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制定校规应体现合法、权利、民主

作者:向长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本着加强对学生管理的精神,学校制定校规在落实学生行为操守和规范学生言行举止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校规或失之过严,或失之过繁,有些甚至明显违法,诸如“学生作弊一律开除”之类,人们习以为常,从未质疑,这与我们社会倡导的“法治、权利、民主”精神相悖。
  现行校规主要以行政监控为主要指向,单纯以管教学生追求稳定的教学秩序,而忽略了校规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合理性。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公立的教育机构还是作为私立的市场主体,学校制定校规都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界限,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即法治视野下的现代校规,还应当尊重学生权利,发扬民主治校的精神,以形成校规合法性,并且体现学生的权利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多重价值。
  
  一、 校规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制定的校规必须合法
  
  在法理上,不管是公立学校根据法规的授权进行管理,还是私立学校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校规均应受法律法规的调整,不能与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这是法治和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
  我们教育界铺天盖地嚷嚷着依法治教,可是我们常常把校长大于教师、教师大于学生当作常识,实在令人悲哀。我国教育领域目前通行的管理制度,是一种显著的行政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教育被作为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在决策者心里,并没有意识到教育是一种具有独特价值观念和文化目标、独特原则和活动规律的专门性事业,是需要遵循其专门的活动规律的。这种行政化的管理制度,使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变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实质性的“上下级”关系。管理者、教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学生发号施令,甚至要求学生绝对服从他们的权威,学生几乎没有质疑和反对的余地。可以说正是我们学校长期秉持的行政模式抑制和掩盖了师生平等合作的关系,造成了学校行政权力至上的结果,造成了学校在制定校规时的独断,呈现十足的“人治”。
  另一方面,现行的教育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为学校制定校规提供具体指引,尤其在中小学学生管理领域,还缺乏衔接性规定,容易造成校规与教育法规脱节。
  为此,要完善规范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尽快出台规范学生具体行为的法规,为学校校规的制定提供合法性指引。同时,对校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实中很多学校校规出台时,并没有哪个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过合法性审查,学生在“学校高压行政权力之下”没有质疑的权利。为防止违法校规的出台,有必要建立对其合法性审查的机制,校规制定应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由政府教育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确保校规不脱离法治轨道,弘扬法律的权威。要从教育者、管理者自身学法、守法、护法入手,从源头抓起,从制定校规的主体法治意识抓起。教育者本身要给学生树立“法治”的榜样,引导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校规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柜架内制定。
  
  二、 校规应当尊重学生,制定的校规必须突出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而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等。这要求校规要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权利,以学生的权利至上。
  有这样一个常识:凡法律规定,权利人才可以去做;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人都可以去做。这条常识包含着“法治”的要义: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公布出来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每个人都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测、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物。一个法治社会是主张“权利至上”的。
  人文精神滋养中的法治,注定要以关怀人的权利为归宿;人文精神哺育下的教育,也注定要以尊重学生的权利为本位。权利中包含着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对学生权利的关注其实就是遵循教育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推行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校规作为学校推行教育人文化和法治化的载体,理应改变重管控、轻权益的模式,突出学生的主体权利。因此依法制定校规,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来看,学生如果受到学校的处罚,当事人应当有权就争议事项向学校提起申诉;如果申诉有理的,学校应予采纳。校规应当渗透旨在维护学生权益的“权利本位”精神,确保“犯规”的学生不因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校规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实体内容上,校规应当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校规中往往包含有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处分的内容,如开除学籍会损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公告处分会侵害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而学校又不是立法主体,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因此,校规对于学生权利的处分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同时还应赋予学生听证、申辩等救济性权利。
  
  三、 校规要体现民主精神,制定校规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有科学性的校规学校才会全面和谐,校规的科学性首先来自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因此,决策者在制定校规中要有科学思维,要坚持民主程序,不搞一言堂,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师生的智慧;还要有科学程序,充分调研,让校规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反复论证,经得起考验;要有创新意识,校规要服务于不断发展的学校实践,必然走创新之路,创新才能让校规永葆青春,也才能真正让学校走向和谐。
  校规的起草、修改过程,就是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一个科学的校规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应该凝聚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社会贤达以及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
  让每个学生都作为一个大写的人,作为一个权利主体来参加校规的制定,是当前我们改进校规的“人治”、维护学生权利的关键。
  作为学生,不管是小学生、初中生,还是高中生,在当前情况下,都不可能懂得制定校规的意义和运作程序。他们必须有一个引导者,这个引导者就是教师。教师要引导学生知道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准确理解学生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之间的关系、熟悉民主议事的程序等等。
  作为学校要相信学生的判断力、自制力和自主精神,相信他们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会对自己应尽义务的具体行为作出合适的界定。相信他们为了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既不会放纵自己,也不会捆绑自己。因为他们每个人都会明白,在制度上放纵自己也是放纵别人,捆绑自己也是捆绑别人,到头来都是对自己的戕害。
  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学生意见,提交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行使学生的法定权力,发挥学代会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监督学校等方面的权威作用,充分体现学生也是学校主人翁的办学地位。对学生的评定实行“公示制”,让学生有知情权、议事权、表决权,建立以公开为主要特征的制定校规的运行机制。
  改变传统的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单方制定校规的做法,吸收学生、家长、教师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校规的制定。这样不仅能更好地反映多方尤其是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符合实际,减少学生遵守校规的心理抗拒,还充分尊重和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权利,增强校规的人文基因,为维护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尊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安排。从而保障了学校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总之,学校良好法治状态的形成,首先依赖于科学校规的出台。制定校规是凭借制度模式来表达教育的精神关怀的向度,以突出权利的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去追求受教育者外在行为的有序和内心世界的至真、至善、至美的统一。我们期待着现代校规能够充分吸取人文化的基因,过滤不合法的内容,真正在教育实践中实现教学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双赢”,以达成合法之下的学校自治。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