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美国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内容及方式

作者:江雪梅




  管理学生是教师拥有的一项基本职业权利,这项权利得到了许多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在美国也是如此。从总体上说,美国教育实施的是各州分权管理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另外,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律问题基本上是通过判例来进行规定的。因此,在美国,各州以法院审理的具体判例以及州授权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学校法典的形式,确定了中小学教师管理学生的职责、监管的范围及方式,从义务的角度对中小学教师管理权利进行了约定。本文试图对美国各州关于“管理学生权利”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一方面了解美国教师可以在哪些方面、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管理学生,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教师如何享有该项权利提供借鉴。
  
  一、 美国教师管理学生的范围
  
  在美国,人们一直认为中小学教师是在校学生的“替代父母”(in loco parentis),有权代替父母行使教育、管理孩子的权利,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作为“替代父母”的义务。依照质量管理理论,学生是教师及学校管理者的客户,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理应对学生的行为及学术成绩负责。再者,在法院的眼中,中小学校应当是安全的场所,学校工作人员应当为学生提供审慎的监管,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安全。基于这种情况,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的监管范围涵盖了学校里的一切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与学生有关。从时间、事件上看,教师的监管范围可以划分为上学期间的监管、上课前的监管、放学以后的监管以及野游或其他学校活动中的监管等,不同的时间、事件,教师的监管义务大小不同。
  1.上课期间,需要教师对学生的全部活动进行合理而审慎的监管
  显然,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学校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监管学生,教师主要是对他们所教的学生承担合理的监管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看见其他学生参与了具有潜在危险或具有伤害性的活动,他们也有义务警告这些学生终止危险行为。即使是对自己的学生,在不同的情况下,教师实施监管的责任大小也是不相同的。学生年龄越小、生理发育越不成熟,教师的监管力度就越大;活动中隐含的危险越大,教师进行监管的力度也就越大。
  2.对学校上课之前提前到校或者放学以后滞留在校园的学生进行监管
  学校正式上课之前,总会有一部分学生提前来到学校,每天放学以后,也会有一部分学生不立即回家,而停留在学校里。此时,如果没有教师的监管,学校中存在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可能会伤害到学生。因此,教育者(包括教师)有责任保证校园的安全。学校或教师应当将学校期望的学生到校时间及学校的放学时间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即便这样,学校也应当提供某些定期的监管,审慎地保证学生行为恰当,不参与存在着潜在危险的活动。这种“存在潜在危险的活动”包括参加身体接触性游戏、投掷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摔跤、可能会导致危险的恶作剧、提前到校后自行离开校园,或者穿越繁忙或危险的交通道路等。
  要求学校及教师在学生上课以前及放学以后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提供一天24小时的监管;合理的监管也不要求学校对校园里的每一个孩子实施持续的监管。在判断教师是否实施了合理的监管的时候,必须考虑的是危险的“可预见性”问题。一般情况下,人们希望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能够认识到,如果没有教师的监督学生就可能会受到伤害。基于此,如果学校中存在着可预见的危险,学校及教师就必须采取合理而谨慎的方法来消除危险,保障学生的安全,如果学校或教师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种可预见的危险,或者预见了但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危险,那么,一旦出现学生伤害,学校或教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经常有人在学生放学以后擅自闯入学校校园,就可能会对放学以后滞留在学校的学生造成危害。那么,学校就应当采取措施,一方面阻止外人擅自进入校园,另一方面警告学生,这些擅自进入学校的人可能会用金钱、糖果等具有诱惑性的东西作为诱饵实施绑架学生的行为,或者袭击年幼的学生,以提高学生们的警惕性,防止受骗上当。
  3.学生上学与放学的路上,教师不必承担监管的责任
  由于州制定法没有相关的规定,教育委员会规章也没有此类要求,所以,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上学和放学情况不必进行监督,教师没有监管学生上学、放学的责任,除非学生是乘坐校车上学放学(此时,由校车司机和校车服务人员提供监管)。但是,如果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存在着显见的危险,教师或管理人员就没有权利忽视这些危险,他们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障学生的安全,即使这些学生不属于教师直接监管的范围。
  4.学校组织的野游及其他校外活动中,教师也应当提供合理的监管
  学校组织的野游活动及其他校外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因此需要学校及教师对参加学校活动的学生进行合理的监管,此时的监管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考察。比如说,一位教师带着50名未成年学生徒步参观动物园,很明显照顾不周,不可能全面监管,学生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学校为这位教师配备数名辅助管理教师的话,参观过程中的危险性便会大大降低。
  
  二、 美国教师管理学生的程度
  
  教师对于学生的监管力度及注意标准,需要考察一系列的因素,诸如学生的年龄和成熟度以及学生参与禁止性活动的可能性大小等。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发育较不成熟,或者学生喜欢进行恶作剧或乐于参与禁止性活动,教师的监管力度就比较大;如果被监管的学生相对来说比较成熟,而且能够听从学校及教师的行为指导,那么,注意的标准就会相应地低一些。如果学校在早晨正式上课之前的这段时间曾经发生过学校事故或学生伤害事件,那么,就需要教师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如果学校曾经发生过放学以后滞留校园的学生受到同学或校外人员袭击的事件,那么,教师也必须提供更为严密的监管。如果学校位于交通要道或者繁忙的十字路口,可想而知的是,年幼的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的时候,很容易走上机动车道,那么,教师的监管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三、 美国教师管理学生的内容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教师监管学生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对学生的身心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教师都应当提起相当的注意,否则就是疏于职守。下文将从学生的服饰、人身安全以及学生的档案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教师管理权利的内容。
  1.学校及教师可以基于合理理由来制定规则限制学生的服饰和发型
  学校及教师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学生的服饰和发型进行限制:美国国家法律及各州的制定法均没有相关的规定。各学校制定的限制学生服饰发型的规章曾经引发了大量的诉讼。从这些判决先例中可以看出,只要学校是基于合理的理由,那么学校的规章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合理的理由”包括两点,一是承认学生拥有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尊重学生的宪法权利;二是将学生的宪法权利与学校及教师拥有的、管理学生、限制学生权利的强制性需要放在一起进行利益权衡。法院认为,只要学校及教师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规章是基于这两个前提条件而制定的、是合理的,法院一般来说都会支持学校限制学生服饰发型的行为。
  一般来说,学校对于学生的服饰和发型,可以进行如下的限制:在实验室里操作危险仪器时,学生不可以留长发、不可以佩带首饰,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为了学生的健康,学生必须保持头发清洁卫生、消灭寄生虫;学生不可以穿着不符合社会标准的服饰,以免引起人们对于学生身体的不适当的注意;学生不可以穿着易于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服饰,比如,学生不可以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出身国或宗教原因而穿着印有粗俗、下流或者带有诽谤性语言的T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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