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论教师维权

作者:杨楠楠




  我国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已经颁布十年有余了。这些法律对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许多教师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根据中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对国内中小学教师的心理检测表明,接近五成的教师存在心理障碍。其中69%的被检测教师自卑心态严重,他们觉得自己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不如同期毕业的同学。另外,嫉妒情绪突出、焦虑水平偏高也是较突出的问题。对于心理存在障碍的原因,近五成受检测的教师认为是“工作太累”,其中37%的教师反映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目前,我国正常人群心理障碍发生率在20%左右,而受调查的教师心理障碍发生率高达50%。这个数据可能不一定完全准确,但教师心理问题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教师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带来的负面、
  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现状分析
  
  然而,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许多教师不是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却经常采取了消极、软弱的态度,甚至是忍气吞声。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广大教师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1.教师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缺乏
  许多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并不是很了解,很多时候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教师本人并不知觉。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学校一方在教育管理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许多教师都觉得接受学校的管理天经地义,对学校管理过
  程中对自己权利的侵犯反应麻木,对学校管理无条件的服从,或者忍气吞声。
  
  2.学校管理中地位的不对等
  教师与校方处于权利极为不对等、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即学校管理中教师的缺位,特别是在当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使得校方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假借聘任制滥用手中的权力,广大教师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而不得不忍气吞声。校长手里有了聘任教师的权力这张王牌,他是否按理出牌,能出什么牌,教师都没有权利和能力与其讨价还价,平等交易与协商一致的聘任合同本质消失殆尽,教师只有被动接受,或另辟旁门左道,教师聘任制自然变了味道。而教师的这些命运在有些校长看来,都是“没必要大惊小怪”的,因为侵害的不是他们的利益。
  
  3.缺乏学校管理的监督机制
  目前学校内部管理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负责制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缺少有效的能够对校长行使其权力的监督机制。目前学校内部尚未普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即使建立了协商机制也大多流于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渠道和手段,实际上处于“空置”状态。尽管在学校内部有教育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但是由于教育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的成员本身就在学校单位组织内部,其在学校内部立足的合法性取决于学校对其聘任为前提。再加上我国工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工作运行方式,很难真正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工作,很难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
  
  4.教师投诉无门
  教师正常的维权渠道是校领导,再上一级是教委、区市分管教育的部门。事实上,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所投诉的部门,往往正是侵害他利益的部门。以消费者为例,消费者如果买了劣质产品,他可以找商家、厂家和消费者协会。这三者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教师如果在学校这儿找不到说话的地方,那么,他所投诉的部门间整体利益是一致的。而且法院不受理教师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这就意味着,教师合法的劳动权益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既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纠纷,也不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争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只能“上访”,不能“打官司”。所以,这种教师的申诉制度实际上只是在教育系统实施的一种制度,它缺乏一定的行政监督,对于普通教师来说,申诉制度只能是一种摆设。
  
  二、维权之路
  
  教师维权,对于依法治教的整个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目前形式下,我们应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呢?
  
  1.学习教育法规,了解自身权益
  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教师首先一定要熟知法定的教师权利包含哪些内容。否则就根本谈不上维护自身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这主要指《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
  第二,教师要求国家或其他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教师这方面的权利,法律上以规定国家和其他义务人的责任为表现形式。与此相关的主要条款有:
  《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义务教育法》第14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诉诸法律、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2.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起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如前面所论,在日常的学校生活里,教师的权利被侵犯是根源于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问题的根源可以概括为:学校组织管理教师权力的强大与其缺乏制约机制是导致组织成员权利被侵犯的本质所在。为使学校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至过分行使,应当确立一套能够对其自由裁量极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做到校长能用人而又不至于"欺人"。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要缩小校长的学校行政管理的权利,而是意味着确保校长能够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力。使学校管理者既充分尊重了教师的权益、权利和人格,又能激励教师自觉地将个人的价值意向指向集体目标、树立全局和集体观念,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3.把教育申诉纳入法制轨道,改变目前教育申诉的途径与方法
  《教师法》中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理睬或者消极对待的话,那么这一种申诉制度仅仅是摆设,这在制度上就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学校管理者背后是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背后是政府,你反对或者不服从管理,就是不服从政府的安排,在这样的情况下,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我们建议有关立法机关考虑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把教育申诉纳入法制轨道。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一些保障教师权益的法规。
  (作者现在陕西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责任编辑刘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