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美国裁撤与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

作者:吴振利 张 臣




  美国是典型的法制国家,其教育法律法规也非常健全,在依法治教方面堪称典范。美国在解雇教师的问题上也力求有法可依,严格依法办事。美国裁撒或解雇教师的依据是学校雇员法律规定、判例法和经解释后的劳工法。美国学校董事会拥有解雇教师的权力,但必须依法办事,绝不可以肆意妄为。美国裁撒或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或者学校方面的依据;二是教师方面的依据。
  
  一、教育内部或者学校方面的依据
  
  在美国,如果教育发展导致了专职教师或管理人员的过剩,则必须裁员,即解雇教师或管理人员。在裁员时,美国教师裁员法主要关注财政稳定和教育效率,所以在必须裁员时,裁员法规优先适用。例如,任期法禁止解雇任期教师,但当裁员依据充分时,这并不奏效;必须续用实习教师的法规也不能阻止裁员条件下对实习教师的裁撤。当然在诉讼裁决时,还是会有一些问题是有争议的,例如经常有教师指控学校董事会的裁员决定缺乏权威性、学校董事会没有按规定的裁员程序办事、学校董事会滥用裁员权利占用或者空出特殊的位置等。一般学校董事会在进行裁员时,都必须严格按裁员法和集体劳动协议办事,否则,其裁员将有可能受到严重质疑,甚至被推翻。
  裁员的原因有财政下降、招生减少、学校体制改革和资源重组。财政下降尽管是最重要的原因,但它自身一般不足以成为裁员的依据,因为法院倾向于保护教师的劳动权利,裁员必须要以事实上的财政不景气为基础,而且裁员还应该是政府执行职责或维护教育质量所必须的,如果裁掉教师的职责没有被很好地执行的话,裁员将是无效的。
  裁员决定由学校董事会作出,如果想要反对的话,反对者必须证明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但只要裁员合法,且事实上的证据非常充分的话,裁员是具备绝对权威的。如果裁员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或空出的职位并没有真正被取消,而是被冠以一个新名称由另一位教师占据的话,那么解雇就是非法的,解雇将被推翻。但如果被裁教师的责任被重新分配到其他职位的话,那么裁员就是合法的。
  由于教育或者学校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解雇,任期和非任期教师在裁员中被解雇都没有行政听诉的权利,除非法律和书面合同作出过这样的规定。因为裁员不是个人的事情,并不影响个人声誉,法院一般认为合法的裁员不受教师保护法约束。
  裁员时,免于被裁员适用高级优先原则,实习教师有可能要离职为任期教师留出位置。当然学校董事会不会以保留不合格教师为代价而去解雇合格教师,法律也反对这样做。
  学校法律一般对裁减教师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具体程序和依据,但裁员受到的限制很小,裁员在任何时间所有雇员身上都有可能发生,只要教育发展需要就可以。但如果是出于教师方面原因而要解雇教师,大多数州都有强制的法律依据,各州的依据都不甚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必须给被解雇的教师以程序性听诉。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解雇,只要不是法律有特殊规定,往往都要遭到反对,因为这会使职工失去工资和雇佣利益,且损害教师声誉。
  
  二、教师方面的依据
  
  由于教师个人原因而导致教师被解雇,其法律依据很复杂、很详细。原因在于教师责任非常细微,要想证明教师失职或者职业失败很困难,需要证明他们的许多具体行为不称职、不规范。包括他的习惯、语言、名声、性格、做法以及管理孩子和教育孩子的能力等,几乎无所不包。
  如果以不称职等为依据解雇教师,法律要求为被解雇教师提供一种程序性保护,例如学校董事会必须给被解雇教师一个听诉机会,不这样做就不能解雇。最后,即便程序上合法了,解雇还有可能因为被怀疑是滥用职权。
  在少数州,在解雇行为发生之前,法律规定学校要给予教师以补救缺陷的警告和改正缺陷的机会。但这里一个重要问题是缺陷是否是可以补救的,如果可以的话,在解雇之前,教师就应该有这样的机会并努力尝试。
  尽管各州解雇教师的依据很复杂,而且不一样,但各州基本上都包括下列依据。
  
  1.不合格
  不合格概念宽泛到足以包括大多数解雇原因,它可能包括履行职责的不力和一些个人的性格缺陷。在有些州,体力和智力缺陷,缺少传授知识的能力,选择教学方法失败、体罚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完成上级或者教工联合会的给定任务、缺少合作、维持纪律失败、校内外的个人不忠行为、持续的玩忽职守等均认为是不合格。有时另外一些更琐碎的原因如果足够严重的话,也是往往足以造成解雇教师。
  
  2.没能力
  身体、心理和情感上的疾病和缺陷通常是解雇的依据,除非这些能被雇主容忍且不防碍教师的正常工作。如果要求解雇教师的话,缺陷程度和持续时间都必须足以支持解雇,否则,联邦有关保护残疾公民的法律将介入干预。
  
  3.不服从
  不服从经常以故意和屡教不改为基础,如果不服从的细节问题足够严重的话,也足以支持解雇。不服从的例子包括不忠于职守、鼓动学生不遵守、不服从学校权力机构、违反惩罚制度和不服从领导人员的批评。但不服从不包括无辜的错误行为。
  
  4.非专业做法
  非专业做法是指行为不合乎为人师表的标准,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的任何行为。如使用攻击性语言、滥用惩罚、威胁和侮辱学生、鼓励学生进行不正当的性接触、在工作时间离职或者有盗窃行为等。
  法院对非专业行为的判断可宽可严。在纽约州,法院认为非专业行为不能成为解雇教师的依据。但在有些州,教师的谈吐和着装被认为非专业也有可能被解雇。
  
  5.不道德
  高级法院明确宣布,学校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道德建设,学校有权以不道德行为解雇教师。不道德行为主要包括不诚实、不正当性行为、违法行为和煽动教师不服从等。但这些行为本身必须对学校和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对此要求证据,如果教师能证明其行为没有对学校以及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则能免于被解雇。
  
  6.语言污秽
  语言污秽是否足以支持解雇,各州法律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州认为侵犯性语言应作为解雇的原因之一,有的州则认为不是,不同的校园对污秽语言的容忍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评论
  
  美国裁撤和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渗透出了美国教育的如下特点。
  第一,美国学校董事会的人事权很大,有权解雇教师,美国教育管理上的分权是实质性的、彻底的。美国法律规定要依法裁撤或解雇教师,法律对公平问题和维护教师合法权利问题十分关照。第二,美国裁撤或解雇教师首先考虑的是需要和必要的问题。如果裁员确实出于教育发展的需要,那是没有商量的。当由于教师的原因而需要解雇教师时,美国法律关注的是解雇的必要性,如果不是必须解雇,法律就不支持解雇;即便是必须解雇时,法律也要维护教师相应的合法权益。第三,解雇教师的法律依据是相对详尽、规范的,尽可能使教师的裁撤和解雇有法可依。美国法律规定要慎重对待教师解雇问题,要求确认裁撤或解雇教师属于不得不而为之的情况。法律首先维护教育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也维护教师的利益。第四,美国法律规定解雇教师时应该尊重教师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教师身体和智力上的缺陷,只要能够被雇主容忍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就不能解雇教师。第五,美国法律对公平和权利的关照非常到位,同时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给人以说话的机会,并且要求合法与合理结合起来。例如在学校解雇教师时,法律要求学校董事给教师以听诉机会,一些州要求在解雇前必须给教师补救的机会和时间,教师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要合理,法院就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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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