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应“评”“考”结合

作者:葛 丽




  我国恢复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所采取的评审制度已经30年,它在保障教师权益、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这套教师职称晋升的评审制度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实施中已经大为走样变形,成为徒有其表而无实质性效果的走过场走形式。这种变味的职称评审制度不但不能有效保障通过正常渠道参加评审的教师的权益,不能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不能激发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甚至走到了它的反面。因此,对目前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进行改革就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值得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
  试以笔者所调查的某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评审内幕为例,来具体分析这套评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所产生的弊端。
  一方面是评审材料的弄虚作假。按照评审规定,参加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提供包括述职报告、教育工作小结、教学工作小结、班主任工作小结、转差工作小结以及任现职以来的备课笔记、学生花名册、考试成绩排名表等在内的一系列书面材料。这类评审材料的弄虚作假表现为三种情形:一种是请人捉刀,请有经验的或者已参加过职称晋升的教师代为撰写述职报告等其他工作小结,如果是某校校长为职称晋升准备材料,甚至会组成一个临时写作班子“集中集体智慧”撰写相关材料,于是理论、实践和文采都具备了。一种是无中生有,比如某教师从教以来就没有担任过班主任工作,但是晋升材料中不能缺少这一部分的内容,于是只能无中生有杜撰出一个“班主任工作小结”;还有的教师本来是不担任教学工作的,也参加教师职称晋升,当然他的所有晋升材料只能是“无中生有”。还有一种是改头换面,能使实际教学成绩很不理想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材料中却摇身一变为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比如某教师任某小学四年级语文教师,他所授班级人平均分在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全乡七个平行年级统考中实际排名第七,为了参加职称评审,他在教学成绩的填报中改为第一名,通过疏通关系让乡中心学校盖章确认,到市区教育局参加职称评审时,他就是响当当的排名第一。
  另一方面是评审过程的徇私舞弊。这样弄虚作假送上来的晋升材料,几乎人人都符合晋升条件,所以在评审过程中评委的作用就大为凸显;因为评委对所申报的材料逐项评定等级,最终投票表决,通过半数即可以得到晋升。一般来说,市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对职称评审还是相当重视的,在杜绝评委徇私舞弊方面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比如被市区教育局挑选的评委在参加评审前并不知道自己将成为评委,评审过程采取全封闭管理,评委工作地点保密,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等,类似于高考阅卷教师的管理。但是,漏洞仍然在所难免。由于所有参加晋升人员的申报材料上姓名写得清清楚楚,不是匿名评审,这就为评审过程的徇私舞弊准备了充分条件。市区教育局参加职称评审的某些经办人员会从他们的“客户”参加职称晋升的教师那里得到好处,也就会向他们透露一些有关评委名单、评审地点的信息;有些教师会主动争取担任评委的机会,以便利用评委的权力乘机捞取一把;还有些手眼通天的教师,他们会通过上级领导给组织评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打招呼……这样一来,某些有真才实学、有明显教学实绩的教师职称得不到晋升,而某些有关系有办法但是没有明显教学实绩、教学水平偏低的教师职称反而得到晋升。这类现象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这类现象的存在就足以破坏职称评审的公正性。
  当一项好的制度在实施中被人钻了空子因而不能完善运作时,就要弥补缺漏,采取新的措施来防止弊端的进一步发生。这就要引入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考试制度,并且把职称晋升的考试制度和评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笔者设想中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考试首先定位为水平考试,也是个资格考试,即通过这个考试,使达到规定的任职晋升年限的教师取得参加晋升的评审资格。这个考试应设定一个60分的及格线,达到及格线的教师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因为他(或她)在专业基础知识上已具有晋升的基本功;未达到及格线的教师,则不具备职称评审资格。具体考试内容包括该教师的专业基本功知识和教案编写,比如某教师是初中语文教师,那么考试内容就是百分之六十的语文基础知识和百分之四十的教案编写,当然这两者的百分比可以在实践中摸索再加以确定。这样一来,通过考试筛选出符合晋升资格的教师,再对他们进行评审,并且把考试分数和评审结果加以综合加权(当然这个综合加权的百分比也同样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摸索才能确定),从而最终确定职称晋升者。“考”“评”结合的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实际上是借鉴了公务员招考制度,正如同公务员招考一样,先通过笔试取得面试资格,再进行面试,并且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加权分最终确定录用者,因此它比单纯的评审制度更加公正公平。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考”结合制度,实质上是一套把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教师的教学基本技能加以综合考查的职称晋升制度。它坚持两条腿走路,坚决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从而既能够杜绝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弊端,防止“南郭先生”混进高一级教师职称队伍中来;又不是单纯依据考试结果来决定职称晋升,防止了“高分低能”的教师职称晋升的片面性。“考”不代替“评”,“评”补充了“考”,“评”“考”结合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必将有效地完善教师评价机制,从而真正保障教师的权益,为激发教师教学积极性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责任编辑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