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日本中小学教师考评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赵 鑫




  一、日本中小学教师考评制度的缘起
  
  二战后,日本的社会经济在一片废墟上迅速崛起,成为亚洲率先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经济大国,其关键在于日本教育的振兴。在明治政府时期,日本就逐渐形成了“教育先行”的传统,举国上下都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进入21世纪,日本顺利实现成为教育发达国家的目标,普及义务教育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完成。2000年,高中教育基本达到准义务教育水平;高等教育的质量得到全球教育界的高度评价。日本教育能达到世界的较高水平,核心原因是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日本很重视教育,对教师的要求非常严格。要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必须在大学或研究院修完规定的学科和学分,经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许可证。教师行业在日本享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国立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均享受终身制待遇。但是,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稳固必然导致一些负面效应,例如,教师缺乏教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工作教条、僵化,等等。面对这种情况,日本为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于1958年开始实行教师考评制度。
  
  二、日本中小学教师考评制度的内容
  
  1.考评的法律依据
  日本国立和公立中小学的教师都属于公务员,因此,中小学教师都按照公务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考评。日本分别于1947年和1951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这两部法律是日本中小学教师考评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2.考评制度的目的
  日本法律规定,考评是对教师履行其职务和责任的实际工作成绩,以及对教师性格、能力、工作适应性的评价的记录。目的是促进教师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责任心,激发日本教育的活力。
  
  3.考评的对象和范围
  除了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由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指定的教员外,中小学所有的教师都是考评的对象。考评的范围包括:教师对教育工作的态度和积极性,教师对教材、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指导能力,教师的责任感等等。
  
  4.考评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定期考评”,即每年一次的法定考评;“临时考评”,即认为有必要时对教师进行的考评;“特别考
  评”,即针对试用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考评。
  
  5.考评的步骤和方法
  (1)教师与考评者(主要包括学校的校长和教导主任)会面,商讨、确定自己的教育教学目标和方向,并就完成的情况进行教师的自我评价。
  (2)教师自我评价之后,由教导主任进行第二次评估,然后校长再通过观摩教师授课进行第三次评估。
  (3)通过三次评估,再参考家长和学生的意见,综合成考评的最终结果,通知教师本人。
  
  6.考评结果的运用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规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考评的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日本文部省将教师考评的结果作为教师晋级、升职、降职、免职、表彰、进修以及调整工作的主要依据。
  
  7.考评制度中的难点
  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考评者较难真正把握和了解每位教师的实际情况,工作的动机和教育教学效果,因此难以避免考评者的主观片面性。
  日本是一个强调团体合作的国家,在中小学校,校长、教师以及学生之间是一种整体互动的关系,很难从技术上对每个教师的作用进行考评。同时,如果过于强调教师个人的作为,又会损伤集体的整体合作精神。
  
  三、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倡导建立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体系,科学的考评制度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励教师的创造性,确保新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但是,科学的教师考评体系尚未在我国确立,中小学校一般仅以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考评教师的标准,这种“重表象、轻实质;重结果、轻过程”的教师考评制度通常会将学校教育引向误区:片面追求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利于教师的专业成长,难以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最终将对新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日本是与我国一衣带水的邻邦,中日两国有着相似的文化渊源和价值取向。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考评制度对我国新型教师考评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1.完善教师考评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教师考评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日本的中小学教师属于公务员系列,教师的考评主要依据公务员考评的相关法律。我国的《教师法》第22条~24条对教师考评范围和考评结果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但对考评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并未给予说明,容易导致教师考评中人为因素的过多干扰,不利于教师考评的有序、公平开展。虽然我们无需完全照搬日本的做法,但有必要不断完善教师考评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教师考评制度的确立和落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教师考评长期、有序、公平进行的有力保障。
  
  2.鼓励教师积极自评,加强考评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教师既是被评者,又是参评者;既是考评的客体,又是考评的主体。日本考评教师的第一步就是由教师自评,使教师有机会表达对评价的要求,增加教师对考评的理解和支持考评工作的热情。鼓励教师积极自评是促进教师自身成长和发展的有效措施:一方面可以增强教师的主人翁意识,激发自身内在动力,改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消除教师对考评所持的反感或恐惧心理,使考评双方在考评过程中共同探讨,确保考评的有效开展,促进教师的发展。此外,考评过程中应该加强考评主体之间信息的协商、互动和沟通,为考评创建健康、和谐、民主的氛围,这种气氛易于考评者和教师真诚交流。在平等和谐的气氛中,教师也容易接受考评的结果,从而不断自我反省、成长。
  
  3.邀请家长和学生参与考评
  借鉴日本教师考评制度,征询家长和学生的意见,使教师考评信息来源多元化,以便考评公正、有效地开展。在征求家长和学生的考评意见时,要加强引导,让他们明确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由于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教学的理解可能带有一些主观性,所以,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应分清哪些内容可以作为教师考评的依据,哪些内容仅供参考。此外,教师要以正确的心态面对家长和学生的评议。
  
  4.合理确定考评范围,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考评结果
  考评中,要全面分析教师的业务素养和师德修养、工作过程和工作效绩、个人表现和团队合作的情况以及教师对学生的了解、热爱程度,等等。同时,还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考评的结果,不仅关注教师当前的业务素质、道德品质、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还要看教师原有的基础、工作状况和发展趋势;既要看到教师目前的具体表现,还要分析教师长期工作的整体表现和实际效果;不仅注重教师当前的工作情况,更要重视教师未来发展以及学校长远目标的实现。
  
  5.重视教师个体差异和学校集体的整合
  每位教师在人格、教学风格、职业素养和生活背景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正是由于这些差异,学校的教育教学才得以丰富多彩。我们应汲取日本教师考评过程中出现教师个性和学校集体相互冲突的教训,在考评中针对教师的个体差异确立个性化的考评标准、内容和方式,发挥每位教师的特长和优势。同时,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因此,考评制度应培养教师的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确保学校整体教育教学实力的不断提升,既尊重教师个性,又重视教师群体,使两者在教师考评中有机整合,争取教师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组织发展需求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 [日]大田尧.战后日本教育史.王智新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
  [2] 陈永明主编.当代日本师范教育.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
  [3]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主编.外国基础教育调研报告.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 张维平主编.教育法学基础.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