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论学生的学习义务感

作者:蔡甜甜




  一、 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义务与权利应对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遵守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学生也不例外,比如在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学习义务。
  然而一直沿袭至今的现状是:家长主动代替中小学生履行部分学习义务;人们也倾向于将中小学生学不好的原因首先归咎于教师、学校或是教育本身,很少从学习的主体学生方面寻找原因,没有看到中小学生应对自己的学习负有义务。
  1.不容乐观——学生义务被忽视的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主法制逐步完善的信息社会中,权利意识高涨,学生权利当然也被广泛认可并竭力维护。中小学生耳濡目染中形成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但因为其对相关法律知识未能全面了解,于是以貌似认识能力增强的方式过于注重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而面对应该履行的义务,比如学生义务中很重要的一项学习义务,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外,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的搜索结果表明,哲学、法学领域对权利的关注远远多于对义务的关注,在其影响下,教育法学、教育哲学、德育的研究也是比较多地关注教师与学生的权利,相比之下,学生义务明显不受重视。但关于它的研究少,并不等于它不重要。
  2.未成年人比例大——中小学生群体的特殊性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中小学生这个群体绝大部分是由未成年人组成。那么未成年是中小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之一。
  由未成年这个特殊性带来的另一个特殊性就是中小学生群体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据了解,2003年时我国就有3.7亿未成年人,这个数量比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大国全国的人口还要多。可见,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的关注显然是必要的。
  需要履行学生学习义务的中小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如果一味强调权利忽视义务,就会阻碍中小学生学习义务感的形成,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及自我发展,最终将影响到我国的前途和命运。所以学生学习义务问题不可小觑。
  
  二、 学生的学习义务感
  
  1.义务感与责任感
  《宪法学》中将义务定义成“对人的行为的抑制或约束,由此形成人们的一种社会责任。”[1],可知,义务和责任是有联系但却不同的两个概念。再详细分析一下义务与责任的含义就可更明晰它们的差异。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应尽的职责;二是未尽职责时应当承担的过失。而义务(源自日语)包括三层意思:①应尽的责任(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②应做或不可不做的事(如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伤害他人的义务);③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无偿进行的或给予的。义务服务、义务劳动,对照义务和责任的概念,学习对于学生来说,属于责任还是义务?毋庸置疑,显然更符合义务的定义,即学习是学生的一项义务。
  既然义务与责任不同,那么义务感也不同于责任感。“如果主体将这种外在的客观要求内化为主观自觉意识,义务就升华为义务感。”[2]“义务感就是个人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的道德感。”[3]可以说,义务感即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它是责任感的基础,责任感是义务感的升华。
  2.学生义务感及其法源
  “学生的义务感,即指学生依法承担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责任(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识。”[2]
  关于学生义务的法律条文,是学生义务感存在的法律支持。
  首先,学生作为公民,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学生义务的一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
  其次,根据学生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了相关义务。在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学生的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3.学生学习义务感的界定
  学生学习义务是学生义务的一个方面。学生学习义务依据《教育法》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条文“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而来。那么学生学习义务感即是学生对自身学习义务的感知、认同、内化。
  对义务的认同是内化从而真正形成信念的前提。“义务较多地表现为外在的要求,应该把这种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学生内在的要求主动意识到的义务(个人的自由意志)。要实现外在要求向内在要求的升华,学生必须认同义务。认同不等于一般的认识。对义务的认识,仅仅了解或者掌握义务的内容;而认同则表明学生不但认识义务,而且在内心将义务稳固下来作为行为准则,即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约束,由原来的外在导向转化为内在导向。”[5]
  学生应当建立学习义务感,承担起对自己学习的义务。学生学习义务感的形成是学生对自己学习负责的表现。
  
  三、 中小学生学习义务感形成的障碍
  
  首先,传统遗风下,家长总认为孩子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解决问题,没有意识到中小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自主意志的个体,于是总对学生的学习采取包办代替的态度,例如择校、进优等班、上辅导班等等诸多有关学习的问题上,家长惯于以自己的意愿代替学生的意愿。这无疑阻碍着中小学生学习义务感的形成,使中小学生误以为学习是替父母学的。在替别人学习的意识下,不会努力学习,当然就难以把学习学好。
  再次,人们普遍忽视了学生对自身学习义务的承担。社会中更倾向于将学不好的原因全归咎于学生之外的外因,很少从学生的方面寻找原因。教师、学校等常成“替罪羔羊”。“我们有时只看到学生是一个‘受压迫者’,把‘罪魁祸首’指向教师,其实,教师也是受害者,是‘无奈’的教育者。”[6]
  如果总有“呵护者”代替学生对学生的学习过失承担责任,学生就难以意识到自己是学习的主体,应对自己的学习负责。
  
  四、 中小学生学习义务感的功能
  
  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认为,“义务感是对一个较高的限制爱好的意志负有责任的感情。”学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学生学习义务感来保障学习活动的良好进行。
  “一个人具有了义务感,义务对他不再起消极的约束作用,而是主体积极行为的价值导向目标。”[2] 学习义务感在中小学生学习过程中,督促学习行为:行为违背义务,内心自责,立志改正;在履行义务后,进一步增强学习义务感。
  学习义务感未形成的中小学生,意识不到学习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学习是自己的事。没有发自内在的动力,学习不可能有乐趣,不可能有成效。
  学习是学生生活的主题,如果学习都是消极应付,那学生绝对意识不到自己是自主自觉的人,自己是自己生活的主宰。学习的消极被动状况必将影响到生活,生活也会随之索然无味、缺乏意义。
  当前中小学生缺乏学习义务感,从而难以形成完备的责任心。对自己学习不负责常常会发展到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目前已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在诸多可选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面前,某些学生偏偏选择出走、自残、自杀、杀人。学生缺乏学习义务感问题值得重视,应防患于未然,勿使其成为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导火索。
  
  参考文献
  [1] 董和平等,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23.
  [2] 瞿瑛,大学生义务感主体性与人权教育实效性.当代青年研究,2005(10).
  [3] 马兰霞,义务感人生秤杆上那定星的砣.家庭教育(中小学家长),2004(1).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12-15.
  [5] 瞿瑛,论学生义务感与主体性的同步发展.教育评论,2003(4).
  [6] 冯建军,创造涌动生命的学校生活.班主任之友,2007(3).(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