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思路

作者:常凤亮 张兆坤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民主性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性之一,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在科学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中,教职工大会制度应是根本,应是全部制度的基石。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一、 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制度设计者预想的作用。在有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本就没有形成制度,仅仅是学校领导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不得已上演的一出戏而已。例如,山东省新泰市某中学的杨老师说:“我参加工作十年,教代会只开了一次,还是什么第九届教代会,也不知道前八届是何年何月召开的。”有的学校,教代会虽然能按时召开,但在学校的管理实践中,并未发挥其法定的职能。如河南信阳某高级中学的史老师说:“学校领导发现有一些计划、方案和制度在教代会上会通不过,后来他们就不再把有可能通不过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提交教代会讨论,而是采用所谓通报的方式,即向教代会通报一下就付诸实施,根本不经教代会通过。”一项有关教师聘任的调查显示: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聘用合同的制定和修改……教师甚至不清楚本校聘任教师的方法。”[1]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在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中,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一直都是把教代会作为审议机构来看待的,因此,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缺乏刚性。二是制度不规范。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没有真正制度化、法律化,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职责作明确规定。目前中小学管理实践中只能根据《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参考1985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出本省市或本校的工作规范,如《辽宁省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3日发辽教工字[1991]13号)、《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教代会制度》等。
  因此,中小学教代会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依赖于校长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强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就大,反之,在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教代会作用就小甚至名存实亡。
  
  二、 以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普遍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尽管很多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其法定职能没有得到依法行使)。所谓教职工代表大会,顾名思义,就是由教职工选举代表组成的大会。代表制或称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是当无法实行直接民主或实行直接民主成本太高时而作的变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我国13亿人不可能人人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所以,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代议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样,在学校,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所以也只能实行代表制。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中小学,没有实行代表制的必要,因为我国中小学校的规模,教职工人数大部分在200人以下,没有必要实行间接民主。在中小学校实行代表制,不但增加了民主管理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教职工意愿的真实表达。例如,据调查,山东省新泰市某高级中学第九届教代会的代表构成是这样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各教研组、各备课组组长是当然成员,剩下的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不足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会议的召开过程被参会的老师们形容为认认真真走过场。校长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分组讨论,收交提案,闭幕。有的老师说,如果说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公费吃了一顿饭,每人发了一个纪念包。
  为了更好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笔者建议在中小学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之以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更重要的是本质内容的变革,那就是要提升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改教职工大会由审议机构为权力机构。
  
  三、 将教职工大会由学校管理的审议机构改为权力机构
  
  关于中小学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校长负责制的倡导者、教育专家萧宗六教授曾特别撰文说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支部和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须明确。党支部不再是决策机构,教代会不是权力机构。校长、党支部、教代会三者之间,不是‘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不分主次,而是以校长为中心。” [2]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教委副主任、国家总督学柳斌同志也曾明确指出:“实施校长负责制,教代会的职责是负责评议或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而不是学校的权力机构。”[3] 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被规定得较窄,且不详细,不具体。首先,教代会只有评议和审议权;其次,何谓重大事项,在教代会制度中也规定不详。
  众所周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权力应比较大,与此同时,对校长的权力予以制约便显得尤为重要。
  从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实践来看,正是由于对校长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有些学校的校长负责制已经沦为校长专权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必须对“校长绝对权力”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
  第一,校长的绝对权力必然造成人治祸患,必然挤压和侵夺教职工的民主权力。
  第二,绝对权力产生官僚主义。
  第三,绝对权力产生腐败[4]。
  要避免校长负责制发展为校长专权制,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发展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那么,具体应该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呢?笔者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应该以中小学教职工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具体模式可以参照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模式。这就要求提升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扩大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将教职工大会由审议机构改为权力机构。
  参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模式,笔者认为,新型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下的中小学教职工全体大会应具有以下职权。
  1.建议权。即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予以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报告制”的建立是对教职工校务知情权的一种尊重,是民主法制社会“人本管理”理念的体现。为此,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一套运作程序,首先规定教职工大会期间,行政各部门做工作报告的方式方法及教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方法;其次要注意结合校务公开,做好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2.通过权。即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聘任制)、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为保障通过权行使的有效性,理应建立相应的“通过制度”,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内容、方式、方法、责任措施等作出程序性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行事。如,在内容方面规定,对学校重大问题,学校行政领导应在草案出台之前征询教职工大会或其工作机构——教育工会的意见,草案出台后,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未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不得实行;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规定必须由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才能实行;并对可预料的民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规定相应的协商措施和责任追究措施,如“一旦出现经过学校行政和教职工大会之间反复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经学校党委批准,校长可试行一个阶段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或同意继续执行,或作新的修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