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体育课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分析

作者:葛安源 丁金美




  体育课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环节,但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多方讨论的焦点。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把学校的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责任划分上尚存在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笔者身为体育教师,并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对此作简要分析,仅供读者讨论和参考。
  
  一、 过错分析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造成伤害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这也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在造成伤害事故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包括教师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和侵害学生的过错。
  
  1.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伤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教师或学生殴打受害学生致其受到伤害。
  故意在体育教学中存在的情况不多,主要表现在教师故意直接的对学生人身造成侵害的情况以及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学校一般不存在故意,即使明知场地、器材需要维修仍然怠于尽维修义务的情况下也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学校的过错也仅在于此,本文对此问题暂不作讨论。
  
  2.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至造成伤害事故,如教师应在课前检查器材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认为没有问题而未检查造成伤害事故。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主要原因是过失,主要包括教师的过失、侵害学生的过失等情况。
  根据对教师、学生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可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对一般人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如教师带领学生做准备活动不充分而后进行剧烈活动时造成伤害事故,教师则是一般过失,因为教师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没有谨慎注意到准备活动的程度。学生方面出现的一般过失,如个别学生过于兴奋,动作过于剧烈,存在危险性,经教师提醒仍未改正而造成伤害事故。此时的学生经教师提醒应认为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如学生在练习投铅球时,明知有危险而没有按教师要求而乱投,造成其他学生受到伤害。另外还要注意学生年龄会影响到对学生注意义务的要求,对年龄过小的学生(一般指十周岁以下)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因他们不能认识到潜在的危险。在此讨论过失的种类是因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行为人承担责任上会有所不同。
  
  3.教师义务
  教师作为体育教学的主导,对其应提出较高要求,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此不得不提出对其应尽的义务要求即应履行的职责。
  (1)告知义务
  应告知的情况包括:严格的纪律要求;练习时的要求与注意事项;学生自我感觉的报告;学生病史及特异体质的报告;学生对体育设施出现异常的报告等。
  (2)严格检查义务
  应检查的情况包括:着装的检查;学生气色及状态的检查;场地、器材的检查;学生运动指标如脉搏的检查等。
  (3)合理组织义务
  合理安排运动量和强度;合理组织调动队形;合理分组练习;安排做好保护和帮助;做好示范和讲解;个别指导与纠正等。
  (4)严密关注义务
  需严密关注的情况包括:潜在危险的及时预见及制止;学生练习时的气色和状态;学生练习动作的准确与否;违反纪律的及时制止;个别兴奋学生的提醒与指导;个别调皮好动学生的特别关注等。
  教师如果未谨慎履行以上义务,导致发生伤害事故将承担过失的过错责任,至于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此未提出对学生的义务要求是因为学生是在教师严密组织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笔者认为不必提出具体的要求,但如果学生不听教师指挥,漠视教师的劝阻与制止,严重违反纪律,只要教师尽到了管理责任,学生自身出现的伤害事故将由自己承担或者对他人承担个人责任。
  
  二、 责任构成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是行为人责任承担的主观因素,也是前提条件,如前所说,只要行为人具备故意与过失就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行为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但影响承担责任的大小。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责任的分担。
  
  2.出现了伤害事故
  主要指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当然也存在学生心理、精神受到伤害的情况。这是构成责任承担的客观要素,是必备的事实条件。学生受不到伤害或伤害较轻则无论过错程度大小都不会出现责任承担问题。此处的伤害较轻主要是指体育课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的一些诸如擦破皮、扭伤脚等轻微伤害。
  
  3.伤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伤害结果与过错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伤害结果是行为人过错行为必然引起的。因果关系是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但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往往一个伤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可能有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据过错行为对伤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断,由此决定各个过错行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则是根据过错行为是否与伤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加以判断。直接原因直接产生伤害结果,与结果具有必然联系;间接原因一般只是伤害结果发生的偶然条件,不必然产生伤害结果。因此,直接原因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间接原因的过错行为就需要根据其在伤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如在体育课上甲学生对乙学生殴打造成了伤害结果,甲的行为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教师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是间接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三条是责任构成的必备要素,缺一不可。不要认为出现了伤害事故就要有人承担责任,有些伤害结果的发生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造成无人承担责任伤害的两个主要原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现象,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是指纯属意外的客观情况,如学生意外摔倒造成伤害等。在体育教学中出现意外事件造成伤害的情况比比皆是、防不胜防。学生在比赛的情况下受到的伤害绝大多数应认为是意外事件。另外,学生自己故意违反纪律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则由行为者自负,如学生不听教师劝阻爬到树上摔下造成伤害。
  
  三、 责任承担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体育课发生的伤害事故刑事责任的存在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并且还要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才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根据致害者的年龄来确定。行政责任也是在发生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者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也应包括在内。在此主要讨论责任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如果是故意造成学生受到伤害一般要承担个人责任,就是说由致害者自己承担责任。过失也要责任者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责任承担在存在单独过错的情况下很容易确定,但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则要根据责任者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承担份额。
  在教师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再根据教师的过错程度予以追偿。此处的追偿笔者认为应只对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教师予以部分或全部追偿。学生过错导致伤害事故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体育教学中,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学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环节。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盲目以金钱赔付的方式了之,更不能一味推卸责任,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以协商或诉讼方式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刘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