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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见习教师制度的思考

作者:吕国富 龙 洋




  一、 我国见习教师制度的现状解读
  
  1.见习教师制度的内涵
  所谓见习教师制度是指对见习期教师进行培养管理的一种制度。时间上是指获得相应学历的申请者通过一定的审查、考核程序进入见习学校到最后成为一名正式教师的过程。内容上包括了见习教师的教学、对见习教师的指导、评价和考核,以及对见习教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职责。形式上主要是以“学校为基地”的培养模式。在我国,尚未对新教师的见习构建独立的制度体系。但一般在实施的过程都采用一年作为见习期,内容上主要也是通过学校组织的形式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实践的培养。
  
  2.见习教师制度的现状
  (1)教育法律、法规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后颁布的法律中关于教师制度内容都沿用了这一规定。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具有相应的条件的公民有提出申请获得教师职业准入的权利,相当于我国商业活动中的营业执照;职务制度是指学校根据一系列的评价标准对从教过程中的教师进行的职业评价的权利;聘任制度是指学校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群中进行选择的权利。三种管理制度中我们看到的都是评价、考核的过程,培养过程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新教师这一特殊又重要的群体的培训也被评价、考核所替代。1993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培养与培训”中虽然提到了培训,但主要表现在:①师范教育的发展:②教师培养渠道的扩大;③在职教师的培训。三个部分仍然体现出我国教师教育一贯职前职后的特点。整个条文中没有看到针对见习教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培养方案。2001年4月1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入社会全面实施阶段。但是认定工作并不是教师培养工作的结束,后面的新教师教学适应问题,发展成熟问题都将是更大的挑战。
  (2)实践层面
  我国目前在实践过程中虽然也提出了进入教师行业的人员需要经历一年的见习期然后转为正式教师,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了这只是一种时间上的过渡,于内容毫无意义。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新教师到学校之后即开始正式的教学活动,学校并未为之安排专门的辅导教师,新教师的备课、上课完全由本人独立完成,任教独立的班级,一年之后学校召集所有的教师开会举手表决是否通过见习期,而很多的老师并没有机会听到见习教师的上课或者看到见习教师任何上课材料,这必然导致在评价的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一个合格的教师的成长经历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从世界各国的教师培养情况来看,我们归纳为以下三个步骤,入职前的专业学习→入职教育→在职教育。入职教育也就是我们称的见习期的教育,这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初入实践阶段,也是新教师成长的最重要的阶段。
  
  二、 我国见习教师制度构想
  
  对于教育教学这样一个极具实践性的专业来说,从业者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和磨练。因此,没有完善的见习制度,而仅仅以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为依据的教师任用制度是不完善的。新教师教育见习制度应成为我国教师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提升见习教师制度在我国教师管理制度中的地位
  职前教育、见习教育和再职教育共同构成了教师培训的三大组成部分,但是从以上的我国教育法律的分析中看到的有关教师管理制度中却只是包含三种制度:资格制度、聘任制度和职务制度,这些都只针对结构进行了测评,选拔,未能体现出我国对教师评价过程中的培训内容,尤其是对新入职教师的培训,而提升见习教师制度地位,实现职前、入职和职后教育的结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连续性的内容体系,不可偏废,更不可剥离。入职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速新教师走向成熟,使之能够合理运用教育教学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技巧。这是新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最起码的条件。
  
  2.完善我国见习教师制度的内容
  (1)提高见习教育的进入标准
  英国教育与就业部和教师培训司颁布了《英国合格教师的职业标准及初任教师培训的要求》,其中对受训者的录取标准作了8点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在录取标准中规定:“要确保录取者获得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位或相当的资格,即获得先修学位(相当于我国专科毕业)的申请者需要证明自己至少在学位等级为三的高等教育中获得了助学分。这实质上是一种“双证书”制度的体现。德国教师进入见习期培训准入标准更高,除了“双专业”的要求之外,学生进入见习期还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且如果在见习名额已满时不再另设名额,见习者只有等到下学期再行申请。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师范教育让位于综合性的大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的程序已然启动,教师来源渠道的泛化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但是这在促进知识全面融合的同时,如果教学技能的培训跟不上,将会使更多的教育优质资源浪费,甚至出现相反的结果。2001年4月3日,教育部取消了高考中的年龄限制,这是适应我国建立终身学习型社会的需要,它意味着更多的社会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专业学习。这为提高教师的入职培训标准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我们建议在我国推行“双证书”制度,申请教师资格者在通过专业学习获得毕业证之后,必须进入教育学院或者国家认可的教师培训机构进行一年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学习,在学习结束取得合格证书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见习教师培训阶段。
  
  (2)建立以“学校为基地”的管理模式
  ①指导教师制度。所谓指导教师制度是指见习教师进入学校之后,学校根据教师所学专业和教育技能培训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为教师有选择性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及跟踪监督、检查的过程。指导教师是见习教师的主要指导者和负责人。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帮助见习教师熟悉学校环境,教育教学设施,学校的管理体系等外部环境;2)让见习教师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教学安排;3)在见习教师开始正式试讲时,通过见习教师的专业学习档案(学历性专业学习和教育教学技能学习档案)和与见习教师交谈的方式指导见习教师制定见习目标以及中途为见习教师提供教学帮助等;4)会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校校长对见习教师的见习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和考核。
  ②见习内容及时间安排。从以上对英国和德国的教师见习制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两个国家在见习的进入标准上存在一些差别,但是一旦教师进入见习期,他们都是以学校为基地,注重对新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的培养。见习期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上也较为一致。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见习内容和时间的总体构想是对师范院校毕业生实行3+1、4+1模式,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实行3+1+1、4+1+1模式,即通过三年的专科或者四年的本科专业学习获得毕业证书之后,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多加1年的教育学院或国家认可的教师培训机构的学习经历,再加1年(幼儿教育由于其内容相对简单,一年的教学时间也相对要少一些)的教师实地教学的见习期的培养,具体见习期的安排见下表(按我国现行的教学制度,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
  
  
  
  
  
  ③见习评价与考核。建立良好的评价和考核体系是保证一切制度实施的关键,英国在见习教师期间非常重视评估的作用,根据其学期情况一年的教学时间内要进行三次教学评价。德国主要通过培养最终由国家组织考试的方式来对见习教师进行检查,这既是评价也是准入。从上面的内容和时间的分配上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建立两次评价是合适的。在整个见习期我们建议进行一次评价、一次考核,评价主要由实习学校教务处会同相应学科负责人通过组织的实习教师上公开课、教育科研等情况在综合指导教师的意见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见习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技能和科研能力几大部分构成,其中既有形成性评价又有定量性评价,考核则是在见习期结束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会同学校教务处、指导教师对见习教师的整个见习过程进行最终性评价,考核的内容比评价更为全面、具体,要求指出教师的优点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形成考核报告,由见习教师和学校校长签字确认。连同评价报告送交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再根据评估考核意见决定是否授予教师资格证书。见习评价与考核是教师见习的最终环节,它是教师能否顺利通过见习,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关键。
  (责任编辑 刘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