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9年第1期

浅谈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的养成

作者:梁发祥




  一、 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养成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建设,法治不仅仅是治国方略,“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在一个社会中,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民众是否普遍接受了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
  目前,我国有中小学教师一千多万,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一群体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主体;同时,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养成后,又通过言传身教影响着一代代的青少年学生,就这一点而言,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的养成,对法治建设的意义更为巨大。
  
  二、 遵循以权利与义务为线索的法律思维规则,促使中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
  
  法律思维的核心规则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其“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1.树立权利意识,积极争取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权利意识就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的社会评价”,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在其支配下的行为方式,是推动法治完善的强大力量源泉,也是实现法治的文化根基。教师权利意识是指教师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三个由低到高的要素,是教师权利维护的基础,权利意识的有无、强弱直接关系到教师权利的实现效果,在教师权利义务走向平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受传统道德及法律文化中倡导的义务本位的权利义务观影响,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意识仍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表现出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认识不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愿或不敢主张权利。例如:中小学教师的许多权利仍然是尚未兑现的期票,“写在纸上的权利”还没有真正变为“现实的权利”,诸如获取报酬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教育教学权得不到充分维护、民主管理权利无法行使等现象比较普遍存在,纵然与全社会对教师权利认同不足、法律措施不健全等有关,但中小学教师自身权利意识较低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因此,积极倡导中小学教师树立权利意识,是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养成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定义务现象
  教师的法律义务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为了完成国家和社会所委托的教育使命,依法应当履行的各种职业行为。教师法律义务的意味着教师必须进行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我国《教师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必须遵纪守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等项义务。
  我国广大中小学教师群体,长期从事着具有极高社会价值的复杂性劳动,付出了许多高于其他职业的劳动时间和体力精力,真正印证了“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照亮了别人,燃烧了自己”的悲壮名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小学教师群体中也存在着个别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玷污了教师形象。这其中最令社会关注的是一些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体罚和变相体罚等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等等。因此,作为中小学教师,在享受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
  3.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促使中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既要重视教师的个人权利,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又强调教师应尽的义务,实现教育职能,这是符合权利与义务规律的理性价值模式和唯一可行路径。将目前中小学教师所尽义务与已享有的权利作横向比较,两者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失衡,与他们的社会贡献相比,所享有的权利则显得极不相称。这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上还比较普遍地固守着义务先定论的观念,影响了教师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因此,要促使中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走向平衡,必须反对权利先定论和义务先定论两种错误观念,在现阶段,特别是要反对义务先定的观点。
  
  三、 通过多种途径积淀法律前见,培养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
  
  1.完善开门立法制度,借立法促使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的养成
  立法过程是培养公民法律思维的重要资源,特别是通过开门立法,对广大民众法律思维的影响更为明显。开门立法可以让公众对即将出台的法律背景、意义、内容及精神要义等有比较全面、贴切和超前的理解,形成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心理准备,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培养民众法律思维的途径。我国《立法法》对开门立法进行了原则规定,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有益的尝试。例如我国在建国以来有《婚姻法》等12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我国属于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加之他们长期在教育一线工作,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与看法。因此,今后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开门立法的形式,广泛地吸纳中小学教师的意见,借此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又可提高法律的质量和适切性。
  2.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其在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养成的主渠道作用
  我国从1986年开始在全民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现在正在实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全民普法教育是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法律文化传播运动,是培养公民法律思维的主渠道之一。在中小学教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从内容到形式都应进行必要的创新:一是普法宣传教育要真正体现现代法治观念,把重点要放在培养中小学教师自觉理性的法律观念方面,促使其养成公平、正义、诚信等法治基本原则,特别要引导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和自由。二是克服形式单一和流于形式的倾向,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途径方法,形成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三是今后要将中小学教师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予以确立。
  3.积极创设法治实践体验机会,在实践中锻炼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思维
  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法律思维,仅仅靠灌输是很难形成的,还有赖于法治实践的体验。一次有效的行为往往胜过千百次雄辩的说教,千百次的观念灌输往往不及一次能促使主体理性化的实践。对于广大中小学教师而言,应该通过依法治校活动,让他们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使法制学习与法治实践生动地结合起来,促使法律思维的养成。同时,还要加大典型案例、尤其是与教师有关法律案例的宣传与讨论力度,借以强化教师的法律思维的养成。
  4.完善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把《教育法学》纳入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课程体系
  《教育法学》以“教育领域内的人员和教育领域外的相关人员为主要的学习对象”,由此可见,在教师教育专业和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中开设《教育法学》是该课程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在教师教育专业开设《教育法学》,提高“准教师”队伍的法律思维水平。中小学教师的主要来源是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教师教育专业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对提高进入教师系统人员的法律素质,促使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养成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设置《教育法学》课程,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法律思维的培养力度。1999年,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内容。但实践中课程设置比较普遍偏向于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课程,而较少关注教育法律法规类型课程。事实上,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新理念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因此,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开设《教育法学》,帮助中小学教师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白岱恩.论法律思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论学刊,2005(6):78-79.
  [2]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3-10.
  [3]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法商研究,2003(6):62-70.
  [4] 张学亮.权利意识淡薄的法文化视野.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32-35.
  [5] 黄明东.对我国教育法学学科定位的几点认识.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6):75-79.
   (责任编辑刘永庆)