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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有教无类”思想与我国新《义务教育法》

作者:刘远碧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文化教育也处于新旧更替的交接点上,新兴地主、“农与工肆”之人、小私有者和要求解放的奴隶们都渴求文化知识。孔子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有教无类”的主张,从而打破了少数奴隶主贵族对文化教育的垄断,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使更多的人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推动了文化下移和普及教育,促进了私学的发展,为战国诸子兴起、百家争鸣开辟了道路,也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贤才”,从而促进了文化教育和社会的发展。今天,重温孔子的“有教无类”思想,必将有助于我们更新教育观念,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教育平等。
  
  一、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主要观点
  
  “有教无类”作为孔子在教育对象方面的基本原则,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包含了人们不分出身贵贱、不管品行善恶、不论智力高低,也不拘泥于地域和种族差异等,人人都可以接受教育等多重涵义。
  
  1.人不论出身贵贱,都可以接受教育
  何晏认为“有教无类”的“类”是根据贵贱分的类,即“言人所在见教,无有贵贱种类也”。[1]皇侃疏:“人乃有贵贱,宜同资教,不可以其种类、庶鄙而不教之也。教之则善,本无类也。”[2]此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冯友兰认为,孔子“如此大招学生,不问身家,凡缴学费者即收,一律教以种种功课,教读各种名贵典籍,此实一大解放也”。[3]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载,孔子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身份也很复杂,只有少数是贵族子弟(如南宫敬叔、司马牛)和商人子弟(如子贡),大多数是平民(如颜回、曾参、子路)。这表明孔子是不看重学生的出身和等级的。
  
  2.人不论品行善恶、聪明愚笨,都能够进行教育
  朱熹在《论语集注》中将“有教无类”注为“人性皆善,而其类有善恶之殊者,气习之染也。故君子有教,则人皆可以复于善,而不当复论其类之恶矣”。[4]不仅如此,孔子招收学生也是不分智愚的,其学生的知识智能、学习态度都不尽相同。如颜回、子贡的接受能力较强,“回也闻一以知十,赐也闻一以知二”;[5]高柴、曾参的智力却较差,“柴也愚,参也鲁”;[6]但经孔子教诲,最终都成了高才生。在学习态度上,“有颜回者好学”,[6]“宰予昼寝”,[5]但孔子都收之为徒,因材施教。以上材料说明,孔子在招收学生时,虽然对他们的智力素质要进行考察和评价,但他从来不因其智力愚笨而将其拒之门外,相反,他对这些人却给予了更多的启发诱导和鼓励,使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最终学有所成。
  
  3.人不论地域和种族差异,都应该接受教育
  从地域上说,孔子是鲁国人,但其学生不限于鲁国,还有来自卫、齐、蔡、秦、宋等国。从种族来说,属华夏族的学生占多数,但也有蛮夷族和戎狄族。这不仅打破了当时的国界,也打破了当时的夷夏之分。孔子当时吸收被中原人视为“蛮夷之邦”的楚国人公孙龙和秦商入学,还欲居“九夷”施教,就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孔子的学生也没有年龄和职业之分。
  
  二、从孔子的“有教无类”思想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
  
  孔子主张“人无论品行善恶、聪明愚笨,都能够进行教育”等思想,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义务教育,实现教育平等有相通之处。因此借鉴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结合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我们应在基本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最终实现更大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1.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和大众性
  孔子不论学生的贫富、贵贱、善恶、地域和种族等的差异都施以教育的思想,是最早的关于教育平等的观念,与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谋而合。该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所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应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其性别、出生地、父母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家庭经济条件等的不同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或受到不同的教育。这就要求我们的义务教育必须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保证他们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可能,使人的可教性、可塑性得以充分实现;也只有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才能使他们的基本素质得到普遍提高,使他们的特长和潜能得到充分发展,而不是关注少数重点学校和尖子学生。
  
  2.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不得歧视流动儿童,他们的就学应有同等待遇
  孔子招收学生是不分地域的。今天我们实施义务教育,也应该借鉴孔子的这一积极思想。因为义务教育属普及教育,其本质是国民基础素质教育。因此,人人都应该享有义务教育,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义务教育的“消费者”。这不仅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更是促进国家、民族和谐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当地政府承担,这就使得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上长期以来各执一词,难以协调。这一现实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新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为了落实这一规定,我们必须加大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的力度,取消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户籍歧视,建立和完善流动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3.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更有利于确保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众所周知,孔子兴办私学,只要学生奉送十条干肉就可将其收为弟子。这一见面礼是大多数平民都负担得起的,况且穷困的学生还可以倚仗老师募集的资金度日。正是由于孔子收费低廉并接济穷困学生,才保证了“有教无类”的顺利实施。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孔子这一思想,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做出更大的努力。
  新《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即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就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作了授权性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该法第42条还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为使这些原则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的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同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合理需要,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可以这样说,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等公益性法律规定,必将惠及我国城乡广大适龄儿童、少年,以实现义务教育在更大范围内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晏.论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0.233.
  [2] 皇侃.论语义疏.北京:中华书局,1986.190.
  [3]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95.43.
  [4]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175.
  [5] 程昌明译注.论语•公冶长.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6] 程昌明译注.论语•先进.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