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学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及其法律思考

作者:孙佩瑜




  当前,随着教育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更多地将注意力投向与教育教学实际、与教育法律关系相关主体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问题上[1]。研究者也不再停留于对教育法学学科抽象理论的纯思辨性和学术性的探讨,而是将研究的焦点定位在各教育相关主体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上[1]。在这其中,作为教育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的学生,其合法权利及其保护问题正在受到广泛的关注,与此相关的研究也在向纵深拓展。本文拟以学生合法权利之一的隐私权作为议题,探讨教育管理中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关的一些法律思考。
  
  一、 学校管理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解析
  
  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作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双重主体身份:作为受教育者,学生
  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对象;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学生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并通过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一般公民权,学生的隐私权即属此项权利之列。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项人格权。作为现行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公民的法定权利,学生的隐私权及其保护理应受到学校管理者的重视并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予以体现,然而事实上,学生的隐私权不受尊重甚至被学校管理者随意侵犯的现象绝非只是偶然的或是个别的。
  基于法律层面权利保护的视角审视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我们不难发现学校管理行为涉及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主要为如下几方面。
  1.随意公开考试成绩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现实中不少学校为了激励学生相互竞争,习惯于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其排序。事实上学生的考试成绩应是检验教学状况的一种发展性评价,而非公开性竞争的杠杆与工具,考试成绩是学生个人生活中的一项信息内容,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当前,在学习成绩成为对学生最主要评价标准的社会环境下,成绩的随意公开对于部分学生尤其是差生来说可能会使其丧失自信与自尊,直接降低社会评价,并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把尊重学生的分数隐私权写进法律,承认学习成绩属于学生的隐私范围。例如在瑞典,法律规定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对学生的一种歧视,是违法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学校在教务管理中不适当地随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2.通报批评违纪学生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长期以来,学校对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在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后,一般都是将违纪学生的姓名、主要违纪事实以及学校处理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向师生公布,进行通报批评。近来不少专家与学者对“通报批评”做法的适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学校的这种指名道姓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极易对被处分学生的隐私造成现实的侵害,事实上也有不少学生以学校的通报批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2]。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学生存在违纪事实,就将学校对其处理的一切手段都视为适当的与必须的。学校依法处分学生虽然事关学校管理的公共利益,但学校此举的目的是在于教育学生,使其能改过自新,而非曝受处分学生之丑,将其不愿也无需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事实上,学校在公告违纪现象时,只需注意所采取的方式,如不明确违纪学生姓名、不将一些与教育目的的达成无关的违纪行为的细节予以公开等,既可既维护学校管理的公共利益,达到教育违纪者和其他学生的效果,又可保护受处分学生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3.处理学生恋爱问题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尽管我们都认识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建立与发展恋爱关系毫无疑问是弊大于利,然而学生恋爱问题确实属于其隐私的范围,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是不应当受到他人包括学校管理者的干涉的。在学生恋爱问题上学校管理的要则在于教育和疏导,而不是依靠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实践中学校以公开点名批评或者让学生公开承认错误的方式对待恋爱中的学生是不恰当的,也是侵犯学生隐私权和名誉权的。
  4.不当使用监控设备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事实上,学校出于安全保卫和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适当使用监控设备是合理的,是学校行使其内部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使用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的合法要件:其一,安装监控设备的目的只能是为了维护与保障教育管理的正常秩序;其二,安装监控设备的合适地点是在教室、图书馆、食堂等这些学校的公共场所,而不是类似于厕所、宿舍等学生个人生活的私密场所;其三,学校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将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告知学生,以避免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泄露自己的隐私;其四,通过监控设备形成的信息应该合理使用,学校不得出于正当管理之外的目的利用这些资讯。实践中学校使用监控设备违反了上述合法性要件,公开或泄露了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信息资讯,侵扰了学生的生存领域,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5.不当披露学生个人健康信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机体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需为他人所探悉。公民个人所患疾病及治疗状况等信息在无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认定为隐私的观念正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这是因为不当披露患者的疾病会让他们受到周围人的歧视、误解甚至排斥,并因此给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诸多障碍。个人健康状况的信息不被不当披露对于在校学习的学生来说同样也是适用的,当然前提是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现实中某些学校未经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许可,也并非出于维护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需要,擅自公布了学生所患有的疾病、身体部位的缺陷等信息,造成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不应有的歧视,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二、 学校隐私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探究
  
  发生学校管理侵犯学生隐私权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文化传统与管理理念的因素,又不可忽视立法层面的现状,需要我们从多个视角进行深入的探讨。
  1.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对公民隐私权的漠视
  历史的积淀是沉重的。中国文化传统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是与作为公民隐私权保护之根基的“以人为本、权利本位”的意识相抵牾的。我国文化传统对监护人以及公共管理机构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一直持宽容的态度,对公民个体的维护隐私利益、保障人格尊严的殷切期望漠然视之。事实上,隐私权作为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认识不断完善的产物,从世界范围看已被纳入现代文明并直接受到人格权制度的调整与保护,有的国家甚至已通过宪法性文件赋予其不可限制与侵犯的法律特性。然而在民族性与法律传统独具特色的中国,要真正树立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性保护,尚缺少文化上的本土资源[3]。尤其是历经几千年封建专制和文革特殊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民族心理,至今仍然深深影响当代中国人的权利观,对于从外国法律制度中移植至中国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类型,要将其从法律的文字规定变为社会中人人尊重的权利,无疑还有待时日。由于尊重与维护公民隐私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公民法律意识还远未形成,这就使得学校管理在保护学生隐私权的问题上缺失了必要的外部客观环境。
  2.学校管理“秩序至上”的价值观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管理一直信守秩序至上的基本原则,在实施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忽视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学习者和一般社会公民在学校教育生活中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缺失对学生合法甚至是基本权利的应有尊重。在考察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基本行为类型中我们不难发现,学校实施此类行为主要是出于管理的便利性和工具性以及对秩序维护有效性的考虑。在“秩序至上”价值观的指引下,学校管理不可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生存状态和权利形态,管理规则的创制与管理行为的施行也不可能真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理解与尊重学生的权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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