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学生伤害引发精神损害处理机制的法律构想

作者:谢 乒




  第一,培养学生对自身积极肯定的态度,学会满足自己的需要;第二,提供学生参与有意义活动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我价值感;第三,培养学生积极的生活态度,使其学会以希望的眼光看问题,将挑战看作是生活的一部分;第四,增加学生与家人及其相关社会同伴之间的连结和交流。
  通过学校和家庭的通力协作,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方案,增加受害人与其相关的社会同伴之间的交流和连结,可以帮助受害人分担痛苦和喜悦等感觉。另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情感互动,也能使他们的心理状态恢复到健康水平。
  
  三、 推行学校责任险,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提高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十分有限。为解决学校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推行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均可参加校方责任险。
  国外学校的责任保险大多以强制投保的方式推行。而我国实行强制责任险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应当通过非市场的力量推动学校责任保险的发展,依靠政府力量来主导校方责任险的需求。这主要包含: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从学校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学校提出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要求;二是学校投保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此外,在推行学校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同时,还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学校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协同运作,构建起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市场化的理赔机制,使精神损害赔偿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郭卫华等.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政法论坛,2004(4).
  [5] 陈福民.人身伤害精神赔偿依据、原则及标准.法学,2000(10).
  [6] 秦扬.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2004(10).
  [7] 刘宣文,周 贤.复原力研究与学校心理辅导.教育发展研究,2004(2).
  (责任编辑付一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