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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中的教育消费知情权

作者:徐小平 黄 澄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教育活动中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和发展权三大基本权利。从消费角度讲,学生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其知情权的促进和保护是实现三大基本权利的有力保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经济稳健发展推动教育市场化进程:各级学校办学主体突破单一走向多元,办学格局由封闭走向开放,以教育服务交换和人力资本投入为基础、实现教育劳动价值和经济价值社会交换关系为特征的教育市场逐步形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教育市场并非完全竞争,信息的不充分性和不均衡性阻碍消费教育服务的教育消费者进行信息决策,这有违教育培养人、发展人的终极目标,长期制约教育市场的充分发展。由此,促进和保护教育消费知情权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知情权和教育消费知情权
  
  1.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世界首开“信息公开法”先河追溯到瑞典《关于著述与出版自由的1766年12月2日之宪法法律》,但正式提出“知情权”概念的则是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伯(Kent·Cooper),他指出一国知情权重视程度关系到政治自由。后来美国知情权运动促使州议会制定公开法,联邦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中国作为《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之一,还未在《宪法》中明确这一基本人权。随着世界一体化推进和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步伐的加快,知情权的促进和保护提上日程。
  知情权亦称了解权或知悉权,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信息、情报或消息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据此定义,消费者知情权可界定为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知悉所购买、使用消费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信息和情况的权利。
  
  2.教育消费知情权
  按国际产业划分标准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教育为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产业。服务对象是消费者,通过消费者选择实现其价值,因此教育消费知情权可认定为:“教育消费者在选择或享用教育服务时,有权接受和获取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对提供信息的对象、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充分享有知晓的权利。”促进和保护教育消费知情权十分重要,因为教育消费者只有充分享有获得有关教育服务消费知识的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实现之时,才能更好地消费教育服务,实现受教育者充分享有发展权的基本人权,从而不断提高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教育服务消费知情权也利于教育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促进教育市场和谐、高效地运行,提高教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服务的法制化、民主化进程,增强国际竞争力。
  
  3.教育服务属性需要教育消费知情权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教育服务”被纳入服务贸易范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规定:除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如军事院校)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教育服务贸易范围。中国入世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允许其他成员国来华开设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或控股,允许合作办学,允许在中国以商业形式提供教育服务,允许外籍人员来华任教等。这将引起教育服务领域激烈竞争,而竞争的关键在于教育服务质量,尤其是学校所培养的人才质量。学校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服务的质量管理,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教育服务,构建高质量的终身教育服务体系。
  
  二、教育市场呼唤教育消费知情权
  
  1.教育市场特点需明确教育消费知情权
  市场经济显著特征是以市场为基础对各种人、财、物等资源合理配置。教育市场也是以市场原则对学校的人、财、物等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其过程本质上讲就是对教育资源的权衡取舍过程。在理想的完全竞争下,教育的生产要素和消费两大市场是良性循环的有机整体,主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在生产要素市场中提供教育服务为教育消费者享用。其中,生产要素市场是进行教育活动的手段,消费市场是教育活动目的所在。由此,教育生产要素市场和消费市场是同时性的,即生产教育服务产品过程同时也是消费教育服务过程。不论是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还是消费教育服务的家庭和学生,都在教育市场中面临资源配置的权衡取舍,这客观上要求各方必须全面熟知教育资源配置过程,因为只有熟悉情况,才可能透彻了解所要决策的各项内容,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和取舍。由于现实生活中市场为不完全竞争状态,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对信息的熟知程度不对称、不均衡。“从北京到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道出消费者对信息知情程度多处于劣势的现实,消费者沦为“灰色信息”局外人,这需明确消费者享受教育消费知情权。
  
  2.消费者选择和教育自身特点要求确保教育消费知情权
  经济学认为资源是稀缺的,在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稀缺环境中。理性地人为满足各种需要面临权衡取舍。消费者在决定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时都面临抉择,在其收入、偏好、价格和满足消费者幸福需求等诸多因素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当这些约束既定时,他们所能做到最好的就是达到最高满足程度,即消费效用最大化。在消费者看来,最优化选择的行为实际上并非预想那样,因为市场经济的不完全竞争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同一产品的信息了解和熟悉程度不同。在我国,教育属服务行业。虽然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有别于普通的经济活动,但教育中生产要素和消费两大市场的存在和作用必然带来竞争,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以及同级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不可能绝对均衡。加之中国的人口大国、穷国办大教育的发展状况使当前教育市场仍处于卖方市场,教育发展程度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消费需求,因此,从消费者选择和当前教育发展现状看,受教育者消费教育服务时应充分享有知情权,并予以制度保障。
  
  三、促进和保护教育消费知情权
  
  1.发展和完善教育市场
  行为经济学假设人的理性决策以信息充分性为前提,而实际生活中,人们获取信息普遍存在不对称、不均衡性,促使市场主体为获取较大利益而提供不对称甚至虚假信息,从而增加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给无法充分获取信息方(常为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
  教育依赖经济发展,城乡传统二元经济致使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严重影响我国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目前国家实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一定程度可改善长期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但仅靠国家“看得见的手”干预教育市场远远不够,教育市场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优势,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教育消费知情权的促进和保护应优先发展和完善教育市场,积极形成完全竞争态势,使政府和市场互动,确保教育服务消费者获取相对充分、均衡的信息,在教育市场竞争中处于同等位势。
  
  2.确立和保障教育消费知情权
  新制度经济学在关注环境作用时强调制度如何决定经济绩效,在确定环境中所选择的结构决定最终绩效。发展和完善教育市场为教育消费者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确保教育消费知情权离不开制度保障。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教育消费知情权的确立是促进和保护教育消费者权利的关键,通过立法确保其合法权益势在必行。我国确立教育服务消费知情权有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1款已明确提出受教育者应享的权利。受教育者首先应熟知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才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时间、精力、钱财、偏好等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问有效抉择和合理配置。
  
  3.增强维权意识,完善权利救济
  受历史和社会的影响和限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日常生活常出现一些侵权行为。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家庭及其他消费主体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级学校和社会大众应广泛参与普及消费知情权活动,普及和深化教育消费知情权。
  除制度上保障教育消费知情权、加大普法力度、树立维权意识外,还需监督权利实施,没有监督的权利易成为少数持权人的权力。当教育消费者的权利遭到侵犯或者侵害时,需要完善权利救济。当教育消费者在知情权受到侵害而陷入困境时,完善权利救济一定程度可减少受侵害者的损失,降低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机会成本,实现教育消费者的最优化选择和个性发展。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