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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听证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建议

作者:季卫华 屈金虎




  近年来,社会对教育收费标准高、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呼声越来越响,教育收费问题越来越成为国民倍加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行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应当说确实是规范教育秩序,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遏制行业腐败的一个有效之举。它关系着对家长和学生利益的保护,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关系着教育的法治化。因此有必要对教育收费听证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
  
  实行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规范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系到对家长和学生利益的保护
  教育收费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家长和学生强制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的一种。[1]教育收费直接影响着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从宪法意义上来讲,它涉及对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它也影响着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问题。因此,实行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关系着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收费听证制度有利于将教育收费真正置于规范的约束之下,从而为治理乱收费提供契机。同时教育收费听证有利于消除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本位”思想,促进教育的制度化、民主化,推进教育的法治化建设。
  
  3.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教育关系着千家万户,教育部门的腐败比其他任何部门更能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认知。实行教育听证,能够促进民众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增加他们之间的信任,从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执。“法律程序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但有助于解决争执。”[2]听证既是合作行政模式下的典型制度安排,也具有促进合作的重要功能,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
  
  “听而不证,流于形式”,可以说是对我国教育收费价格听证的一种很好的概括,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统一的程序规则
  “程序优于权利”这是一条古老的规则,听证程序的设计必须体现民主性、可操作性以及效率性。首先要保证听证代表充分发言的机会,让他们有充分的准备,教育收费项目的立项要提前通知,要努力消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官本位”思想,不能搞教育行政部门的“一言堂”;其次要细化程序的内容,要明确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凸现听证代表的知情权、陈述权以及抗辩权等内容,要强化听证笔录对最终决定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责,特别是保证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做到不偏不倚;最后要提高程序的公开性,“公平地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3]听证要实现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2.将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相结合
  正式听证成本较高,通常必须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我国的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可先采用一些非正式听证的形式,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收费可采用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的形式灵活、简便,有利于提高听证的效率。主要包括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可通过知名网站,或官方网站就教育收费事项向公众征求意见。采用非正式听证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否则公民热情下降,听证就会流于形式。美国规章所遵循的通知和评论程序实际效果非常好,值得我们借鉴,完备的回应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⑴认真阅读每份意见,⑵对意见进行归类,⑶对每类意见作出回应,⑷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4]
  
  3.完善听证代表的选任制、代理制
  听证代表应当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如此广泛分散的利益提供代表。”[5]听证会代表通常有学生(16周岁以上)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有关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的人数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安徽省2005年正式推出的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规定,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生和家长代表可自愿报名或由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推荐产生,学校代表有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产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库,在代表库中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举产生代表。选出的代表也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从而充分表达意见,对最后的行政决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4.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作用,加强社会的监督
  社会媒体可以分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学校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通过自身的联系途径和开展的活动,对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信任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听证过程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教育收费听证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新闻媒体有权对听证的全过程追踪报道。从听证代表的遴选、选任的产生过程,到听证笔录、听证纪要,以及最后定价的考虑因素都要进行报道,从而使听证制度更加公正和透明。
  
  三、教育收费听证制度的立法思考
  
  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对立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立法模式
  我国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教育法》、《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等,近几年来,一些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有一些对教育收费听证的规定,但总体上看,教育收费听证作为一项完整的、重要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笔者认为,鉴于教育收费的特殊性,首先由教育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制定《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办法》,然后由各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立法的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从而真正将教育收费听证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教育收费听证的范围包括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高中的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的学费,制定其他教育收费标准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实行听证。
  
  2.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中的基本概念主要是明确教育收费、价格目录、学杂费、附加费等基本的概念,特别是对教育收费听证的范围要有明确界定,可采用列举的方法对必须进行价格听证的收费进行明确规定。
  教育收费价格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⑴公正原则。听证的程序布置、制度安排都要以促进公正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原则要求听证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获得平等的对待。如收费目录要在合理的期间内送交听证代表,给他们充分的准备时间。价格听证主持人要保持中立的立场。最后定价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⑵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听证制度应当实现信息、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如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容应当先期公告,不能暗箱操作。⑶民主参与原则。有效参与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听证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保证听证代表的有效参与,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凸现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抗辩权等。
  
  3.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主要包括法律依据、使用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听证的基本原则、听证的形式等内容,另外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立法技术的完善,可附加其他一些条款,如救济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等。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 [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4]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方正出版社,2004.
  [5]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北京:商务印书馆,133.
  [6]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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