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全日制学校教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及其保障

作者:马 岩 杨乃彤




  一、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依据
  
  1.体育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1]。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由于人的需要的历史多样性,决定了公民的权利要求不断增添新的内容,从而使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日益广泛和丰富。体育是在由社会发展所决定的人类需要的体系中,逐步独立并日趋扩大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是人们增强体质,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在阐述我国的人权主张时曾指出:“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体育是人民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因而体育权利也是我国人民文化生活方面权利的一部分。
  2.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1978年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次会议通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在序言中阐明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出体育的权利,但它是从母法中派生出来的,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在体育和教育领域的具体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由此可见,有关学生体育权利的大部分实质内容已贯彻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已成为全日制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途径
  
  1.接受体育教育
  (1)上体育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9条则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必考科目。”可见,体育课教学是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最基本途径。
  (2)参加课余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9、20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10、11、1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课外体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每一名在校学生都有平等参与课外体育锻炼的权利。
  2.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教育教学计划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3.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17条对合格的体育教师有明确的要求:“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合格的体育教师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采用相应的方法,帮助学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体育权利。
  4.定期参加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因此,学生应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有知情权,并且有权要求根据自己的体质状况参与适宜的体育活动。
  
  三、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和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有些做法已严重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
  从学校方面来看,“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处于随意状态”。另一方面,由于体育成绩在中考总分中所占比例不大、在高考中不设体育考试,“学校和学生对体育都不重视,一些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比赛。学校配备的体育器材多数成了摆设。为迎接升学考试包括高考,而将体育课随意停课改上其他课或自习课,在许多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大学至今没有为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等。
  从体育教师方面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有近40万名体育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下功夫进修提高才能满足教育部对教师提出的学历达标要求”。
  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学生在校期间,少则接受9年体育教育,多则接受12~15年体育教育。没有哪门课程持续这么长时间,而学生的体育意识却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教学、训练时经常请假或投机取巧”[5]。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
  
  四、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1.健全保障体育权利的法律机制
  (1)进一步加强立法数量和质量
  第一,目前我国有400多项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有关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7部,行政法规十几件,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明显偏少且层次不高,其中有关保障公民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的部分更为单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法规对公民和全日制学校教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保障、维护及体育仲裁制度等存在盲点或空白,应进一步修订并设立配套法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应进行相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和加强。
  (2)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应突出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目前我国体育法的立法宗旨偏重于社会的、国家的需要,倾向于把体育看成是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而没有充分认识到体育首先是用以满足个人的需要,是一种个体自由活动和社会人权事业。事实上,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的主要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否则,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成了空话。
  (3)加强对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
  由于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是以法律规则和制度为其主要形式的,而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均需要司法者和执法者赋予其生命。因此,仅靠国家制定的体育法律和提倡的体育口号并不能使公民的体育权利得以有效保障。所以,理应加强学生和教师对于学校体育管理机构的监督质询权,并以列举的方法详细规定进行监督、质询的事由与程序。
  2.增强学生行使体育权利的观念和能力
  学校开展体育技能教学时要注重对学生进行体育思想教育,使其正确认识个人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参与体育活动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个人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是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指出,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3.力求体育活动场地、器材配置的合理化
  提高现有体育资源的利用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不足与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各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本着切实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便学生参加体育活动与合理利用场地、器材相统一的原则,使现有的场地、器材得到更加科学有效的使用,从而实现体育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各学校还应改变过去那种追求竞技体育标准化的做法,加大大众体育器材的购入力度,增加开展新兴大众体育运动项目的场馆器材的比重。
  4.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体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滥用权利,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在全日制学校体育这一特定领域内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行为与现象,学生的体育权利还未真正进入实有权利阶段。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包括公民宪法权利在内的人权,我国体育领域相关法律大都是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王岩芳,高晓春.论体育权利的内涵及实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2).
  [2] 曲宗湖.狠抓落实讲究实效.体育教学,2000(1).
  [3] 秦亚洲.中学生体能怎能“临阵磨枪”.中国体育报,2003-4-3-01.
  [4] 曲宗湖.体育教师的素质与基本功.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
  [5] 董杰.中国社会体育的根基在学校.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3).
  (责任编辑 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