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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村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思考

作者:张 波 张俊列




  教育法律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对依法治教的信任程度、对教育法律的评价等等。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指教师关于教育法律认识的心理、观点、思想体系和教育法律知识的总称。由于多种原因,广大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普遍增强。特别是农村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提高农村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我国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一、农村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
  
  1.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匮乏
  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是指教师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和认识的程度,是衡量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农村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准确率平均仅为31%”。教师法律知识的匮乏严重地影响了教师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首先,教师很少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大部分农村教师的思想还停留在“人治”的观念时期,在自己的意识里没有“法律武器”的概念。其次,容易混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本该应用法律去解决的问题,而教师却采取谴责、训斥或教化等道德方式解决。再次,缺乏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违法行为屡有发生。
  2.教师缺乏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
  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是指教师对教育法律现象的各种感觉、情感、理解等心理倾向的总和,是教师合法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当下的农村教师教育法律心理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状态,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教师对教育法律的态度冷淡,毫无热情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心理。在访谈中大多数农村教师认为在教学中“法”根本没有作用,所谓的教育法、教师法等都只是摆设。有些教师甚至不能接受教育法的诸多规定,认为教师应该有权利对学生实行体罚,没有体罚做保障,就难以确保师道尊严,对教育法律带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和心理。
  第二,教师具有畏法惧讼的心理。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教师安心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教师要勇敢地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现实中农村教师权益意识模糊,合法权益受到上级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侵犯时,由于存在种种顾虑,“致使许多教师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或不愿意通过申诉维权,一是怕维权不成反遭报复,二是怕维权过程太长、成本太高。其结果往往是权益受侵害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调往他处”。
  
  二、农村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整体低下的原因
  
  1.传统文化中教师观念的影响
  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极端强调“师道尊严”,教师的地位几乎与天地君亲相提并论。如荀子主张“师云亦云”;“严而不称师,谓之畔(叛);教而不称师,谓之倍(背),倍畔之人,明君不(内)纳,朝士大夫遇诸涂不与言。”认为背叛教师,不依法言行者,人人都应当唾弃他,甚至把教师提升到与天地、祖宗并列的地位。他说:“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制?”将教师视为治国之本。《国语·晋语》中曰:“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非父不生,非食不长,非教不知生之族也,故壹事之。”将教师与父、君师并称;孟轲依据《尚书·泰誓》“天佑下民,作为君,作为师”的说法,将君师并称。这种传统思想的教化仍然严重地侵蚀着现代学校和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师生民主观念仍不能为广大教师及学生和家长所广泛接受。作为教师,他心安理得地进行着侵犯学生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认为自己有权对学生做任何处分;作为家长,认为教师是专门教育学生的,“打孩子也是为孩子好”;作为学校也把惩罚学生作为加强学生管理和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手段,古已有之,严师出高徒,教师做得对。
  2.教育法律法规的尚不完善和宣传不力
  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法律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再加上长期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使教师形成“教育法律只是摆设”的意识,从而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对教育法律轻视,不自觉遵守,导致一些教师肆意践踏学生的权益。即使违法或侵权行为产生后,因教育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模糊,责任划分不明确等未对其进行处置,使其违法行为变本加厉,形成恶性循环。
  教育、政法等相关部门对教育法律的宣传不力,使得广大农村教师对此认识不足。由于对教师教学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于学生的升学率,教师很难分出精力来了解学习有关教师教育法律和法规,对于那些教师认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一般不予理睬,学校的工作计划中也极少出现组织教师学法、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活动内容。教师缺乏学习教育法律的环境氛围和动力。
  3.教师自身因素
  首先,农村教师主观上认识不足是影响教师自身法律意识提高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农村教师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教书,目的是让学生考出好成绩,认为法律是政府职能部门和官员们的事情,对知法、守法、护法,没有明确的认识,导致他们很少甚至从不主动涉猎与教育法律相关的知识,更不主动购买相关书籍或参加与教育法律有关的知识讲座、培训等活动。教师主观上认识不足,使其教育法律意识水平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其次,农村教师的文化水平整体较低也制约着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文化水平影响着个人对事物的认识、接受、分析和判断能力。农村教师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导致其对教育法律理解较为浅显,运用较为生疏,并且不能正确认识提高自身教育法律意识的作用,对一些教育法律法规难以理解甚至产生敌对情绪,致使教师教育法律意识难以提高。
  
  三、提高农村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1.加强教育法律宣传力度
  正如其他先进的科学的思想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意识在人们头脑中,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因此,广大公民特别是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律观点,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宣传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应充分体现出其地域性、及时性、针对性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影响,为中小学教师创造一个提高法律素质的良好环境。在学校内可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团队会、国旗下讲话等方式对师生共同进行教育法律宣传,课余时间可以开展教育法律知识竞赛,教育法律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传播、咨询、出版教育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谈法、用法的风气。加之农村环境相对闭塞,教育部门应尽可能给农村教师提供教育法律培训的机会,重点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规。
  2.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但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例如,“情节严重”“根据不同情况”等字句模糊,“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义务现状令人担忧,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最根本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并对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重新界定,从而使教师更好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制定出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使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有法可依,防止在实际工作中以行政权利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应明确规定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给受害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同时,要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强化教师教育法律教育和考核
  在教师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就是要加强教师培养、选拔和在职培训三个环节中的法律教育,使教师掌握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养成健康的法律心理,形成成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高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教育的质量。既要改进教师培养阶段的法律教育,又要把考核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选拔、培训制度,使他们对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一个系统的掌握。在教师法律教育方面,应与教师职业特点与职业道德紧密相连,重点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其次,将教育法律意识考核纳入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特别是对于师范生,在取得教师资格时更要加强对其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参考文献
  [1] http://www.ln.xinhuanet.com/xwzx/2006-02/28/content_6342298.htm
  [2] 刘军.《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2).
  [3] 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李晓强,陆若然.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享有与义务履行:问题与建议.江西教育科研,2006(1).
  (责任编辑刘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