所有的理论与实践无不把教育行政机关、父母、教师和国民视为教育权利、权限的主体,而忽视学生的教育主体性。换言之,学习者只能在外界力量的“保障”下来实现自身“受教育”、“请求教育”的权利,而无实质上的“学习权利”可言。就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而言,既平等又不平等。纵观与传统的教育机制相适应的教学模式,莫不具有如下特征:其一,教师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法权的主体,是知识的主宰;学生是为了履行社会义务而接受教育的客体,只能服从“听讲”,接受知识。其二,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中心,是主动者;学生围着中心转,是从属对象。其三,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要手段,考试是为了测量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其四,师生难以互相认同,学生处于受制状态之中。“学习权”要想从这种“教育权”中挣脱出来而获得独立的人格、地位谈何容易?所以,长期以来便只有所谓“教育方针”,而无所谓“学习方针”可言。
  从保障学习权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对教师的教育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教师也应转变自己的角色。如果在传统的师尊生卑下的教育模式是驯化教育,那么在强调学习权下的教育模式则是一种解放教育。在解放教育中,教师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位帮助发现和分析问题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
  
  三、建立学习权下的新型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维系教学活动的基本关系,是学生人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重要的外部因素。对于师生关系的重要性,合作教育学有一个很好的论断:“师生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学校的面貌。”所以我们要在学习权下建立一种新型的师生关系,这种新型师生关系就是师生关系民主化(师生双方人格平等、相互尊重)、师生关系人性化(关注学生的生存质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师生关系和谐化(师生互爱、教学相长)。
  首先,学习权下的师生关系不是高位与低位、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被尊重的关系。尊重人是一种社会公德,《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
  其次,学习权下的新型师生关系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教师的学生观,是指教师对自己的教育对象的基本看法,不管是否意识到,每个教师都有意无意地持有某种学生观。教师持有的学生观不同,是他们具有不同的教育观的表现,这会使他们在教育中持有不同的教育态度、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学习权下的学生观就是把学生视为具有自主性和积极性的独特个体。这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主体性、重视学生的个性和丰富性,不要苛求学生的整齐划一,“标准答案”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不是人才是蠢才。同时要认识到学生具有两重性,既有“向师性”又有“独立性”的一面。学生都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注意、重视和关爱,这些决定了学生具有“向师性”。同时,每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人,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倾向和要求,这些决定了学生具有独立性。教师持有正确的学生观,就能产生应有的情感,采取正确的教育态度,运用适当的方法,所以,正确的学生观是发展良好师生关系的重要基础。
  第三,学习权下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对学生要满怀期待,要相信学生,学会欣赏学生,实施成功教育和赏识教育。在倡导学习权下的今天,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曾经说过:“同一座园地能够种菜蔬,能够种花木,也能种各色香草,只要园丁能当心,肯努力。种类愈多,眼睛看去便愈悦目,鼻子嗅去便愈芳香,心里便愈觉得爽快。”
  第四,学习权下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如何热爱生活、如何学习。我国有句古话:“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身受用不穷。”学习权的实质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而不仅仅是为了给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学习权关注的是人的生存质量,不是把人作为经济工具和手段。因为人既是发展的第一主角,又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在这种新的师生关系中,人是一个具有独立意识的正在成长变化的社会人。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言这种旨在“解放人民的才能,挖掘他们的创造力”的学习权,必将“在发展明天的世界教育的未来前景中,居于首位”。所以我们有必要站在学习权的高度重新审视传统师生关系,力求建立一种适应这一全新教育理念发展需要的新型师生关系,为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本刊略)
  (责任编辑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