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学生知情权保障研究

作者:梁 剑 陈恩伦




  一、保障学生知情权的重要意义
  
  1.学生知情权——学生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和信息网络时代,这意味温饱与生存问题在总体上得到了解决。在解决了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后,获取信息就成为一项生存下来的基本需求。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已经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每个人都需要大量信息来判断自身处境,做出各种选择。在现实教育生活中存在着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学生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充分获知各个方面的信息,学生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以应对,趋利避害。同时知情权又具有发展权的性质。当今社会是一个主要依赖科学和教育发展来获得发展机遇与动力的社会,学生只有不断获取新的信息情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增长才干,才能促进自我发展。
  
  2.学生知情权——其他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
  学生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学生行使参与权、监督权、表达自由权等各种权利的必要前提。首先,学生知情权是促进和实现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基本前提。现代学校制度中,各个学校都要求学生积极参加学校事务管理,但是学生参与管理的前提是知情,如果对任何事物都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那么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过是水中赏月雾里看花,根本无法实现。其次,学生知情权也是实现学生对学校监督的前提。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学生作为公民也作为学校的一员,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利对于学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学生只有在知悉学校的决策、所作所为时,才能正确地对学校行为做出判断。再次,学生知情权也是学生表达自由的必要前提。学生表达自由是指学生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不受学校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学生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大量、全面、认真地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的学校信息、资料才会引发表达自由。
  
  3.学生知情权——防止学校、教育机关腐败的有效手段
  学生享有知情权,意味着学校机关负有公开学校信息的法定义务,而学校信息公开则有利于国家、社会、家庭对学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最大限度地避免学校管理方面因暗箱操作可能带来的腐败,防止权力滥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历史经验表明:保密得越多,腐败也越多。不难设想,通过对学生知情权的设立与保障,学生便有权知悉学校机关的一切行为,学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过程将在学生普遍而经常的监督下进行,权力的腐败就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4.学生知情权——实现学校科学决策的促进器
  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力资源,这种权力资源的社会共享程度应该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充分一致。学校通过向学生提供消息,可以提高学校政策问题的认知度,扩大政策诉求群体,快速地把少数人发现和提出的学校问题以及对政策的期望向学校决策部门反馈,使学校政策制定具有“焦点效应”,促使学校决策系统接受来自学生对决策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更多的人对政策制定的支持和理解。以学生的知情权为原动力,学校通过资讯公开,与学生在相互交流、解释和对话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有助于消除和缓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冲突,增强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合作心理,减轻学校行动的外在阻力,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学生知情权的难以实现,无疑不利于学校决策的科学化。
  
  二、目前我国学生知情权的现实
  
  尽管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学生知情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教育现实来看,学生知情权基本上是处于一个被忽视的状态,可以用"遗忘"来形容,具体表现为:知情权量小、质量低、范围窄、方式单一,信息不对称,学校侵害学生知情权的事件经常发生。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教育立法上的缺位
  学生知情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尽管《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于知情权的理念,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要通过法律演绎才能得出,真正对知情权有明确规定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方面对知情权的规定几乎是空白,这给学生知情权实现和保障带来极大不利。知情权立法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2.学生知情权受损后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手段
  由于我国迄今为止没有有关学生知情权方面的立法,导致了学校可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擅自扩大或缩小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甚至不公开学校信息。也正是由于没有法律制度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公开信息的行为缺少有力的监督和控制,学生的知情权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真正实现。此外,学生知情权受损后,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面对学校,学生总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知情权自然而然就得不到实现和保障。
  
  三、保障学生知情权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学生知情权的首要途径
  学生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学生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对遏制学校教育腐败、促进学校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还存在较大的不足,缺乏对学生知情权的有力保护。目前我们所理解的知情权只是一种道德意义上或者是自然权利上的知情权,它还没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法治社会里,一种需求若不能为法律所支持,无论它在道德上如何正当,如何合于习俗,也很难实现。权利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普遍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宪法和行政法中尽管有一些知情权的法律理念,但是都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没有上升为法律权利,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更是一个空白。因此,在信息社会发展的今天,有必要把学生知情权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学生知情权实现。
  
  2.完善救济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学生知情权
  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任何“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律真理。在我国,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具有严重的不平等:学校具有强制权利,学生只有相对服从的义务。这样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学生无法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而且当学生权利受损后,学生无法救济。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落实责任机制,追究学校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3.建立校务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学生知情权
  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学生知情权,首先要改变学校领导的思想观念。受传统文化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学校、老师习惯于把学生看作管理的对象,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更多的是怎样方便自己的管理而不是怎样为学生服务。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和思维惯性的驱使下,不由自主地沿袭了古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管理方式,封锁校务信息也成为理所当然之举。因此,建立校务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学校及其老师对学校——学生关系重新认知和定位,把学生作为“顾客”,树立“视学生为顾客”的服务理念,并将打造“服务型学校”作为学校发展和改革的目标,这样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学生知情权,也有利于促进学校在竞争中发展。
  其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核心是要确立信息公开范围。建立校务信息公开制度不等于在公开校务信息时没有与保护学校利益、学生隐私的矛盾。因此,在公开校务信息的同时,必须规定免除校务信息公开的范围。除学校内部审议的而与学生没有任何关系的、可能侵犯其他学生隐私权的、国家秘密等信息之外,只要与学生利益相关的信息,学校都必须及时公开给学生。
  再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必须要提高信息质量,严厉打击形式主义。以往学校公开的信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于部分领导干部报喜不报忧,甚至无喜报喜,从而造成虚假信息泛滥成灾。此外,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形式主义特别严重,内容没有完全公开,公开的信息实用性不强,学生比较关心的所谓“敏感”信息很少,而价值不大的信息却连篇累牍。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后,无论是对“喜”还是“忧”,都要公开,注重学校公开信息的质量,防止形式主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学生的知情权。
  
  4.学生提高自身权利意识,保障知情权
  权利的获得,往往是权利人主动要求的结果。在西方的历史上,人们经常根据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国家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些要求得到国家法律认可,便成为一种法定权利。学生本人是法定权益拥有者,也是申请和提起维权行为的基本主体。如果学生对自己的权益都漠不关心,那么维权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学生对自身权利的关心、积极主张和当其受到侵害时的积极寻求救济,是保障学生权利非常重要的方面。
  (责任编辑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