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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关系的法理学探析

作者:余 芳 黄 崴




  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它决定着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各自的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影响着学校的管理性质、方式及教师的法律救济方式,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力量在教育领域内的渗入,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不能完全归属于以上某种关系定位,是一种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的法律关系,包括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基于合同的平等的劳动关系等。这些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关系并存于公立中小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活动中,使得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管理同时接受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呈现出类型上的多重性和内容上的复杂性。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
  
  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授权给学校,使学校具有一定的行政意志,所以学校管理具有一些行政管理的性质。教师对学校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校在某些方面行使了国家的权力,代表着国家。所以,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必然存在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具体来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存在的原因
  (1)公立中小学校是与国家教育权的实现和公民基本受教育权的保障关系紧密的专业组织,它的行政性是固有的。公立中小学校在某些方面接受国家公共权力授权,代表国家对教师进行行政管理,这受到行政法的保护。近代学校组织的系统化、制度化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强化和公民受教育权的要求下实现的,公立中小学校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享有一定公共权力,承担着特定的、强制的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行政职能,与国家利益联系紧密。学校的校长由政府委派,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这其中必然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公立中小学校由于其在对政治和社会方面的特殊意义受到政府在教学和人事等方面较多的行政授权。
  (2)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强烈的公共性特征,教师必然接受公立中小学校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领导和管理。公立学校的教师是由国家拨款发工资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的工作人员。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公职系列,是特殊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对于公立中小学校阶段的教师,教师职业的公共性尤为突出。从法理上说,教师作为一个由国家雇佣的整体,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负责。在大多数国家,由于考虑到教育自由和教师所从事的教育活动不同于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与一般的公务员比,教师受到较少的政治限制,但是,与一般雇佣关系比,公立学校教师受到较多的限制,尤其是在集体谈判、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如在日本,教师的结社、组织和集体行动等宪法权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许多问题上都无法谈判。同样,在美国,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条件很多都由法律规定,在行政管理雇佣领域能否集体谈判仍有争议。即使是能够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也是把教师的教学责任作为一个法律(《学校法》)问题而不是合同问题来讨论,这些都充分表明教师职业的公职性特征。教师必须接受公立中小学校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和领导。
  2.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存在的表现
  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表现为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聘任合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公法色彩。在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中,不应该由于过于强调教师的受雇佣性而忽略了教师聘任合同与企业的劳动雇佣合同在内容和性质上的不同。国外教育法学界认为教师雇佣合同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工作条件和教育教学。教师的工作条件多属于合同约定内容,但是其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等级等内容实际上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的规定属于具有强力性质的国家行政管理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教师雇佣合同的制定者在不同国家各有不同,在教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国家,由政府立法规定教师的教育职责;在教师作为公务雇员的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是由国会下面的教育科学部规定教师的教学任务。目前英国教师与地方教育当局签雇佣合同,雇主和教师协会协商决定除了专业任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条件(如病假、缺勤等)并写入教师合同。可见,教师聘任合同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它所受到的限制正体现公立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行政管理色彩。
  
  二、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关系是基于合同平等的劳动关系
  
  上文谈到在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间存在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但是公立中小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也不同于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虽然公立中小学校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是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某种行政权力的公共组织,其对教师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但是这种管理不是命令——服从式的、绝对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公立中小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不同于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其原因在于二者之间除了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学校和教师之间的主要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又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得到比较具体的反映,合同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内容及条件,劳动报酬、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一般认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主要来自于两方面的依据。
  1.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制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教师聘任制是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教师管理制度,这是劳动合同制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它是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它不仅要受到《教育法》的约束,同时还要受到《民法》与《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的约束,显示出其劳动合同性。它的实施意味着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学校不但对外以法人的身份参与社会各领域的活动,而且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带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这也体现了市场和产业在教师管理中的作用。根据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相应地,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式朝着聘任制度方向前进,使得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得以确立,使得教师队伍人事关系由计划向市场转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产业管理模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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