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8期

对构建我国考试申诉制度的思考

作者:杨继龙




  一、 什么是考试申诉制度
  
  要弄清楚什么是考试申诉制度,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按不同性质可分为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和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前者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后者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由此,我们认为,考试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它是考生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考试申诉制度是指考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法律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制度。
  
  二、 构建考试申诉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考试申诉制度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目前,各级考试组织机构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章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说,考试组织机构具有考试违纪处理的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与考生间形成公法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就决定了考试组织机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考生则处于从属或服从的地位,双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对等。考生在违反考纪时,考试组织机构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考生的考试权。对考试组织机构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考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申诉途径加以解决。考试组织机构由于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常常将其作为寻求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且考试组织机构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考生的权利。考生慑于自己的名誉及将来发展,也往往不敢对抗考试组织机构的权力。从考试实践来看,在考试管理领域,体现在静态的考试规章制度中和动态的对考生的管理和处分上,存在着大量的侵犯考生权利的行为,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如将考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一些会影响到考生的名誉、人格的行为,公开张贴于曝光台,或点名公布等,都根源于这一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考试申诉制度建立后,考生对于考试组织机构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时,或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可以通过申诉解决,这样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构建考试申诉制度有利于增强考生法制观念
  考生要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必须对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深入的学习,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进行深刻的剖析反省。考生申诉处理部门接受考生申诉,并对其申诉理由和意见进行调查取证与答复的过程,既是跟考生保持积极的面对面沟通的过程,又是再一次与考生一起,鼓励考生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帮助考生学会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分析事物,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考生的法制意识、公民意识的过程。
  3.构建考试申诉制度有利于促进考试组织机构加强考试管理
  考试申诉制度的建立,淡化了考试管理者与考生的上下级界限,确定了考生与考试组织机构在权益上的平等关系,使考生在客观上拥有了对考试管理制度进行评议,对考生申诉进行讨论和形成复议意见的过程,也是对现有考试管理制度的一次重新审视的过程,可以帮助考试组织机构克服习惯性的思维定势和盲目坚持传统的做法,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增强考试管理行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也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促使考试组织机构对“违纪考生”进行谨慎调查后,再作出合理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考试组织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蓄意打击报复等行为,造成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 构建考试申诉制度的可行性
  
  1.从法律上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考试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考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的考生申诉制度没有形成法律法规,但相关法律条文为其建立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基础。如《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等等。
  2.从实践上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考试申诉制度的现实条件
  从实践上看,相关申诉制度的日渐成熟,为建立考试申诉制度提供了现实条件。如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建立了教育申诉制度,其中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许多学校进行了校内申诉的尝试,受到学生及家长的欢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例证是浙江大学1999年11月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理学生的咨询和申诉。这些成功的实践,为我们建立考试申诉制度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考生申诉属于行政申诉的范畴,因此,我们在建立考试申诉制度时,可以吸收行政申诉的经验,大胆吸收民事诉讼中相关程序性规定,突出对考生权益的保护。
  
  四、 对构建我国考试申诉制度的思考
  
  1.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目前,我国考试立法严重滞后。仅仅出台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而且对于违规学生的处理只有笼统的寥寥数语。随着考试门类与日俱增、考试范围日益拓宽,仅靠这一处理办法,难以适用于众多的考试,而且仅用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也不可能统一所有考生的认识,更不能切实保障违规考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加快完善我国考试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法》,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考生申诉机构——考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考试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其主要规定应包括:申诉主体;申诉条件和范围;受理申诉单位;委员会人员组成、人数及职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时效等等,考试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此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使考试组织机构在行使处分权时真正有法可依,而违规考生在申诉时也有法可依。
  2.规范程序,处理公正
  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程序是法治的保障。为了避免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公正的程序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它能为违纪考生合法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关于申诉的基本程序一定要规范。具体来说,包括告知、申辩、申诉、听证、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对于其中每一项程序还应明确具体的要求。如规定考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考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考生申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保障考生的申诉权利。对违规考生处理程序的规范,必将极大地完善考试领域的相关制度,使之更为公正、合理。
  3.强化素质,提高管理
  从考试管理实践来看,个别考试组织机构在处分考试违规学生的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大、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等违法行为,这不仅侵犯了违规考生的合法权益,导致考生和考试组织机构之间产生法律纠纷,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试组织机构的声誉,对考试组织机构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满足现代考试组织机构管理实践的需要和依法治考的基本要求,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管理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要求他们尊重和保护违规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恰当行使对违规考生的处分权。使他们明白处分违规考生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纠正错误行为,给当事人和其他考生以警示和教育,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也要重视对考试违规考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做到了对考试组织机构处分权与违规考生申诉权利的正确行使,才有助于维护考试的权威,推动考试管理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考试申诉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考生的合法权利。它要求是以考生为中心和归宿,以尊重和保护考生权益为核心。它的建立是“以生为本”理念在考试组织和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其意义不仅仅是给考生一个申诉的机会,而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考生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应该将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以确保考生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
  
  参考文献
  [1] 杨学为,廖平胜.考试社会学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 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3] 赵立涛.论高校考试违规学生的救济途径.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2).
  (责任编辑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