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美日两国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彦才
三、美日两国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1.加大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的立法和执法力度。美日两国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及分担机制的规定公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都定有操作性很强的公式,对义务教育的拨款必须依法进行。美国对义务教育的拨款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日本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及分担机制也作了很多规定,主要有《地方交付税法》、《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国库负担法》等。公式化和法制化保证了美日两国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及分担机制的规范化。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就很欠缺,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及分担机制方面的专门法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虽有一些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规定,但疏漏很多,可操作性很差。加之执法不严,使一些有关教育经费投入的规定流于形式。如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但如何保证,谁来监督实施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鉴于此,建议制订专门的《教育投资法》、《义务教育投资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有关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及分担机制等问题。使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及分担机制等问题有法可依。同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2.应进一步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方面的职责。美日两国义务教育经费在采取分权方式提供的同时,上级政府均为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提供了财政上的转移支付,而且数额都相当大。如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财政补助占美国公立学校义务教育总经费支出的55.7%;日本中央政府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财政补助占日本公立学校义务教育总经费支出的32%。众所周知,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主要靠政府,哪一级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要责任问题,必须经过科学周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在没有经过科学周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先选择了“以乡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现在又改为“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县级财政,很多属于“吃饭财政”,还有不少是“欠债财政”。我国现有1400多个财政贫困县,其中包括400多个财政极端贫困县。这些县把所有财政收入都用到义务教育上都不够,怎样靠他们起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作用呢?可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以县为主”这一决策存在失误。“以乡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就更不现实了。因此,目前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方面的职责。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3.应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美日两国都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和比例。一般情况下,美国教育投入中州政府占40%以上,州以下政府占50%以上;日本中央政府一般提供义务教育经费的51%以上,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经费的48%以上。相比之下,我国没有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使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责任模糊,无法可依,甚至相互推诿,造成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经费紧张。据教育部资料统计,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占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一直在50%左右浮动。一些贫困县的财政投入只占教育经费的30%,巨大的教育经费缺口只有靠家庭承担。于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成了政府向家庭转嫁教育经费负担的借口。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默许下,许多学校只有收取多种“学杂费”,这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因此,应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和比例。这样不但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而且有利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
4.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目标。美日两国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但不收取学费,还免费提供教科书。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收费,但实际上几乎所有学校都在收取杂费。既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收费,学校就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杂费在内。否则,“义务教育阶段不收费”的规定有何意义?法律的严肃性何在?为此,我们应尽快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应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并严格执行。以实现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真正享受免费教育。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试行了对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目前,我国应效仿美日两国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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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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