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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中“有限宽恕制”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谌 涛




  一、问题的提出
  
  学生违纪是班主任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科学的处理,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是值得每一位班主任认真研究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依据校纪校规甚至班规,班主任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都采用发现一次处理一次,轻则提醒、批评教育,重则警告、处罚。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对经常性违反纪律的学生采取上述措施,其效果都不明显,经常性的采用这些措施,会使学生觉得无所谓,且容易使学生产生对教师的反感甚至抵触情绪,从而陷入“违纪——处理——再违纪——再处理”的怪圈,长此以往,班主任处理学生违纪的措施将对他失效。而对于一些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处理容易使学生觉得老师很威严甚至不尽人情,感觉老师不信任他,影响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形成。
  人本化教育家认为,教育的作用就是创造最佳的条件,即一种自由的气氛,以利于学生的“自我实现”。罗杰斯强调说,“只有当我创造这样的自由气氛时,教育才能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教育”。[1]在人本化教育家看来,这是一种个人中心的气氛,一种能使学生自由地选择和接受挑战并表达各种体验的心理气氛。班主任作为管理者应该是优秀的促进者,通过鼓励、关怀和提供选择机会等,满足学生的各种需要,促进学生个性的充分发展和潜能的实现。人本化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必然选择,人本化班级管理是人本化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级管理的“有限宽恕制”是实施人本化班级管理的有效策略。
  
  二、“有限宽恕制”的含义及其设计依据
  
  针对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笔者在班级管理中实施了“有限宽恕制”。所谓“有限宽恕制”是基于班主任对学生自觉改正错误的充分信任,给学生以理解与尊重,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一定的限度内,班主任给予宽恕,即不予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视同没有违反纪律的制度。
  笔者之所以实施这种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有限宽恕制”客观认识学生的违纪有其自然性。学生在学校要遵守的规范非常的多,且具体,有的学校不仅有校纪校规,甚至还有班规,对于学生在校的言行举止,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学生对所有的规范都能长久地遵守是一个非常苛刻的要求,也是一般学生做不到的,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学生的违纪有其自然性。第二,“有限宽恕制”科学认识到矫正学生不良习惯的系统性和渐进性。学生不良习惯的矫正不可能立竿见影,经常性违纪的学生其不良行为主要受不良习惯的支配。某种不良行为,多次重复,就形成了某种不良的习惯,这些不良的习惯就会在类似情境中再现,行为者也会产生愉快的情绪体验,那些经常性违反纪律的同学,在长期的学习生活中已经形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惯,这些习惯的矫正也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班主任应该给予这些同学以矫正不良习惯的时间,违纪即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而急功近利只能适得其反。第三,“有限宽恕制”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需要。在校纪校规面前,班主任违纪即处理,我们的学生只能变成一批温顺的小绵羊,不敢越雷池一步。如此教育,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和精神的培养,就不可能实现。第四,“有限宽恕制”是基于学生自我效能感的人本化管理方式。“自我效能感是一个人对自己完成事情的能力的信念。自我效能理论强调,我们完成某个目标的能力是以我们对能否完成这一目标的信念为基础的。”[2]“有限宽恕制”基于班主任对学生自觉改正错误的充分信任,给学生以理解与尊重,通过自我效能感的实现,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效果。第五,“有限宽恕制”是减少学生情绪障碍的需要。学生的情绪障碍一般发生在教师提出的要求与学生的需要尖锐矛盾时。它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非激情形式,一些学生对教师的要求故意采取冷漠、忽视的态度,我行我素,消极对抗;其二激情形式,一些学生面对教师的要求采取生硬、粗暴的态度公开对抗。而实施“有限宽恕制”能有效地减少学生的情绪障碍。
  
  三、“有限宽恕制”的实施
  
  班级管理中,违纪的学生有两类:一种是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另一种是经常性的违反纪律的学生,这种学生往往已经形成了不良习惯。在实施“有限宽恕制”的实践中对于以上两类学生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其轻微的违纪行为,如偶尔迟到一次,早操旷缺一次,班主任都给予宽恕,即不予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视同没有违反纪律。实践中这些学生无须班主任提醒,其违纪行为都可以自行矫正。当然,当班主任发现其违纪行为不能自行矫正,违纪次数变得频繁,就应该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了。
  对于那些经常性的违反纪律的学生,如经常性的早晚自修迟到;经常性的早锻炼旷缺或迟到;经常性的拖欠作业等等。笔者采用防范协约法,“所谓防范协约法是以书面形式在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建立和实施一种监督关系的矫正不良行为的方法。”[3]协约是在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充分协商并获得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只有在此情况下行为者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其自控力来矫正自身的不良行为。这些宽恕的范围是与班主任约定的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约定违纪的限度要小于其以前违反纪律的程度,并且其宽恕违纪的限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小,直至取消。在约定限度内违纪,班主任给予其宽恕即不予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视同没有违反纪律,达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不能约定,不在宽恕范围之内,超出约定范围的违纪行为不能宽恕。如:对于早晚自修迟到的,约定允许其在一周内迟到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其他时间必须按时到教室参加早晚自修,第三周开始每周允许迟到三次改为两次,第五周开始每周允许迟到两次改为一次,第六周以后取消;早锻炼迟到或者旷缺的,约定允许其一周内迟到或旷缺两次,什么时候迟到或旷缺由学生自己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不许更改,其他时间必须按时参加早锻炼,一个月以后每周允许旷缺两次改为一次,两个月后取消;对于其他经常性违纪的学生也采取类似的做法。
  在实施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班主任要作好其他同学的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使其他学生尤其是那些违反纪律受到批评或处罚的学生,感觉到不公平,班主任要作好解释工作;第二,为避免其他学生受到影响,此制度实施的范围和违纪的限度必须严格限制;第三,学生违纪免责的行为,违纪的限度,限度递减的时间,必须明确,一经约定不得修改;最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班主任也应该严格遵守约定,不能随意更改或者取消约定,对于超出限度的违纪行为,要按正常方式处理不能因超出约定,而从严处理或不能加重处罚。
  
  四、“有限宽恕制”的实施效果
  
  经过在笔者管理的班级中进行对比实验(2006年上学期的3月、4月进行常规管理,5月、6月实施“有限宽恕制”)调查反馈表明:班级学生中赞成采用“有限宽恕制”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的占调查对象的87.3%,经常性违纪的12名学生对“有限宽恕制”普遍表示欢迎。实施两个月以后,学生违纪次数总数下降了57.3%,学生对班主任工作的“非常满意”率提高了17%,学生对班主任的表示“信任”和“非常信任”的占班级学生总数的94.4%,比实施“有限宽恕制”前提高了13.3%,认为实施“有限宽恕制”后自己的“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守纪主动性增加”的占班级学生总数的86.4%,笔者管理的班级中经常性违纪的12名同学,有8名其经常性违纪习惯已经得到根本性转变,占班级经常性违纪学生总数的66.7%,其他4名学生其违纪的次数,违纪的程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从实施的效果看“有限宽恕制”易于被学生理解和接受,能够提高学生矫正违纪行为的主动性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学生能从心理上认同班主任的做法,增进了师生间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和谐平等师生关系的形成。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其违纪行为,基本可以自行矫正,经常性违纪的学生其违纪行为基本可以控制在约定的限度内,这相对于这些学生以前的违纪情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学生不良习惯不是短期内形成的,其转化和改正也将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班主任要有耐心,多进行换位思考,在尊重理解和信任学生的基础上,在和谐平等的氛围中,来探寻班级管理的良策。
  参考文献
  [1] 林方主编.人本主义心理学译文集.北京:华夏出版社,1978. 142.
  [2] [美]Robert J. SternbergWendy M. Williams,教育心理学.张厚粲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74.
  [3] 彭运石,燕良轼主编.心理学原理与教育.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0.318.
  (责任编辑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