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学校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内涵

作者:谭细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学生相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常有教师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见诸报端,这是专制教育的典型体现。学校应教育教师树立民主教育观,确立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理解学生、爱护学生,尤其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既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教师行为规范,也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之一,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义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是正在发展中的人,在发展过程中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他们也有个人隐私,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有权利教育学生,我们在教育学生时不但要有爱心、耐心和宽容之心,不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人格,也有责任保护学生的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是《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具体化,学校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
  
  七、 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责任
  
  人身安全是学生生存权实现的基础,也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学校的头等大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尽量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学校要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平时要创设情境实地演练事故逃生和救助方法,让学生掌握在不同场合安全逃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时对学生的损害程度。
  
  八、 优先救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开展文娱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开展活动时难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灾害是谁也预料不到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发生突发灾害事故后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地震、山洪、火灾等突发灾害事故,学校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学校必须积极履行救护责任,以降低突发灾害的损害程度。
  
  九、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的责任
  
  未成年人是尚不成熟的人,他们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未成年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专门学校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教育他们时要有爱心、耐心、宽容之心。高尔基曾经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最缺少的就是关心和爱,只要教师真心关爱他们,他们就会改正错误,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十、 促进未成年学生和谐发展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党的教育方针对学校的要求,也是《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的教育方针,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的规定开全、开足所有课程,重视美育对学生的陶冶作用,在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身心和谐发展上狠下工夫。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是我们每一所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和依据,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学生都能够在学校的教育和保护下茁壮成长。
  (责任编辑付一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