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新西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罗 侃
一、 新西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在新西兰,参加了教师教育或培训并不意味着获得了教师资格,要在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必须依照法律程
序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并取得从业证书(practising certificate),才能成为“注册教师”。“注册教师”在新西兰是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术语,未经注册的个人使用这一术语、教育机构雇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是不合法的,并要受到罚款。因此,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在新西兰也被称为教师注册制度。
1989年,新西兰进行了全面的教育改革,从1990年新西兰开始实行教师注册制度对教师资格进行认证,并于1996年在中小学(公立和私立)及免费幼儿园(公立)中强制执行,2005年起在所有幼儿教育机构中开始实行,2006年起要求在毛利语言学校中实行。新西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在确保新西兰普通教育系统内所有教师的质量、帮助学校校董会或其他教育机构指派教师职位、让家长和公众对教学质量重拾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校、公众及教师本人都从中获益。
二、 新西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内容
1.教师资格认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机构
新西兰对教师资格采取法制管理,《1989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89)是新西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案的第121-130H条规定了教师资格注册的各项具体程序,第139AC-139AZD条对教师资格注册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1年,新西兰颁布的《教育标准法》(Education Standards Act 2001)第71条把新西兰教师注册委员会并入新西兰教师委员会,由新西兰教师委员会负责教师资格注册工作,以此加强教师资格的认证与管理工作。新西兰教师委员会以“优质教学促动学生美好未来”为愿景,以“建立、保持并促进高标准的优质教学”为使命,开展了以“在教学中提供专业领导”、“加强教师的专业地位”和“为儿童和其他学习者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学习环境”为主要目标的各项教师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2.教师资格的种类
新西兰的教师资格有三种:临时注册(Provisional Registration)、准教师注册(Subject to Confirmation)和完全注册(Full Registration)。临时注册针对第一次申请注册的教师和从未获得过完全注册资格的教师,通常是新西兰教师教育的毕业生。对于得到了至少两年指导(或持有教师培训证书)但还没有达到完全注册标准的熟练教师,将以“准教师”进行注册。完全注册适用于达到指定要求的熟练教师,即达到合格要求的正式教师。
另外,新西兰还有一种“有限授权教学” (Limited Authority to Teach,LAT) 教师。新西兰教育法规定,在教育机构中,对于有能力提高一个或一群学生学习,但不具备与正常教学相关的专门资格的个人可以向新西兰教师委员会申请“LAT”。“LAT”不是新西兰教师资格的一种,只是给予个人临时的授权,在指定学校或教育机构中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教学工作。“LAT”教师只是在无法找到注册教师的情况下才会被启用,新西兰教师委员会也只接受有意雇用“LAT”教师的学校领导推荐的“LAT”申请。一般情况下,“LAT”教师的任期只有12个月,期满后该名教师的“LAT”资格将自动失效。
3.教师资格的晋级与更新
临时注册教师和准教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实践后可以晋级为完全注册教师。持有临时资格证书的教师完成两年的教学并每周承担12.5个小时的教学量、在完全教师监督指导下完成教学时间并得到签名证实、两年的教学中参加完全教师指导的专业发展活动并符合 “合格教师”标准,就可由任教学校的校长、督学等学校主要管理者推荐成为完全注册教师。准教师在至少有连续3个月或12个月不连续的教学经历并符合“合格教师”标准时也可成为完全注册教师。
为保证教学的质量和教师的专业地位,新西兰教育法规定,临时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准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完全注册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其间教师可申请更新从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每三年更新一次。否则,有效期后其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将自动失去,如想继续从教则需再次申请注册。
对于申请更新证书的教师,必须达到两个强制性的条件:一是必须在过去的五年中有至少两年的教学工作经历,期间中断时间不能超过10个星期;二是受雇合格。“受雇合格”的要求包括:学校专家或雇主担保签名该名教师仍能符合“合格教师”标准、在最近三年内参加了专业发展活动;新西兰教师委员会没有收到对该名教师的品质或教学适切性的质疑信息。
4.教师资格的检定
新西兰没有教师资格的专门鉴定考试,而是由新西兰教师委员会根据《1989年教育法》的相关要求从以下一些方面对申请者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为其颁发相应的从业证书。
(1)良好的品德。警察局的犯罪记录是教师委员会对教师的品质进行核查的主要依据。
(2)适合做教师。要求教师在教学空间(如教室)、学校环境、社区和职业范围中能与学生、雇主、家长和同事始终保持良好的关系,标准包括信赖、诚实、可靠、敏感性与同情心、尊重他人、热情与奉献、交流、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得到适当的培训。新西兰教师委员会考察的重点是申请者的资格证明,如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一般来说,大学本科生在取得“教学文凭”(Diploma of Teaching)或者“教育学士学位”(Bachelor of Education)后,可以从事小学教学工作。要在中学任教,大多数接受教师培训的人则需要持有学制为1-2年的“研究生教学文凭”(post-graduate Diploma of Teaching)。其他想从教的人则可参加一种为期4年的(培训)项目(a four-year program)。为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平,在职教师也要不定期地接受教师培训,并以此作为证书更新的申请条件之一。新西兰的教师培训通常是在教育学院、大学和多科技术学院中进行。但近年来,一些私营培训公司也介入了教师培训领域。由于新西兰没有专门的教师资格鉴定考试,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师培训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教师的专业能力。因此,新西兰教师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认定,教师只有参加经认证的机构提供的培训才能得到注册。
5.近期合格的教学经历(“合格教师”标准)
新西兰教师委员会在四种情况下要检查该名教师是否达到“合格教师”标准:熟练教师第一次申请注册即是完全注册(如离职后又重返教师岗位的完全教师)、临时注册教师或准教师申请完全注册、教师申请更新资格、校长或高级教师向教师委员会建议撤销某位教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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