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

作者:牛金成 魏 鋆




   洛克的教育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惩戒思想,他反对体罚,重视惩戒及惩罚的替代方式等对我们当前的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洛克的教育惩戒思想启示出发,我们应适当的引入惩戒这种教育手段,正确认识惩戒的教育意义并注意惩戒的替代性方式以及对惩戒的“度”的把握。
  
  一、洛克的教育惩戒思想的基本内涵
  
  1.相关概念辨析:惩戒、惩罚与体罚
  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体罚是指使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可见体罚与惩戒同属于教育惩罚的范畴,但两者有所不同:体罚指向于对学生的身体伤害并使学生的身心健康遭受到很大的痛苦;而惩戒对学生的不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从而受到良好教育效果,其目的指向良好教育效果,具有教育性。
  
  2.洛克关于教育惩戒的基本思想
  (1)反对体罚。洛克认为过分依赖体罚会使人冒走两边极端的危险,即挫掉人的锐气与无助于人的自制。“我们的(自然)本性有种倾向,就是耽噬肤体的与现实的快乐,极力避免痛苦,但(体罚)不独不能克服这种倾向,反而可以给它鼓励,增加它在我们身体的力量,那是发生一切邪恶和罪过(和生命中一切不轨行为)的根源”。洛克认为儿童因为怕受鞭挞而屈从,其行为动机“只是爱好更大的肌体的快乐,惧怕更大的肌体痛苦而已”。因而体罚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且会适得其反,与好的教育方式背道而驰。人人必须克服的只是耽噬于肉体上的和目前的快乐和痛苦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万恶之源。“儿童无论受过什么惩罚之后,若是羞于做错了事情的心理不比惧怕痛苦的心理来得重,那是没有什么好处的。”体罚有赖于使人屈服在目前的快乐和痛苦之上,也加重了这种倾向,它是把本来要压抑的欲望增强了。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在于克制欲望,“一切德行与价值的重要原则及基础在于:一个人要能克制自己的欲望,要能不顾自己的倾向而纯粹顺从理性所认为最好的指导,虽则欲望是在指向另外一个方向”。
  (2)重视惩戒。洛克反对体罚,但重视惩戒。洛克强调要树立起父亲的威信,孩童应该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做父亲的在幼儿刚刚“知道服从,知道自己是归谁管教的时候”,就得“树立起做父亲的权威”,父母管教权力是父母权威的基础,“自由和放纵对于儿童是没有好处的”。父母管教的限度就是合理的惩戒,当儿童年龄逐渐的长大,父母的严厉教导就应该放宽,儿童逐渐长大时,他们的理性能够指引自己的能力越来越强。
  (3)寻求惩罚替代。洛克认为,惩罚具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当孩子好玩时不应惩罚,因为好玩的性情有助于增进他们的力量和健康,还会提高他们的兴致;如果因天真的德行而受惩罚,这样对他们有百害而无一利。父母不应让孩子背上过于累赘的规条,进行惩罚时,不应该用很多规则和教训来教导幼儿,那样太依赖思考了。有鉴于此,洛克用以下方式来代替惩罚:第一,重视培养习惯。培养习惯不仅具有良好的教育效果,而且其可行性在于幼儿具有天赋的才力与体质。可见洛克的白板的理论只用于认知,并不用于能力、气质和欲望,这样就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洛克认为单独依赖规则和戒条并不能使儿童教育达到很好的效果,而培养习惯做法则能让儿童习惯成自然,具有良好的教育效果。第二,注重榜样示范。洛克认为,除了惩罚的训育方式之外,应该注意到以榜样为教的重要性,因为这些能够建立起某种习惯。首先家长要注重榜样示范,身教重于言教。其次,要注重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以他的品德学识为前提,教师的身教亦重于他的言教,因为洛克认为“坏榜样比良好的规则更容易被学生仿效”。至于同伴之间的相互学习,洛克只是肯定其中的一部分作用,并没有完全赞成同伴的榜样作用。
  (4)荣辱型教育惩戒。洛克主张荣辱型的教育奖惩:即尊重与羞辱。洛克指出,儿童一旦懂得了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对于他的心理便是最有力量的一种刺激。如果你能使儿童爱好名誉、惧怕羞辱,你就使他们具备了一个真正的原则。这个原则就会永远发生作用,使他们走上正规。洛克不仅为这一原则奠定了经验主义哲学基础,还更为详细地讨论了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方法,比如隐恶扬善的方法,即斥责应在私下进行,不应当众宣布儿童的过失,使其无地自容。相反,对儿童的赞扬应公开进行,以使其奖励的意义更大。把惩罚与荣辱联系起来,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是他的一大特点。引导儿童珍惜名誉,体罚不是让儿童仅仅感到痛苦,而是应该使儿童具有一种自觉该受惩罚的羞愧感。而引导儿童珍惜名誉,使儿童自觉养成习惯,则是惩罚的终结之道。因此“作为你去永远支配他的大原则,使他的心理走上重美德和爱名誉的大道”。
  
  二、洛克教育惩戒思想的启示
  
  1.适当引入惩戒
  洛克建议对儿童进行温和的惩罚,不赞成体罚。我国法律中明确提出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体罚作为一种比较落后和野蛮的训育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教育工作者所抛弃,而代之而起的是适度的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在教育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有些有识之士认为缺乏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赏识与惩戒应该是完整的教育所不可缺少的教育手段。在当前我国的教育实践中,适当引入惩戒不仅有助于促进教育的完整性,而且能够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教育不仅要发展智力、开发潜能,更重要的是塑造儿童全面的人格,使儿童在任何时候都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在社会中生活,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应该具有责任心、能够经受住挫折的磨炼、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塑造儿童完整的人格需要赏识与惩罚和谐统一的教育,任何偏于一方的教育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是不成功的。
  
  2.正确认识惩戒的教育性
  正确认识惩戒的教育性对于惩戒的实施与掌握惩戒的限度是非常必要的。在现实教育实践中人们一般认为惩戒是一种传统的违反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的现代性的一种惩罚手段,是从事教育者没有先进的教育手段和教学方法而过度依赖的一种教育惩罚手段。在现在社会中,体罚等不当惩戒方式已经被普遍禁止,人们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对惩戒采取一种否定和怀疑的态度,但是通过惩戒使儿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教育,达到一种比较好的教育效果。教育惩戒可以是对儿童尊重的表现,对儿童的惩戒体现对儿童的尊重和负责。教育惩戒可以有利于儿童的全面和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逐渐地认识到了惩戒的教育性。惩戒如同奖励一样,都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奖励运用不当会产生教育问题,而惩戒并不必然地会产生教育问题;相反,如果惩戒运用得当必然会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所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们如何运用惩戒这种教育手段。
  
  3.注重替代性惩戒方式的运用
  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惩戒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好的处理了体罚无度的现象。体罚是一种对身体施加惩罚的惩戒方式,这种教育方式曾经在教育领域一度盛行而成为一种主导性的教育手段。体罚做为一种主导性的教育手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抛弃,代之而起的是比较温和的教育惩戒方式。体罚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发展,对于儿童留下的只是被惩罚的烙印心理的压抑感。洛克不主张体罚,他提出了几种对于惩罚的替代性方式,如习惯养成、榜样示范等。这些教育惩戒的替代方式体现了惩戒的教育性,即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惩戒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使儿童能够实现教育的负强化功能,充分体现教育的完整与不可替代性。
  
  4.注意惩戒的度与方式
  惩戒的运用关键在于掌握惩戒的“度”,即不要惩戒太重,也不要仅仅在形式上进行惩戒。为此,我们应该注意以下方面:其一,注意惩戒的目的具有教育性。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为了达到良好的教育目的才实施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因此,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而应该使儿童认识到为什么要进行惩戒,并且使儿童认识到这种惩戒手段是必要的,是教师对儿童负责和尊重的表现。在对儿童进行惩戒时,应当考虑儿童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当儿童认识到错误并态度较好时应该适当地减轻惩戒的程度。其二,惩戒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准确。当对儿童进行惩戒时应该注意标准的一致性,要避免实施惩戒随意性的做法。其三,惩戒方式要灵活。在进行惩戒时不能机械地刻板地运用惩戒手段,而应根据被惩戒对象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惩戒,并注意惩戒形式的多样化和灵活化。
  
  5.荣辱型惩戒的合理运用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在惩戒儿童时不要损害儿童的自尊和身心健康。当然,惩戒的强度应该是儿童警醒对其进行“当头棒喝”以制止其不良行为,但在另一方面,惩戒必须同对儿童的尊重联系在一起,惩戒应该避免损害儿童的自尊,惩戒应该让儿童的身心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而不是相反。
  (参考文献本刊略)
  (责任编辑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