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也谈教育中学生权益的维护

作者:陈 杰




  维护学生权益至少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什么是学生的权益?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教育中多似是而非的问题,同样的理念,同样的出发点,采取的教育管理的思路和举措也可能会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孰是孰非,需要我们用理性用智慧来剖析和把握,也许当我们既坚持教育的理想又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平心静气的心境来分析、权衡教育中的问题时,对一些有争论的教育问题会有新的理解,对问题的解决会有更多的路径和方式的选择。
  
  一、 维护好学生权益需要有理性的取舍
  
  “要维护学生权益”,此类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问题是,权益、权利的保证和行使是要得益的(得益主体自然指学生),而“权”与“益”是否必然一致,这在逻辑上显然是否定的。当“权”与“益”不一致时,我们还能简单地说“这也是学生的权益,我们要维护”吗?接下来的问题是当“权”与“益”不一致时,我们应该争“权”舍“益”还是弃“权”取“益”呢?这在教育本身的事件中(或不涉及人格尊严等性质的事件中),无论是从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角度,我们都应倾向弃“权”取“益”。那么,我们又该拿什么来评判某一事件的“权”和“益”是否不一致呢?这就需要我们追溯到更深层的问题——事件处理的目的。教育的核心是人,教育是培养健康人格的事业,教育事件处理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换言之,衡量事件取舍的根本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对此,有人可能会生出一个疑问:某一教育“权利”的不给保证或学生受到劝导、教育而放弃,是否会带来学生“权利意识”的削弱,“个性张扬”的受挫,“自主性”的下降,进而影响到其健全人格的形成呢?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其学习、生活的集体性而在管理上需要注重集体的利益导向,还在于“修身养性”对成人是境界,而对这个群体则是任务和使命,对学生个人如是,对学校亦然。把知识教育看得过重,把人格教育看得很轻的现象,是学校急功近利简单化行为下的对教育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基础教育这个特殊阶段中的学生,一般公民不受法律约束的一些行为,如喝酒抽烟、着奇装异服、佩首饰携宠物、蓄长发(男生)染发剃光头等,是行为规范所禁止的。对此,学生应该自律,学校应该管束。我们常说的学校应努力创设适合学生的教育,那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人,培养人,履行好职责,而并非对学生放任自流。否则,不仅家长不答应,而且对社会和国家而言,学校也是失职的。
  一个典型的热点事例是学生带手机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对学生带手机到校作出明令禁止(有些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限定条款),“法无禁止皆可行”,可行是不是就需行、应行、必行呢?学生在校带手机之利是可以被替代的,而且说到底,手机不是学生的必需物品,而学生在校带手机之弊则是基层教育工作者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短信谈情说爱,传播黄段子,听“带色”语音信箱而“乐”不思睡,课堂上忍不住拨弄手机……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权益观,能正确对待个人权利的行使,有所坚持,有所放弃,这恰恰是对学生权益的本质维护。
  
  二、 维护好学生权益应十分注重教育过程
  
  对待学生带手机的态度和对学生手机处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教育的过程,而过程的优化,其实就是对学生权益的最好维护和保障,维护学生权益岂待学生受侵权之时!大而言之,学生时代就是一个专门接受教育的过程,广而言之,教育的因素(场所、人员、内容、时间、管理等)对学生造成的影响就是教育。简而言之,教育就是过程。自然,这个“过程”,决不只是时间意义上,而是思想观念意识和行为举措责任心上,是为了优化学生自主生成的过程。因此,过程的优化,首先需要我们强化“身份教育性”意识,将教师的教育行为和角色意识拓展到整个校园生活中。教育需要通过自我教育才能实现,而自我教育则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和潜移默化性,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客观上不只局限在课堂上或在教育者履行职责时,事实上只要身份对接,就没有了时间、场合的限制,甚至,也许在教育者认为非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履行岗位职责时的影响更大。就这个意义而言,教育者有了教育者的身份,或者说选择了教育者人生,就注定得时刻注意为人师表了。对此,前苏联教育家加里宁早已有精辟的阐述:“教师的世界观、他的品行、他的生活、他对每一现象的态度体验都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全体学生。”
  同时,我们不能不更加注意与学生有关的各种场合下的处事态度和方式方法。教育教学管理和校园生活中,无不凸现着“教育该维护什么”这一问题,我们的一些管理思考和举措其实正是源自“教育该维护什么”的思想倾向。如果一所学校的管理者认为课余时间,学生行为是不该受场所制约的,那么,这个学校下课时必定到处“莺歌燕舞”;如果是认为课余学生可以有各种生活选择,而教学楼作为学习场所,主要应维护需要学习者的学习权利,那么,这个学校即使课间学生均休息,教学楼仍然会保持一种相对的恬静。“教育该维护什么”是一个我们必须经常思索、深入思考和把握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管理决策和细节管理,影响着学生的处事态度乃至人格的完善,是忽视不得的教育过程。教育过程的优化,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教育形式和内容的完整性和多样性问题。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的确是存在的,尤其是中学阶段。这一方面由于德育效果的迟效性和社会评价的非专业性,给予了教育者和办学者一种可以“投机取巧”的时空,进而退化为一种思维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也有教育者和办学者的思想认识问题,内心下意识地将智育和德育对立,认为搞学校文化建设是空的,搞教育活动是浪费时间、“不务正业”,把 “学校教育”浅化狭化为“学校教学”,这实际上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思想,是一种教育“偷懒”行为,缺乏对教育的敬业精神和教育的使命感,是对学生人生的不尽责,是一种对学生权益隐性的侵害。
  
  三、 维护学生权益怎解两难选择
  
  有一个两难选择是这样描述的:有八个小朋友,一起到一铁路上去玩耍,一个小朋友选择了一段已废弃的铁轨玩,另外七个选择了另一段需通火车的铁轨玩,火车来了,扳道工傻眼了,如果按正常操作,七个小孩子的生命瞬间就结束了,如果为了救更多的人,扳道工必须选择非正常处理——借道已废弃的那段铁轨,但这样的话,那个小孩却要为自己的正确选择而付出生命代价了。
  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学校也经常会面临两难选择,虽无上述选择之残酷,但却也是很棘手的,学生间的非正式侵权情况就是其中的一种。在校学习是要讲究学习环境和课堂风气的,对学生教育是要讲究校纪校风和班风班貌的。尤其是普通高中,还担负着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的责任和家长们的殷切期望,有升学竞争和社会评价的压力,学习风气的建设和学习环境的保障显得更加现实。但如果有学生严重侵害这些风气、破坏这些环境而且屡教不改呢?这样的假设在教育实践上是成立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多数情况下,经过学校和老师的不断努力能有所转化或抑制,但也会有屡教不改的学生。我们认为,这类学生的所作所为,因为严重影响着学习风气,破坏了学习环境,是对其他学生享有良好的学习环境权的侵害,是一种学生间的非正式侵权。受侵害的学生家长自然是要指责学校或要求转班转学,也希望学校能对这样的学生采取断然措施;教师自然也要责怪学校不作为,使自己的教学工作受影响。而学校呢?却是有苦说不出:听之任之,挨一日算一日吧,日子自然也能过去,但终究是风气受侵,只能算是一种得过且过的状态,不能算作一种境界,而教育工作是要求境界的。但若对学生作出离校处理,一则会被指责为剥夺了这类学生的受教育权,二则一些地区在学籍管理中对普通高中也是有不准“开除”、“勒令退学”的规定,所以就是想用这种措施来约束学生也做不到,想劝退学生也会劝而不退,学校确实处于两难境地而左右为难。自然,有人会用一句很现成又很正确的话来指点迷津:提高教育和管理水平嘛!真不行的话,不是还有少教所吗?话是不错,但如果学校真的尽到了主观努力,而仍不能改善这种不良状态,即使有少教所而家长不同意送,学校该咋办?无论是从价值判断还是学校维护正义、正气的角度,学校自然不应不作为,问题是,学校千方百计维护学生权益的时候,谁,拿什么来支持和支撑学校作出选择,维护最广大学生的权益呢?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