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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选修3):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若干问题商榷

作者:刘 跃




   人教版《思想政治(选修3):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是在第1版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新版教材纠正了原教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编写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但大醇小疵,教材仍存在着少许问题。笔者现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的一些教材瑕疵列举如下。
  
  一、 关于新中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法席位的恢复
  
  教材第19页相关链接:“新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历史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到1971年:新中国被排斥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之外,为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从1971年到改革开放前: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与大批国际组织建立、恢复了友好合作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席位,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经济组织。”其中的“中国”应改为“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众所周知,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的全部组建工作,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并且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1949年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当然应立即享有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却长期遭到无理剥夺。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以绝对优势的表决结果作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决议。该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所以,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一直存在,从未被剥夺过,无需“恢复”。只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被国民党政府所占据,直到1971年才恢复。再者,教材相关链接的前半部分使用的是“新中国”一词,而后半部分却换用“中国”一词,前后矛盾。
  
  二、 关于英语缩写词的使用问题
  
  教材中有多处地方使用了英语缩写词,如第91页和第95页的“WTO”、第96页至第99页的“APEC”等,总共达38处之多。并且,“WTO”和“世贸组织”、“APEC”和“亚太经合组织”在教材中多次交替使用,显得十分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9月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物和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等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除特别需要外,一般不得夹用外国语言文字。”而上述所说的教材内容除极少数地方外,都不是需要使用英语缩写词的,完全可以使用汉语名称或其简称。教科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出版物,对语言文字使用有示范和规范的重要作用。教材滥用英语缩写词是严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
  
  三、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称谓
  
  教材第67页正文最后一自然段、第78页仿宋体字部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称谓上都是使用“人民代表”一词,而教材第65页仿宋体字部分、第66页正文、第71页仿宋体字部分、第75页仿宋体字部分、第77页仿宋体字部分、第78页仿宋体字部分、正文和专家点评、第79页仿宋体字部分却又使用“人大代表”一词,总共达13次之多。尤其是在第78页中同时使用了“人民代表”和“人大代表”两种称谓,显得十分混乱,应统一用语。笔者认为,尽管各种传媒和日常工作都习惯用“人大代表”一词,但作为教材还是统一使用“人民代表”为好。因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他们是人民的代表,是代表人民的,称呼他们为“人民代表”是应有之义。再者,各种宪法学教科书也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称之为“人民代表”。所以,教材应采用宪法学理论上的这种观点。
  
  四、 关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教材第68页仿宋体字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种表述是不全面的。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从纵向看,它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从横向看,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因此,我国的国家机构应当由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组成。教材的上述表述却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排除在外,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这些机关也应属于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体系。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将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排斥在我国国家机构之外。
  
  五、 关于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教材第66页仿宋体字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基本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利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这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但在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六、 关于代表法的简称
  
  教材第78页仿宋体字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教材既然用其全称,就应该完整,不应简化。如用其简称,可称为代表法。
  
  七、 关于照片、美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教材中共选用了近100幅照片(包括雕塑、绘画等美术作品等),可惜却没有一幅照片能够在文中指明作者姓名,有的还没有指明作品名称。这是一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政治教材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理应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示范作用。(责任编辑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