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质疑考生签订诚信协议

作者:王爱苗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了刹住考试作弊歪风,教育部决定“从2004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开始,在考试前,每个考生都要签订承诺考试诚实守信的协议书”。这不由使人们联想起曾流行于政界的类似做法。如,保证某项目按时完成的责任状,保证不违反某种要求的责任书,等等。客观地说,这种形式对于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的多,有的没有完成责任状中的目标也无人追究,有的出了问题仍不了了之。
  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推动工作时,不是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而是在摆花架子上费心思。谋划工作,首先考虑的不是效果如何,而是如何使做法花哨些、新鲜些,从而向上汇报有说头儿、电视报道有看头、年终总结有写头,签订责任书时信誓旦旦,真正落实时得过且过。这已成为一些人谋划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倾向。其结果必然是形式主义泛滥,各项事业受损。大量事实说明,一项工作的效果如何,方式方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动真的来实的。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没听说哪个地方搞层层签订责任书,但从上到下,只要工作不力或有违纪违法行为,就迅速从重处理,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工作力度,赢得了斗争胜利;而多少签过质量责任状的工程,却是豆腐渣工程;多少签过廉政保证书的人,却是腐败分子……
  再回到考生签订诚信协议书这件事上来。当然,教育部确定让考生签订诚信协议,其出发点是好的,考试歪风确实应该下大力整治,但让考生签诚信协议的做法却值得商榷,效果也值得怀疑。
  从签订协议的内容上说,考试诚实守信是对学生的起码的、必然的要求,根本就不应该成为协议的内容。让学生考前签订诚信协议,如同让顾客进饭店前签订吃饭后一定买单一样多余而可笑。从签订协议的形式上说,协议应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的,那除学生之外的另一方是谁?如果说另一方是教育部门,那其与学生签订诚信协议从道理上也是说不通的。从签订协议的效果上说,这个做法无疑会对考生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但绝不可高估。刹住考试歪风的关键,还是教育部门是不是真有决心,是不是抓牢抓死。其实,学生在考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完全可以用考场纪律来规范,根本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用协议来约定。考场纪律乱不乱,关键在于纪律执行得严不严。开除一个作弊的大学生,作废一份作弊考生的试卷,比签订一万份诚信责任书的作用还要大。如果高考开了签协议这个先河,那么大学、中学、小学就会纷纷效仿,搞不好就会成为一场席卷教育领域的闹剧。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形式主义对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甚至比作弊本身还要严重。
  为此,考生签订诚信协议的做法值得推敲。
  
  (责任编辑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