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8期

我国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评估工作的思考

作者:韩立娟 杨润勇




  一、强化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评估工作的思考
  
  1.强化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
  素质教育从提出至今已近20年时间,国家在全面倡导,基层也在积极摸索。但是“推行不力”的政策执行“老大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当前形势下推进素质教育,关键在于深化改革。既要坚持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又要抓住重点环节,实现重点突破。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素质教育政策运行过程中一直缺少政策评估环节,这种状况对素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有关部门对各地政策执行环节缺乏必要的评估,使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素质教育政策运行情况的监控失去了必需的基础。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关键所在,政策的执行环节决定着政策的效果。而素质教育政策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政策评估作为适时的监控保证基础。在素质教育政策推行了十几年后的今天,在很多地方,无论对各地素质教育政策执行的人员、方法、程序和策略还没有任何单位和机构做出过任何专门的评估;更谈不上对落实素质教育政策的效果进行评判,这样就形成了“素质教育政策执行与否或执行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地方、取决于学校”的奇特现象。因此,新形势下推进素质教育政策有必要在素质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环节上予以突破。
  
  2.强化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是新时期素质教育政策调整的重要基础
  素质教育政策推行至今,无论教育政策执行面临的外部环境还是素质教育政策体系本身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素质教育政策由此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后,各地如何把法律的要求变成可以操作的实施意见就成为当务之急的工作。这实际上是对素质教育政策实施的一个强化过程,需要素质教育政策执行部门、环节等有所调整。没有素质教育政策的调整过程,有关部门、单位就只能面对上级的素质教育政策高喊“落实素质教育的口号”,就没有素质教育的真正落实。强化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是对素质教育政策进行有效调整的基础,是地方有效落实素质教育的基础。
  
  3.强化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是“自上而下”督促素质教育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政策的执行必须遵行“自上而下”的模式,这就要求包括素质教育在内的教育政策在运行过程中,有权制定教育政策的部门必须考虑到全国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从而做出不同政策要求;也要求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执行教育政策时,必须做到“上行下效”、“令行禁止”。但是,素质教育政策落实的实践证明,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素质教育政策的目标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上而下”地对各地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监控就成为解决“执行不力”的重要手段。
  
  4.强化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是纠正偏差、总结经验的必要途径
  有关部门对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制度化评估,不仅对有关单位具有督促、监控作用,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在执行素质教育政策过程中的问题,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偏差;也能够归纳和总结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落实素质教育的“鲜活”经验,并在科学论证、研究的基础上予以推广、升华。政策科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教育政策过程都难于“不差毫厘”地达到最初制定的目标。素质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更是如此,我国各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各地落实素质教育政策的偏差行为也有着不同的表现。所以,有关部门只有在对本地素质教育执行状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才能及时地发现不同单位、学校存在的特殊问题,找出本区域落实政策过程中的共性问题,进而分析问题根源,最终达到纠正政策行为偏差的目的。同样,各地在落实素质教育政策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地通过素质教育政策的评估,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掘”各级各类学校贯彻素质教育的经验,再经过论证研究有可能把这些经验转化为能被更多学校接受的“模式”,并通过制度化的“再评估”予以传播,最终丰富素质教育的理论,使各地互相借鉴政策执行的经验,提升素质教育政策落实的效益。
  
  二、对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建议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素质教育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制度
  依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制定落实素质教育的执法细则,对各地落实素质教育政策的评估活动法制化、经常化,定期实施,自上而下地对各地各级教育部门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借鉴国家“双基”验收制度,每年(或每2年)国家出台对各省(市)评估的报告,各省则对所辖市进行评估,以此类推。在对全国素质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权威评估的基础上,公布素质教育实施的评估结果;实施“舆论调查”,广泛征求民意,主管部门积极宣传,促使社会大众充分了解素质教育调整的目标与意义,逐步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素质教育政策落实的制度,并对新形势下素质教育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公开论证;要对各地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强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落实素质教育实施的监控,对下级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审查备案,并定期抽查实施情况。建立教育系统内、外相结合的政策监控组织。充分发挥人大、行政监察以及人民群众的政策监控作用。对执行素质教育政策不力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进一步明确对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
  从目前情况看,应确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作为素质教育工作监控评估的工作主体地位。督导系统有2万多督导工作人员和专职督学,加上兼职督学,有4万多人的一支队伍。教育督导部门(人员)从本身的性质、地位以及“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能都决定了其对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引导、监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重要政策文件也都明确了教育督导部门在实施素质教育评估中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充分发挥人大、行政监察以及人民群众的政策监控作用,自上而下建立教育系统内、外相结合的政策评估监控组织。引导和指导素质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有效推进。从我国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是素质教育政策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因此在新形势下进行素质教育执行情况的评估就必须进一步明确不同的责任主体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责任,监督评估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三类责任主体为评估的对象。为此,要在已经建立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对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素质教育的督导监控工作;要及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素质教育的责任,并对其履行情况实施制度化的评估与监控。
  
  3.进一步改善对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的工作方式
  过去,教育督导工作往往是等各地某项工作完成后再进行督导检查,例如“两基”工作,帮助找出问题,提出意见,然后再进行整改完善。这种工作方式虽然能查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但也容易使工作出现盲目性,淡化了对政策过程的监督、指导。在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变"事后监督"为"全程介入",督导检查人员可以提前介入各地正在开展中的素质教育的落实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共同开展工作,参与素质教育落实的全过程,强化对素质教育落实工作的指导性、先导性和前瞻性,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政策评估、监控的作用,满足新时期素质教育推进对督导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要积极引导被评估单位、学校定期开展素质教育执行情况自我评估,把这种内部评估作为整体评估的基础,并与外部评估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方式。
  
  4.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国家层面对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的指标体系
  对素质教育政策评估的过程是一个紧紧围绕着政策效果而展开的活动,为了确认政策预期目标达成的情况,就必须首先建立国家层面的评估的标准,当前,教育督导部门应对素质教育体系中重要指标要求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评估标准的基本内容。对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都要形成国家素质教育政策框架下的评估标准,并最大程度上分别细化为各级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在新的教育发展的历史时期,明确素质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题,突出表现在各级政府要全力以赴地保障素质教育实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坚定不移地落实素质教育,表现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中坚持不懈地推行素质教育。因此,要分别设置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评估指标(标准),确保评估工作能有效开展,从而增加素质教育政策落实的激励性,提高政策的实效性,确保素质教育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
  (责任编辑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