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中央苏区教育巡视制度发展概述

作者:肖小华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督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在长期的教育行政管理运行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行为,是保证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工作得到落实的重要一环。二十多年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利用监督执法和督导评估两个基本手段推动了“两基”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特别是1993年建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督导评估制度以来,教育督导的作用日渐显现出来。
  自1986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建立督导司以来,各级政府对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十分重视,中央、省、地、县四级督导机构网络从无到有,教育督导机构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与此同时,对教育督导制度的研究特别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也开始成了一些专家学者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者的研究对象。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关于教育督导史的研究专著不多,有影响的专著是江铭主编的作为全国督学培训教材的《中国教育督导史》,该书分中国学校制度史、中国古代帝王视学制度、中国古代地方官的视学制度、民国前期的视学制度、民国后期的视学制度六大部分对我国教育督导的发展史进行了阐述,并附了我国近代教育督导大事记和资料,是目前教育督导史研究的权威专著。其他一些关于教育督导史的研究成果主要散见于一些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研究的相关资料中。如: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编的督学培训教材《现代教育督导原理》,在绪论部分对我国教育督导的发展作了简明扼要的阐述。教育部国家副总督学、督导办原主任郭振有在为《法国教育督导制度》所作的序言中,对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视)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作了描述,并着重谈到了邓小平对中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所起的重要作用。延安大学文学院沈绍辉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史进行了五个阶段的划分,即1905年至1911年,是我国视学制度的初创阶段;1911年至1930年左右,是我国建立教育近代督导制度的第二个阶段;1903年至1949年,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文革”前,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第五个阶段。教育部原副部长、国家总督学王湛在《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开创新局面——纪念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教育督导制度构想25周年》一文中,就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并提出恢复教育督导制度的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上述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主要过程阐述得比较清楚,大都是以中国古代的视学制度、近现代视学制度、新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为线索的,只是侧重有所不同而已。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教育督导制度的研究基本没有涉及,只有延安大学文学院沈绍辉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对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的陕甘宁地区的教育督导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总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教育督导部门,对中央苏区时期教育巡视制度发展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中央苏区时期教育巡视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率红四军主力离开井冈山后,开创了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1930年5月份,闽西苏维埃政府文化委员会作出决定,派员到各地巡视工作,并提出了传达上级工作方针、检查过去文化工作、帮助计划下期文化工作、录取暑期学校学生、健全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教育状况等六项工作任务,要求巡视员召集各区文委会主席联席会、参加文委会议、巡视两个以上中心区域、密切上下级关系、注重少先队工作,巡视时须带各种表册和测验题目[1]。1930年8月份,在文化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案中又明确规定,上级文委会每月派人巡视所属各级文委会及各文化工作团体。汀连县文委会则规定,县最少每个月巡视各区一次,区每半个月要巡视各乡一次。1931年7月份通过的《闽西各县、区文委联席决议案》中又重申了这一规定。[2]这是中央苏区教育巡视制度的萌芽阶段。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召开,正式选举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确立了教育人民委员部等10个部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了各部部长,开始了共和国“伟大的预演”。教育人民委员部的办公机构设在瑞金叶坪村谢氏宗祠,内设机构为:初等教育局、高等教育局、社会教育局、艺术局、编审局、巡视委员会。巡视员(又称指导员)多由教育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威望的同志担任,其任务是到所属各地巡视,直接领导下级工作。如考察教职员的勤怠、检阅并测验学生的成绩、教材教法指导等。[3]具体来说,各级巡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责是:中央巡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属抽调而来,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各级教育部门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及教育部颁发的工作纲要和教育法规的落实,计划并领导各级教育巡视委员会的工作。强调自上而下建立巡视和工作报告制度。省教育部的下设机构为普通教育科、社会教育科、编审出版委员会、总务科、指导员。指导员的编制是5至10人,职责是负责对所属区域教育工作的巡视、指导。县教育部虽然只设普通教育科和社会教育科,但仍然设了指导员1至3人[4]。由此可以看出,教育巡视机构网络基本建立健全,教育巡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经常化。这是中央苏区教育巡视制度的发展阶段。
  1934年4月,教育巡视工作写进了《教育行政纲要》中,作为一条教育法规规定下来。由教育人民委员会修订的《教育行政纲要》(原名为教育工作纲要)共分四章,其中第三章的内容就是关于“巡视和报告的办法。”这一章共有十二条,对教育巡视的目的、要求、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第一条规定“巡视教育工作,同时要了解当地政府一般政治的领导和工作方式。”第七条规定“到下级巡视工作,每日要填写巡视日记,以备考查;尤其是要记入待解决的问题和可学习的问题。”第八条规定“调查登记为着求事实的真确,必须登记自己当日所亲见最具体的事实,更补充各方面所得的材料,同时要指出错误缺点和优点,帮助改善工作。”第九条规定“每次调查巡视登记的表册,及开会的记录与决议,都要准备两份,一份存本部,一份送上级。”第十条规定“巡视员除随时随地用简单信件报告外,在一区或一县巡视完毕时,还须作一个总的书面报告,报告所属的教育部。各级的教育部长,对巡视员的一切报告,应在教育委员会议或工作会议时,提出讨论回答;并将讨论的结果写成指示信,指示巡视员及下属教育机关。”[5]这些规定全面可行,有很强的针对性,确保了上级的教育指示精神能够贯彻迅速,基层的教育情况能够及时反馈。这是中央苏区教育巡视制度的完善阶段。
  为了提高教育巡视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中华苏维埃时期还成立了教育巡视员训练班(具体时间有待于进一步考证),由闽西苏维埃政府文化部开办。每班30人,要求各县选派3~5人,各直属区选派1~3人。条件是:对革命忠实、有教学经验、社会关系清楚、有学习的精神、能吃苦耐劳的列宁学校教员或识字的工农分子。训练时间为两周,主要在下乡巡视过程中学习和接受训练方法,训练期间的伙食由政府供应。[1]另外,瑞金列宁师范学校也是培养教育部巡视员的一条主要渠道。教育人民委员部成立后,除设立上述内设机构外,还创办了瑞金列宁师范学校。该校前后共培养了600多名教师,其中有9人留下来,以教育部巡视员的身份到瑞金的各个区去负责建立列宁小学,其余学员大都成为列宁小学的教师骨干[4]。
  
  三、结语
  
  在战火纷飞、硝烟弥漫的战争环境中,教育人民委员部为普及文化、消灭愚昧,做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毛泽东在“二苏大会”报告中针对教育人民委员部取得的巨大业绩说:“谁要是跑到我们苏区来看一看,那就立刻看见一个自由的光明的新天地。”苏区教育之所以能在中国教育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原因固然很多,但教育巡视制度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建立教育巡视制度是中华苏维埃政府重视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央苏区的教育巡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实际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教育工作,也有利于党的教育指示精神能够迅速贯彻。当时教育巡视工作的一些做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工作仍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友芝主编.中外师范教育辞典.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 董源来,范程,张挚.中央苏区教育简论.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3] 李国强.中央苏区教育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4] 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5] 陈元晖,邹光威.老解放区教育资料(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