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2期

评析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的法律缺陷

作者:李 理




  校方责任保险是中小学校合理转移责任风险的重要制度。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该条例出台后,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广泛关注,但是,校方责任保险并未获得预期的快速发展。校方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原因颇多。笔者认真研读和比较了国内三家大型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三家的保险条款”),认为它们在险种名称、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学校义务、赔偿处理四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上的设计缺陷,现试评析之,以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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