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缺失及对策性思考

作者:卢曾娟




  当前,教育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早期教育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早期教育是面向每个儿童的教育,是消除贫困,保障儿童学习与发展机会均等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早期教育纳入了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之中。目前在研究早期教育的时候,人们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了社会优势群体上,对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早期教育关注不够。200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出现了弱势群体说法,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和教育问题开始被社会广泛关注。
  早期教育一般是指儿童入学前的教育。这一时期的教育包含了正规的托幼机构的教育、早期社区教育和早期家庭教育。无论哪种形式的教育对儿童的心理和行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儿童社会性的发展和人格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社会阶层划分中,弱势群体主要指在经济收入上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或身心有严重缺陷的贫困人口,包括城市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流动人口,农村中的贫困人口以及身心有严重残疾的人口。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推算,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超过1亿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有1982万人,占流动人口的19.37%。我国9城市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调查表明,3—6岁的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1%,低于城市,高于农村。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决定了他们在子女的教育支出上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一、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的缺失
  
  社会弱势群体不仅经济收入低,而且接受的文化教育也比较低,他们在对待子女早期教育问题上存在很多误区。另外,由于身处社会底层,他们没有办法获得更多的机会、权利和社会资源来保障他们的子女享受到优质的早期教育。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存在严重的缺失。
  1.早期教育目标急功近利
  早期教育的根本目标就是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对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目标的达成是需要社会、家庭和幼儿园共同来努力。然而,对早期教育急功近利的思想,导致弱势群体子女的早期教育走入了误区。由于弱势群体社会地位卑微,对子女教育则更多希望孩子多学书本知识,将来能顺利接受大学及大学以上学历教育。因此在早期教育中,家长不断把这种过高的期望专注在幼儿大量的书本知识学习中,而忽视了孩子其他方面的教育与培养。内蒙古师范大学早期教育专家解翠玲认为早期教育并不是早期智力开发,早期教育其实就是养成教育,是学习准备状态的培养,过早地让孩子识字读书,学这学那,以把孩子培养成全能小天才为己任,是对孩子进行掠夺性的智力开发,它违背了学前教育规律,打乱了儿童身心发育的秩序。
  2.早期教育内容贫乏
  由于身处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生活贫困,其子女早期教育环境较差,儿童大脑发育期缺乏丰富的外部刺激。大量的调查表明,弱势群体家庭对孩子早期教育主要集中在孩子的识字、算术教育两方面,对孩子的道德、情感以及社会交往和适应能力的培养关注不够。弱势群体家长只看到了教育的及时效应,而忽视了儿童的可持续发展;把早期的智力开发等同计算能力的训练,把儿童的发展限制在个别技能的强化训练中,忽视了儿童的全面发展。弱势群体家庭对儿童早期教育缺乏足够的认识,这种单一的贫乏的教育内容只能使儿童的发展走向极端。
  3.早期教育保障缺失
  由于弱势群体经济极度贫困,他们的收入主要用来维持家人的生计,对子女教育投入就显得很不足,弱势群体没有足够能力保障自己子女进入正规幼儿园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因此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子女只能在办园水平极差的幼儿园或家庭、社区中接受早期教育。恶劣的教育环境,匮乏的教学设备,加之素质低下的教师,导致弱势群体子女只能接受劣质的早期教育,弱势群体子女的早期教育令人堪忧。另外,由于忙于生计,有些弱势群体的子女常随父母四处奔波,孩子的早期教育时断时续;还有的弱势群体父母将子女寄养给年迈的父母或亲戚,弱势群体子女长年累月得不到父母的关爱,父母缺位现象严重,亲子教育严重缺失,弱势群体子女身心难以健康成长。而目前,在保障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问题上政府还没有有效的措施,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问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二、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的对策性思考
  
  加强对特殊群体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点工作。弱势群体问题,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弱势群体子女的早期教育问题,关系到弱势群体下一代是否健康成长的问题,更应该引起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给予更大的支持。
  1.建立保障弱势群体子女平等享受早期教育权利的法规制度
  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问题关系到百姓生活的安定,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建立起保障弱势群体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针对早期教育方面的制度保障。对于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自身的劣势处境,因而国家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来保证他们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就显得非常必要。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方式建立弱势群体早期教育补偿制度,政府也可以通过优化教育资源,调整教育投资比例,把早期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打破“马太效应”,实行教育补偿政策,也把“两免一补”政策灵活地运用到早期教育阶段。如学龄前儿童确因家庭贫穷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教育费用,其监护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相应托幼机构申请减免或延缓支付。
  2.建立多样化的托幼机构
  为了满足不同家长对幼儿教育与服务的需求,使更多弱势群体子女享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除了继续办好正规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外,还应针对弱势群体的实际,积极开办大量的因地制宜的其他社会托幼机构,如英国的“游戏小组”、“玩具图书馆”等。托幼机构在教育与服务的时间上也可以更加灵活,如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季节性以及临时看管性的,为不同经济收入与不同工作性质的家长提供服务。政府要做好引导,打破以往以户籍区划管理为依据的入园政策,帮助弱势群体子女能就近入园。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政策和出台鼓励措施,扶持民间个体开办接受弱势群体子女的幼儿园,解决弱势群体子女入园难的困境。
  3.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新机制
  在国外,许多国家确立了社区拥有对儿童教育状况监护的干预权,这种干预权在美、法等国都有相关立法。例如,法国法律规定17岁以下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如果某个儿童长期滞留在家,社区工作人员会上门了解情况,并动员家长送儿童入学,家长拒绝劝告将受到处罚。我国弱势群体子女的早期教育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赋予社区工作人员一定的干预权,由街道办事处或农村村委会成员组成社区弱势儿童教育状况监护委员会,负责处理弱势儿童入园问题上的协调工作。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如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也要积极履行职责,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关爱弱势群体儿童的合力。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一定的教育资源,从学习上、生活上给予弱势群体儿童全方位的关心,特别是关注弱势群体儿童心理健康。关工委可以发挥老教师、老干部、老模范、老党员、老专家的力量,吸引他们参与到关注弱势群体子女早期的各项工作中,从而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多层面相结合的监护网络,共同为解决弱势群体子女早期教育问题出实招、办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加强对弱势群体家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
  重视家庭教育,搞好家园合作,加强对弱势群体家庭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培训。国家应大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社区服务机构、幼儿园以及专家咨询指导等多种途径与方式,来指导和影响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帮助弱势群体家庭提高对子女早期教育的质量。我国的各级政府和相应教育机构,尤其是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研究机构和幼儿园,应主动承担起对弱势群体家庭进行指导和培训的任务,依靠社区和家庭共同完成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早期教育,消除贫困的恶性循环。
  生存、学习与发展,是现代社会每个儿童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学前儿童还处于一生中最大限度地依赖于成人的时期,尤其是弱势群体子女,离开了成人他们甚至不能得到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因此,儿童不能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必须由成人和社会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并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保护生命与健康,为每个幼儿尽可能提供与创造良好的学习机会与条件,使每个幼儿身心发展的可能性或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是早期教育的重要任务与功能。
  
  参考文献
  [1] 阳荣威.试论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补偿的政策支持.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05(2).
  [2] 谭友坤,卢清.论幼儿弱势群体的早期教育政策支持.中国特殊教育,2005(12).
  [3] 国家统计局编.2003年中国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4] 王雪莲,彭俊.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综述.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2).(责任编辑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