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公立中小学转制中的公平问题
作者:冯 帮 李源涛
一、 转制学校的缘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大众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和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尤其是对受教育的追求,也显得比以往更加关注。这表现在:不仅仅满足于一般的普通教育,而且渴望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让子女上名校、重点学校已成为大多数家长的共同心声。但是政府却无法让所有受教育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因为当需求的欲望无限膨胀而资源又有限时,资源就呈稀缺状态。教育资源也不例外,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得到,因为其分配是带有排斥性的。我国的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资源匮乏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单凭政府来支撑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会导致效率低下,而且也超出了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怎样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怎样有效满足大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对现有办学体制的改革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举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1996年,在《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此后,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和1998年颁布实施的《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中都明确表示允许设立“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转制学校也就以“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的形式出现在了世人的眼前。
二、 转制学校引发的公平问题及其危害
10余年来,转制学校数量已达千余所,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理想的成绩。
公立中小学转制对原有传统办学模式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作用,增加了优质教育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受教育者的择校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人文思想;“转制”带来了办学经费筹措的新方式,改变了单纯依靠政府教育投入的格局,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得教育经费投放更加有的放矢,提高了教育投资效率;对学校而言,扩大了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了办学资金上的保障,极大地改善了办学条件,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层次因此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效改善了学校管理机制,改变了教师和家长的教育观,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公平问题,引起了学生家长、政府部门和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以保定市某中学为例:该校在新生入学条件上采取“双轨”招生,即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招生政策,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考生入学条件上,计划内的考生不但要求学习成绩好,而且家庭经济条件也要比较好;计划外的考生对学习成绩的要求则要相对低于计划内的考生,但交费要相对高些。2005年至2006学年度,该中学计划招收600名初中新生,要求所有新生都缴纳一笔数额较高的学费,其中70%属计划内的,一次性收费5700元;30%属计划外的,一次性收费9000元。据了解,保定市区像这样的小学毕业生每年有8000人左右。而现在这8000多个家庭都要为自己孩子要不要上公立转制学校大费脑筋,上学问题再一次成为了保定市民谈论的热点。这一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深思。
不可否认,“转制学校”给一部分家庭子女提供了享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但这些家庭中绝大部分都是比较富裕的。有人用五等分测量方法对我国城乡合计的居民家庭收入差距的测算表明,我国最贫穷的20%的家庭仅占有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却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否则他们也就交不起如此高额的学费。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那些贫困家庭,即使他们的孩子能考出好的成绩,也未必能进入这些优质的转制学校,因为考试分数所起到的区分作用正在逐步减弱,最终决定自己孩子的教育获得还要考虑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否雄厚。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先赋型社会资本”(个体所不能选择的基于血缘关系上的社会资本)都远不及那些富裕家庭,哪怕学费再低廉,对于那些贫困的农村家庭来说也是很难有支付能力的。更何况是提高学费,贫困生的入学门槛越来越高,更多的入学机会则向那些富家子弟倾斜,从而导致大部分贫困家庭子女被“拒之门外”。这样的做法是极其不公平的,既违背了“公办民助”办学体制的初衷,也导致了教育不公平,其表现形式包括多个方面,但由“转制”所引发的教育不公平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受教育者的公平问题。公立转制学校一般都是借助于重点学校的知名度,利用这些知名学校的无形资产和影响力,实行“双轨”招生,借以收取高额学费,进而达到为学校创收的目的。针对这样的招生方式,许多家长和社会人士纷纷表示质疑,因为它很容易导致“有钱人就上好学校,没钱人只能上差学校”,“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录取方式所发挥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取而代之的是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而有相当部分的优秀学生却因家庭贫困而被拒之门外。在这种条件下,再提“教育平等”已没什么实质性意义了。
教育平等指的是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前者的基础在于社会的政治制度,它从形式上决定了人们获得教育机会的可能性;后者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它从实质上决定了人们获得受教育的现实性。从历史上看,人们最初追求的教育平等是教育权利的平等。教育权利平等指的是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有均等的享受教育服务的权利,并不是说政府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上自己所想上的学校,因为资源毕竟是稀缺的,教育资源也不例外,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但我们这里探讨的是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它不受家庭、个人收入差异所支配,政府承担整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开支费用,它从法律上规定了每一名适龄儿童都有权利接受这一教育。当然实际上我们还远没有做到这一点,至少目前是这样,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有关,也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有很大的关联。面对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要想办好整个义务教育事业,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但问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实施“转制”是否合适?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财政投入不足?是否会一定受到大多数人的欢迎?能否确保绝大部分优秀学生都能踏入优质学校享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而不会因交纳不起高额学费被拒之门外?
需要说明的是,追问这些问题,并不是要对过去的政策进行讨伐、批判,而是基于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如何修正、完善这些政策,使之更好地促进基础教育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个方面是办学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自公立转制学校出现后,现有的办学体制就呈现出公立学校、民办学校、转制学校共存的三元办学体制。理论上来说这样一种局面是有利于三者之间互相竞争的,从而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但前提是它们要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就当前实况而言,至少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不认为是这样,其中,尤以民办学校的反对之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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