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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解聘制度研究

作者:胡锋吉




  
  三、 教师解聘的主体和适用法律
  
  在国外,由于法制化水平比较高,教师合法权益都是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如美国教师的终身任期受到美国宪法和行政法,以及聘任合同法的保护[7]。近年来“为防止教育行政当局或学校滥用解雇,美国又专门制定了《教师任期法》,予以制约”[8]。
  在对教师处分方面,一般分为身份处分和惩戒处分。法国对教师处分除身份处分外,还有一种是惩戒处分,视情节轻重分为:谴责、警告、停止晋升、降级、15个月内的停聘、降格、停职半年到一年、退职、免职。德国对教师的处分也分身份处分和惩戒处分,前者指正式教师,违反宪法规定的履行“忠诚”的义务,丧失德国国籍,未经许可长期居住国外及受聘于其他学校的,即可受到解聘处分。在试用期内,凡品行不良、能力不足,因学校的变更,废除或合并,可随时被解聘。后者指凡是教师不尽服务义务的,均给以行政处分,有警告、罚款、减薪、降格、免职五种[9]。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7条的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的权力在学校,因而解聘的权力也应在学校。但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具有远远超过如此简单规定的复杂性,表现为实际或最终的权力并不在学校,而在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同时从中小学所设立的职能部门来看也是如此。因此,有人提出,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实质上是任命制下的教师聘任制[10]。
  长期以来,国家把教师看作是国家干部并纳入国家行政干部管理系列,在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都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同一类法规,统一按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教师解聘内容一直采用的是行政处分(教师对处分不服,需要通过上访、信访等途径申诉)。例如,浙江省某地区在1993年到1997年期间,犯错误教师除受法律制裁和受党纪处分外,均受到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聘和撤消教师资格往往都是作为教师最严重过失的惩处,这和开除的处分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因此有人指出对教师某些错误的处理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按1998年3月8日原国家教委下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11]。实际上,问题是在教师专业化的情况下,教师人事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步伐,缺少配套改革措施。另外教师专业标准的缺失也使得教师的奖惩和解聘制度只能够依据行政的办法来实际操作。
  
  四、 教师解聘的程序和保障
  
  为了防止教师被学校随意解聘、合法权益被侵犯,美国的教师解聘程序是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对教师辞退必须有合法的理由作依据;学校要解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时,需要提供详尽、全部的被解聘教师的材料,其中包括假期的全部工作记录、教师不称职的证据、关键事件的证人、日期等。在正式下达辞退通知之前,提供给即将被辞退的教师以必要培训机会。可以让教师有改善的机会,若无改变之后再辞退,这样不至于因太唐突而引发纠纷;在教师被正式辞退之前,必须提前给予通知,让教师明白被辞退的原因且可以有机会提前做好找新工作的准备;另外提供给教师以听证程序保护,让教师有自我辩护的机会,可以使解聘更合法、科学,增强说服力[12]。
  值得注意是,对于教师解聘这样对教师权益影响巨大的管理行为,我国《教师法》给出了含混粗糙的原因,却没有给予程序上的法律保护。这就给具体操作教师解聘制度的机构和个人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导致了许多新的问题。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被解聘的教师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如果硬性辞退,下岗教师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就会成为问题,也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综合考察英美日三国的教师社会保障体制,可以将其总体特征概括为:(l)各国按照本国国情建立和发展教师社会保障体制;(2)在水平上,各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民族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3)在身份上,有的将教师与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有的作为国家公务雇员,都与其他国民一道纳入了整个社会保障体系;(4)在责任上,国家、地方教委(学校)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教师的社会保障义务,教师个人担当的责任相对较小;(5)在效果上,各国教师都享有比较充分、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障,教师工作与生活都比较安定[13]。
  因此,学校决定解聘教师之前,帮助该教师改善业绩或消除工作缺陷是学校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除非所有的选择方案都已经穷尽,否则不应该解聘教师。另外对教师提供法律和生活的保障也是建立健全教师解聘制度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 周兴国.教师解聘:制度缺失及其构建.教育科学研究.2005(4).
  [2] 茅锐,范文,张文青.美国密苏里州教师解聘状况研究.教育科学,2004(2).
  [3] 黄崴,孟卫青.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比较教育研究,2002(6).
  [4] 李晓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困境与出路.教学与管理,2006(2).
  [5] 茅锐,江雪梅,范文.英国教师解聘制度述评.教学与管理,2005(1).
  [6] 谭晓玉.美国解聘中小学教师的司法依据与实践.中小学管理,1999(12).
  [7] 王晓玲,茅锐.美国公立学校教师聘任权探析.上海教育科研,2006(3).
  [8] 邓志祥.中美师资培养的比较研究.江汉大学学报,2000(8).
  [9] 朱宁波.国外教师人事制度探析.教育评论,1998(4).
  [10] 王善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教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1] 蓝水高.用行政处分,还是用行政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处理法律适用的思考.中小学管理,1999(9).
  [12] 亓俊国.美、英中小学教师聘任管理模式的探讨.湖南教育,2002(4).
  [13] 孙锦明,谢小连.英美日三国教师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其借鉴意义.外国中小学教育,2006(3).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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