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实行校长负责制后任免干部的依据
作者:孟春梅
一、符合校长负责制的含义
所谓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校长对整个学校具有管理的权力。柳斌同志曾在一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在校长负责制条件下,校长应有的管理权力包括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和校舍校产管理权。既然校长具有人事管理权,那么学校干部由校长来任免就不足为怪了。相反,校长如果没有干部任免权,那么当有些干部不称职时怎么办?校长应该报告上级,由上级来罢免吗?学校的上级是谁?是教育行政部门吗?假设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上级,那么上级认为不该罢免怎么办?只好继续留用吗?如此,校长还有没有管理权?校长还怎样全面负责?对谁负责?倒不如让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算了。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是学校的上级,那么党组织是学校的上级吗?党组织是起监督制约作用的,监督制约者能一边当裁判一边踢球吗?凡此种种表明校长任免学校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二、符合“管理”一词的定义
关于管理一词的定义有10多种,每种都以不同学派的理论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来透视管理,在不同的深度上概括出管理的真谛。既然我们谈到校长负责制,就应该依据“责任说”来定义“管理”一词,即把管理定义为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完全负责。这种定义有极强的实用价值,它所强调的是管理中的权力和责任,用“责任”这样一个法律、道德可界定和约束的概念,把管事和管人这两个方面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这个定义上说,校长具有“管人”的权力,具有让某人干某事的权力,也有让某人不干某事的权力,即校长具有任免权,他可以任免学校干部。
三、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在第三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干部任免属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它由校长负责。另外,《教育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具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他有聘任其他职工的权利,也就有了干部的任免权,而这也是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符合校长的领导职责
校长负责就是负领导职责,领导与负责是不能分离的统一体,对学校工作负全盘责任的人不能领导谁来领导?既然党组织赋予了校长对学校全面负责的权利,他就有权对不服从领导的干部予以免职,有权委任有能力的人担任领导职务,协助自己干好工作,负好对学校的全面责任,这是毫无争议的事情。
五、符合衡量校长负责制的标准
衡量真正校长负责制的标准有:①是否确立校长在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地位;②校长是否真正负起全面管理学校的责任;③校长是否真正拥有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三条标准说明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应该自主、全面地管理学校,也就赋予了校长进行干部任免的行政权。
六、符合聘任制的要求
国家在学校大力推行聘任制,作为对学校全面负责的校长,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岗位,聘任教师和行政工勤人员,而干部的任免权隶属于学校的人员聘任,所以校长具有干部任免权。
七、其他机构无学校干部任免权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而言主要职能是服务。学校党组织的作用是抓党组织的建设,抓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抓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抓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的作用是民主管理。它们均无干部任免权,唯有校长拥有才合情合理亦合法。
八、符合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为了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有权对阻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干部进行罢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全面负责,所以任免干部由他来决定,工会和党组织对校长行使力利进行民主监督和制约。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